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讓惡質檢察官現形—黃仕翰律師建議立法 將不當行為類型化

陳雨凡

讓惡質檢察官現形
黃仕翰律師建議立法 將不當行為類型化
司改會在2010年成立「檢察官改革行動中心」後,專案成員絞盡腦汁設計各種可能的方法,找出所謂的「惡檢」,畢竟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下,外人實在難窺偵查庭內發生的事情,可用的資源就是在網路上可公開查閱的判決內容。為此,司改會也特別在2010年招募熱心律師組成「初審律師小組」,把在最高法院確定無罪的刑事案件,逐件檢視歷審判決的內容,希望可以藉此找出檢察官起訴、上訴的標準與界線,包括法律適用及事實認定的部分,都是分析的對象。開始進行之後,陸續也發現檢察官會有偵查行動違法的問題,包括筆錄製作不實在、訊問過程有威嚇、誘導等問題,逐漸形成檢視的標準。
初審律師小組目前共有3組,每一組的成員都是以甫執業的律師4~5名為主力,加上2~3名資深律師參與,每位律師每次負責分析5件判決,3組分別由司改會常務董事顧立雄律師、林永頌律師及常務執行委員尤伯祥律師擔任召集律師,每月召開一次專案會議進行討論。後來,因為司改會開始公開招募檢察官違法或不當之個案,如有民眾陳情案件,也會交由初審小組律師分案進行調查。因為小組成員的組成經過安排,針對每個案件予以討論,對資歷較淺的律師來說,可以增加實務經驗,也可以藉由資深律師的實務經驗在調查陳情案件中發揮作用。
參與司改會多年的黃仕翰律師今年3月應行動中心邀請加入「初審小組」,從2003年開始執業,他對於檢察官的「狀況」也有很多體驗,只是行動中心要找出所謂的「惡檢」是哪一種?「所謂惡劣的標準在哪裡?」這也是黃律師參與行動中心時的疑問。
黃律師回憶起曾經處理一個智慧財產權的官司,當事人張先生的著作權因為遭到某公司侵害,因為侵害的公司有僱請幾位業務員在台灣各地販售相關著作,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這些人分別被當地轄區警方查獲後,因為查獲的時間不同,地區也不同,所以案件就分別歸不同的地檢署偵辦,而黃律師是負責其中一個地檢署的案件。
黃律師說,在檢察官開庭過程中,檢察官不願意認真聽黃律師說明,頻頻打斷律師表示意見,甚至有出言揶揄,明嘲暗諷的言論,但是黃律師會覺得這或許是這位檢察官問案的「風格」而已。
之後檢察官開庭時,聽見黃律師說明整個案件經過,發現還有相關案件繫屬在其他地檢署時,這位檢察官開始只專注在「把這案件移出去」上。甚至當黃律師表示另一案件的檢察官也有表示想把案件移轉過來時,檢察官還說:「那這案件今天下午我就移轉,看誰比較快。」坦白說,當檢察官講出這句話時,黃律師也只能無奈地希望案件被移轉後可以好好的進行。
後來這案件不知為何並沒有「成功的」被移轉出去,於是又開一次偵查庭,而這次檢察官當庭告訴律師,希望當事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對黃律師說:「既然這案件另外還有檢察官在偵辦,表示犯罪事實及被告對象範圍都不清楚,請律師先撤回告訴。另外到那個案件再具體表明犯罪事實,或是另外再提告也可以。」只是這案件在法律上是有所謂的「告訴不可分原則」,也就是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他共犯,在這個地檢署放棄告訴,同時就等於對另外地檢署的案件放棄告訴,甚至一旦撤回告訴就不能再提起告訴了。因此黃律師立即向檢察官表明無法撤回告訴,因為黃律師心裡知道,一旦撤回將影響到之後的告訴權,絕非如檢察官所講的可以先撤回再提告這麼簡單。結果檢察官聽到黃律師不願意撤回告訴之後,竟以告訴人無法確認事實之細節質疑,這案件告訴代理人有沒有誣告的問題!
黃律師說基本上遇到的檢察官態度都算好,但也坦言最常遇到就是摔卷跟大聲問案,而在9年執業生涯中,印象最深刻的,也最無法接受就是這位檢察官表現出來推諉態度,及提供錯誤的訊息誘使律師撤回案件,甚至檢察官竟有情緒性地對律師施壓的不當行為。黃律師說,要是一般民眾真的相信檢察官而撤回這案件的告訴,他不敢想像會怎樣。
其實黃律師也用他的親身經驗,回答了訪談之初的疑問。對黃律師來說,在偵查不公開底下,誘導、欺騙、威脅的問案方式,進而取得證據資料,都是「惡檢」的一種類型。對於行動中心,黃律師的期待是,檢察官的問題,最根本的解決方式應該是把違法或不當的行為類型化,進而推動法律明文規範,讓檢察官被檢驗的標準更明確,也讓程序當事人可以主張瞭解權利義務範圍更明確,這也是他對行動中心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