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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法務部要你拼死抗拒強暴犯

陳宜倩

受害人!法務部要你拚死抗拒強暴犯
很久很久以前,如果一個女人被性騷擾(古語稱圖姦、調戲),她會覺得很丟臉而自盡(現行刑法第226條第2項稱羞忿自殺)。對女人而言,貞節比性命重要。皇帝會准其旌表,給家屬銀30兩,表揚她捍衛貞節的無懼。
隨著因羞忿自盡的女人人數不斷上升,一個聰明的皇帝於是告訴人民不要這樣結束寶貴生命。他下諭重惜民命,也不再給銀表揚烈婦輕生從死的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裡一直有女人應該抵死不從、捍衛自身貞節的鬼影,直到1999年,女性主義和婦女團體的施壓修法,法律改變了。
1935年舊刑法規定:「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 舊法將強姦罪歸類為妨害風化罪。
1999年,刑法修正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新法將強制性交歸類為妨害性自主罪。
所以,對於女人十分重要的「貞節」與「性自主」有何差別?
「貞節」的觀念源於女人屬男人財產的年代,不管是附屬於她們的父親、丈夫、兒子或其他男性親屬。人們對於一些侵害女人貞操的行為舉止感到不快。「貞節」乃專門保留給女人的標準,男性並不被社會如此要求,父權社會對於男性與女性的「性完整」有著雙重標準。然而,不同的時期,文化背景相異的人們對於此概念也會有相異的看法。
性自主權其實是不論性別、性傾向或性實踐為何,每個人均享有性自主權,也應該被憲法及刑法所保障。強暴犯之所以應被處罰的理由是因為他以性攻擊侵害了受害者的性自主權利,而不是傷害一般社會觀感或妨害風化。
以「貞節」為出發點的強暴法規傾向強調物理性暴力以及女人為了貞節的反抗程度。強暴犯所施展的強暴力量應嚴重到使其無法抵抗,才是強暴,否則推定為正常性交。
以「性自主」為出發點的法律則是強調「意願」。若缺乏當事人一方的同意,不論是透過藥物、脅迫或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方法或者暴力(當然包括暴力),就是強制性交。是否取得對方之同意權而進行性交則是雙方舉證重點。
那麼今日呢?
去年一些被控強暴以及性攻擊的被告躲過刑責的個案發生之後,一群關心的公民推動了白玫瑰運動,這些公民包括了受害者以及關心年輕女性的性健康議題的人們。他們要求法官認真對待受害者(不論受害者是2歲或是16歲),期待法官更詳細地審視法律,作出更為公平的判決。
然而,法務部和行政院卻錯誤理解了這些訴求或者草草地接受了這樣的政治壓力,不明究理的程度讓我倍感憤怒。他們提案修改現行法律,其中主要的修改竟是刪除現行刑法第221條中「違反意願」等字句。
他們單純地認為刪除「違反其意願」字句,下次我們的法官就不會認定檢察官沒有證明所控罪行乃「違反受害者意願」,這僅僅只是一個表面的解決方法。難道我們要回到爭執是否「有至使不可抗拒之暴力脅迫」的「美好」日子?
改變法律只是表面工夫。
提高被告刑期只是治標不治本的作法。
提高準強制性交罪之受害者年齡也只是便宜作法。
法官、法務部以及其他許多法律教授沒有完全理解的是,從「捍衛貞節」到培力當事人積極實踐「性自主」的過程裡,台灣婦女已經走過漫漫長路。但是,法官、法務部以及行政院內閣都沒有跟上她們的腳步。 還是,他們不想說出他們最深沈的恐懼─任何人都有可能是強暴犯?是的,從事性交,如果當事人一方缺乏意願就是強暴。
透過所謂的民主程序,法律可以輕易地改變;這裡刪掉一句,或是那裡的刑期多加幾年。除非我們勇敢向前一步、改變認為「女人若沒有尖叫、誓死為貞節反擊就是同意性交」的刻板印象,否則在我們這個喜歡用「半推半就」來描繪性侵情節的文化中,法律之眼只看到「半就」,白玫瑰運動倡議者很憤怒的幾個個案結果並不會因修法而改變;我們的法律文化如果不改變,法律之眼就會看不到「半推」其實就是沒有同意權,在沒有激烈的暴力外觀下的非合意性交行為將會被認定為一般的性行為。
如果我們想遠離以「貞節」為出法點的思考,並邁向「性自主」的話,我們必須採取更多行動,而不只是刪除刑法裡面的字句,特別是不明究理地刪除實踐「性自主」的核心價值。我們必須開誠布公地討論台灣在地的性、情慾文化以及其中與性、性別有關的刻板印象。(此文之濃縮英文版刊登於3月22日Taipei Times,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林偉勝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