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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讓你看,不讓你判?—評司法院的「人民觀審」制

吳東牧

只讓你看,不讓你判?評司法院的「人民觀審」制
兩個月前,在民間司改會的年度論壇上,看到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法官站在講台上,聲嘶力竭、唱作俱佳推銷司法院的「人民觀審」政策─人民可以參加,但最後在法官下判決結論時,沒有表決權,但有表示權,表達觀審意見,提供法官下判決的參考─還下了一個響亮的順口溜,曰:「法庭審判,從頭看到尾;是非對錯,人民講看嘜!」
初聽乍看,司法院的官員用那麼親切的態度來宣達政策,甚至在砲聲隆隆中,一再謙卑的表達「司法院沒有既定立場」,這也是司法為人民服務的一種展現吧?但轉念一想,在這看似謙卑的態度中,卻總覺得司法院在言行的統合協調上出了什麼問題,是不是誤解民主,而弄得進退失據?
我本身沒有法律的專業,對於職業法官與人民參與審判(國外相應的參審或陪審制度)究竟哪個比較完善沒有太深的認識,對於「人民的力量」是不是一定要反映在直接參與審判這件事情上頭,也未必有甚深的執念。但大家應該至少都會承認,民主制度的還是有一些優點的:三個臭皮匠勝過諸葛亮、菁英思考未必比眾多庶民充分討論之後得出的結論高明。
所以要嘛,人民就相信自己的選擇(選舉),或相信透過制度設計所做出的選擇(專業人才培養),全權委請專業者作出決策(職業法官),自己只負責監督防弊;要嘛,專業者負責提出品質良好的建議與輔導,決策權操之在己──或至少是共同決策,增進品質(陪審、參審)。
但司法院的「人民講看嘜」,姿態上看起來,是把專業的法律審判權,「下放」了一點給人民。至於實際的操作上,又像是讓人民作為專業者的「幕僚」或「受教者」─雙方看法一致時,是教者指導有方兼受教者穎悟力高,也替職業法官做了背書,皆大歡喜;但看法不一致時,那就是老百姓的智慮不周延,作為專業權威(或威權)的職業法官,又可以指導者的姿態,否決經過制度設計挑選出來的人民代表─這似乎是不符合民主社會設計圖像的。
退一步來說,如果司法院只是製造一個廣徵民意、百家爭鳴的場域,那又何必大費周章?這種把報紙上的民意廣場搬到法庭裡「身歷聲」化的作法,說實在的,其言論包容度與涵蓋力,恐怕比剪報強迫法官參考,還要略遜一籌。
看起來,司法院真正的意圖,比較著眼於「增進司法透明度」──這句話依照個人不才的理解,其實就是想透過一個公開的觀審儀式,來「教化」人民,希望人民了解,有些法官在恐龍外表下,其實填充的都是專業內涵,只是老百姓不懂、誤解罷了!
透明化的用意也不能說全然不對,只能說是太過自信,或者如前所述,也還是太不相信人民的判斷。如果分別從「釐清事實」與「適用法律」這兩大審判核心業務來看,職業法官受了多年法學教育,在適用法律上的確技高一籌。但是在「釐清事實」的能力上,人民如果有充足的案件資訊、並且假以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恐怕未必會輸給職業法官;更別提一些需要其他專業領域的特定案件,法官的知識之於專業領域人士,恐怕猶如小學生之於大學教授(雖然可以透過鑑定、專家證人等方式彌補,但難保不會有時亂神而失之曲誤)。
甚至進一步來,事實的釐清,法官在先天上,反而是輸給人民的──因為這牽涉到世間百態的經驗認知,可以說,是貼著社會的脈動在走的。而很不幸的,我們的法官卻常常被批評為昧於事理──這當中恐怕有一些強大的結構性因素。
在我們的法官守則中,有幾個條文是這麼寫的: 法官言行舉止應端正謹慎,令人敬重,日常生活應嚴守分際,知所檢點,避免不當或外觀上易被認為不當之行為,務須不損司法之形象。 法官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並不得從事足以影響獨立審判或與法官倫理、尊嚴不相容之事務或活動。 法官應嚴守職務上知悉之事項,並不得探詢不應知悉之事項。
透過這樣的描寫,似乎可以得到一個圖像:我們希望我們的法官,是斷開太多繁瑣現實引誘、交往單純、私生活受到一定節制的高潔天使──說穿了,這種要求背後的社會心理,不就是希望他們只活在純淨不受社會污染的「藝術之殿」當中?
我無意說,法官守則和對法官的操守要求,是製造恐龍法官活在象牙塔的源頭─職業法官的圈圈裡,絕對不乏正直又通達事理者,但要求所有職業法官全都如此秀異,就有點流於奢望,這是制度使然─我要強調的是,那些正直而不通達事理的法官,即便可以從各種資訊管道和有限的社交網絡當中,得到一定的社會經驗,但在這還算是「可控管的風險」上,會不會有高一點的可能性,讓這些人的社會經驗比較容易流於隔靴搔癢,或者對一些人間悲苦無奈,也難真正產生「理解的同情」?
問題是,我們怎能一方面希望法官們與複雜的社會染缸保持一定的距離,一方面又希望他們神經傳導快速、完全理解民間疾苦?而如果必須作出抉擇,社會大眾的心裡頭,難道不是寧願選擇一個神經傳導慢一點,但操守潔白的法官?那麼,有沒有一些補救措施呢?
我們可以從民間推動的法官法草案版本中,看出一些修正的可能─從資深的律師、法學教授、檢察官當中,挑出社會歷練相對豐富的法官人選─這是不牽涉到由職業法官轉換成人民參審制度變革,就可以有的調整。但除此之外,引進人民的力量,讓人民參與審判,則是另一種更大的制度變革選擇。這兩條路當然並行而不悖,而從以下這段司法院長賴浩敏今年接受公視專訪的言談中,可以相信,他至少是不反對後者的。
我覺得職業法庭已經被詬病到了應該檢討的時候。基本上可能參審比較能達到目的。
因為陪審員的培養、教育、管理是滿有困難的。尤其我們台灣社會講人情味,陪審員很容易就被影響,甚至於受黑道影響。如果參審的話,也跟法官相同的位置,人數比較少,也比較容易保護、訓練……
這些話語裡頭,雖然透露出賴院長對台灣人民民主法治素養的信心不足,但至少還認同參審制度。不過反映在實際的政策倡議上,司法院眼下提出來的方案,卻退卻成只許「人民講看嘜」的「觀審」。
台灣研議與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已經有76年、88年與95年三次經驗,分別希望參考德、日的專家參審和國民參審,最後都以失敗告終。司法院自己的說法是,根本沒有取得行政部門的支持,連進到立法院都很困難。換言之,人民實質參與審判的想法,過去司法院已經評估過並無問題。何以當時有信心,現在人民的民主素養應當越來越高,反而沒信心?我唯一能做的猜測,也許是因為參審可能牽動修憲、茲事體大,恐怕再度遭到行政部門退票、畏苦怕難。
其實我也毋寧相信,職業法官未必沒有優於人民參審之處;換個角度,人民參審也一定在若干角度上可以勝過職業法官。要走哪條路,或許都只是政治上一時的判斷,也未必就是不歸路。只不過,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觀感,走到了法官爆發風紀弊案、恐龍判決招議、白玫瑰運動興起的這步田地,也許是在政治上必須作出不同抉擇的時候,適時回應載舟覆舟的民意潮水。
既然選擇了要回應,那麼司法院和賴院長恐怕得想想,「只讓你看,不讓你判」的觀審,能夠回應這樣的民意嗎?選擇「觀審」而非「參審」等讓人民直接參與的方式,會不會讓人民作為解讀賴院長究竟是在乎民意或上意的依據?※本文係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