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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死刑執行 廢死之路大倒退—《2010台灣死刑報告》摘要

廢死聯盟

重啟死刑執行廢死之路大倒退
《2010台灣死刑報告》摘要
編按: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認為,要讓廢除死刑的議題能夠被社會大眾接受,進而達成廢除死刑的目標,需要仰賴死刑相關資訊的透明。因此廢死聯盟自2011年開始,於每年3月份發表台灣的死刑年度報告。本篇為報告之摘要,若要閱讀全文,請上廢死聯盟網站查詢。內容摘要
扁政府時代,施茂林部長雖然公佈,「逐步廢除死刑之政策」說帖,但卻也持續簽署死刑執行令。直到2006年底,施茂林部長停止簽署死刑執行令,2008年王清峰部長後上台依舊沒有執行死刑,2010年3月11日王清峰因死刑爭議下台後,同年4月30日曾勇夫部長簽署執行令,槍決了張俊宏、洪晨耀、柯世銘及張文蔚4人,結束了橫跨兩黨執政,台灣維持4年多的停止死刑執行。
整體來看,自2000年以來,台灣政府的政策雖然為「逐步廢除死刑」,但仍然執行死刑,並且認為逐步廢除死刑不需要以暫停執行死刑來作為配套。
2010年2月,因吳育昇立法委員在國會質詢王清峰部長,要求執行44位死刑犯,讓死刑存廢的議題浮上台面。王清峰部長於3月11日被迫辭職下台,隨即曾勇夫部長上台。法務部於4月21~27日舉辦4場公聽會,要「聽取民意、凝聚共識」,但部長卻在公聽會辦完的隔天4月28日簽署執行令,並於4月30日執行。
針對2010年4月30日的執行,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於5月1日發表新聞稿指出執行的荒謬與錯誤。首先,死刑犯的家屬並未在執行之前得到通知,無法見最後一面,違反人道;其次,張俊宏已授權委任廢死聯盟的律師提出釋憲,且大法官要求律師補正釋憲相關文件的期限未到,卻仍遭執行,這是一個違法的處決;再來,4位被執行的死刑犯中,有3位在第三審時沒有辯護律師,這違反了ICCPR中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廢死聯盟的律師團協助44位死刑犯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違憲,大法官尚未對此做出回應,法務部長卻逾越權限代大法官認定刑訴388不違憲而執行死刑。
台灣於2009年通過《兩公約》,並且在同年的國際人權日《兩公約施行法》正式生效,至此兩公約已經成為台灣立即、必須要遵守的法律。但這次的死刑執行處處違反ICCPR的規定。
被執行的4位死刑犯當中,有3位第三審並沒有律師。依據ICCPR第14條規定的公平審判權利也多次被人權事務委員會強調,要求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死刑犯應該有受全程、有效辯護協助的權利。
ICCPR第6條第4款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我國赦免法固然規定「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但對於公約所指「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赦免法則乏明文的程序規定,以保障死刑犯的赦免請求權,就此部份,台灣的赦免法明顯違背公約之規定。更重要的是,適用ICCPR第6條第4項規定的結果是,一旦死刑犯請求赦免,即應有停止執行死刑的效力,以阻止死刑的執行,否則嗣後可能的赦免亦將失去實益。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Chikunova訴烏茲別克案,對烏茲別克沒有對死刑犯赦免申請做出回應,仍然繼續執行死刑,認定了違反ICCPR第6條第4款的規定。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協助44位死刑犯於2010年3月29日向馬英九總統提出赦免的請求,但截至目前為止,不管是死刑犯、其家屬、辯護律師或者廢死聯盟都沒有收到任何的回覆。「馬英九總統收到赦免的請求,已經做了決定嗎?如何作成決定?結果是否告訴法務部?或者是總統還在考慮中,法務部長就代總統決定不赦免?」這些疑問就代表著赦免法的不完備、違反兩公約,但台灣政府卻充耳不聞。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6條第6款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份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台灣於2000年開始,不管是陳水扁政府或者馬英九政府都一再宣誓台灣將逐步朝向廢除死刑的目標邁進。2006年停止死刑執行,但馬政府上台、簽署兩公約後,卻於2010年4月30日重啟死刑執行。法務部雖然一再表示,ICCPR並沒有規定立即廢除死刑,但是這樣的行為,被國際社會認為是違反了第6條第6款的規定。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協助死刑犯於2010年3月及4月間提出的三個釋憲案,大法官迅速的於5月28日大法官第1358號會議中做了不受理決議。我們提出的釋憲主訴求為:(1) 現行第388條,最終審無律師辯護侵害被告防禦權,違反ICCPR第14條「刑事被告全程應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2) 第289條和第389條,未針對量刑程序做證據調查及進行辯論,導致法院量刑(特別應是最嚴謹的死刑)流於恣意模糊,違反ICCPR第6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規定。這些也都違反憲法保障之訴訟基本權、平等權、生存權及比例原則等之規定。(3) 在ICCPR具有至少國內法以上之效力後,要求赦免為死刑犯之法定權利,而之規定闕如。(4) 釋字263、329、476、512號解釋(死刑是否違憲)已因時空背景有所不同而應變更或補充解釋。
同時我們主張應該要開憲法法庭、甚至邀請法庭之友提供專家意見,使這個釋憲案成為一個契機,讓台灣針對死刑做出深刻的討論。但是大法官不敢做出解釋,明確說出死刑是否違憲,卻只用程序上「不受理決議」來回應對死刑存廢的疑慮,實在愧為「人權守護者」的稱號 。結論與建議
台灣政府右手簽署兩公約,左手卻加速扣板機的速度。回顧2010年,我們看到血淚斑斑。但在2006年到2009年間暫停執行死刑的期間,犯罪率並未上升,在一些民間團體的努力及監督之下,被害人保護的議題、替代方案的措施都已經開始討論。但重啟執行後,大家關注的就只是「下一個該殺誰?」而真正重要的議題反而被排擠了。
我們認為,在社會未能達成共識之前,先暫停執行,擬定一段時間,例如5年或者10年,讓這段暫停執行的期間成為一個過渡期、觀察期與準備期。在暫停執行的這段日子裡,政府便應該就死刑的替代方案、被害人保護措施,監獄的教化功能等方面著手加以改善,另一方面也應加強與社會大眾的宣傳溝通。而社會大眾可以在這一段暫停執行的期間,感受一下沒有死刑的社會,撫平擔憂與焦慮,也可以更切身的觀察這段時間裡不執行死刑,治安是否惡化。世界上許多國家都以「暫停執行死刑」作為廢除死刑之前的一個過渡階段,台灣也應該朝向這個方向前進。
因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對政府的10項建議如下:1. 暫停死刑執行。2. 在暫停死刑執行期間,應提出「台灣邁向廢除死刑」的步驟、時程表及提出替代死刑的刑罰方案,並尋求社會共識。3. 加強被害人保護制度。4. 積極修法,包括(1)死刑判決由合議庭一致決為之;(2)最高法院針對死刑案件開言詞辯論;(3)死刑案件第三審要律師強制辯護;(4)修改赦免法;(5)及其它違背兩公約的死刑相關法令。5. 死刑執行訊息應透明,包括應事先通知家屬及公佈執行名單及時間;同時主管機關也應定期公佈死刑統計資訊,如死刑犯的性別、年紀、社經地位、是否為精神、智能障礙者、是否為累犯等;檢察官求處死刑、法官判處死刑的數據;被判處死刑的主要罪名以及犯罪率等統計。6. 邀請專家學者對法官、檢察官宣講與廢除死刑相關之國際趨勢,加強推動法官、檢察官的國際人權法教育。7. 加強、落實監獄的教化功能。8. 建置嚴格的假釋審核機制及假釋後的更生輔導。9. 改進待決死囚在監所中的人道處遇方式。10. 重新思考死囚器官捐贈的倫理問題。2010台灣死刑報告目錄壹、前言貳、台灣政府的死刑政策回顧參、台灣重啟死刑執行肆、重啟執行違反兩公約伍、大法官不受理釋憲 愧為「人權守護者」陸、台灣死刑面貌
一、法律規定
二、死刑判決及執行人數
三、死刑執行方式
四、死刑犯的基本樣貌
五、停止死刑執行,犯罪率並未增加柒、結論與建議Table 1: 台灣歷年死刑判決及執行狀況Table 2: 台灣的犯罪率附錄一:2010死刑大事記附錄二:關於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