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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施政 人格分裂

詹順貴

政府施政 人格分裂
每當高度爭議的開發案在政府護航下草率通過環評審查時,政府就要民眾相信環評是專業的審查。但這種專業的假象,我們可以從下列二事,看破其手腳:
一、環保署在98年12月9日公告「京棧大飯店開發計劃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其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的第2項條件為:「應以96年陸蟹調查所得之單位最大量為基準,持續進行陸蟹監測工作,若陸蟹數量降低至最大量半數以下,開發單位必須停止施工或經營,……」。姑且不問究竟如何監測陸蟹數量?由誰監測與誰來監督考核監測工作有無落實與其正確性?在其結論條件全無著墨,形同虛設,更加荒誕的是,名為「環境保護」的官署,竟然可以做出此種為讓財團不當選址在陸蟹的重要棲地上蓋一間飯店,而可以讓陸蟹死一大半(其調查結果最大量約2萬5千多口)的血腥條件。由小見大,國光石化所在大城濕地豐富的自然生態與漁業資源,也不會獲得青睞。打迷糊仗護航業者
二、國光石化開發案,目前雖然已經過二階環評的第4次專案小組審查,在此之前,亦已針對不同議題開過17次專家會議,但對於最基本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2條第2項及《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第4點規定,應該提出海洋生態補償與海洋生態監測計劃;另依《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第11條規定,國光石化亦應明確提出其對農、漁業經濟影響的數據及漁民戶數的調查統計資料並提出因應補償對策,國光石化迄未依法提出,環保署卻可以視而不見,審得不亦樂乎。若有專業,為何環保署均未督促國光石化公司依法提出?若說沒有護航,其誰能信?
在國光石化未依上述法令提出上述法定資料前,環保署早應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限期命國光石化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即得逕依此規定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其開發許可之申請,而無須繼續耗費社會鉅額成本審查此開發案。但環保署卻在此其主管法令大打迷糊仗,藉以護航開發業者,令人不齒。此外,經濟部與農委會,都請醒醒,直接面對外界質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