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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逐步廢死,攏是假

施逸翔

兩公約、逐步廢死,攏是假
簽署兩公約和通過施行法,向來是馬政府炫耀人權政策的工具,似乎踏著這些法典就能無往不利,並幻想能與國際接軌。然而,停止執行死刑4年後又兩度執行死刑,讓這道人權光環像是故障的燈管,發出慘白的微光閃爍,而來自國際社會的嚴厲譴責,更紮實地戳破「國際接軌」的白日夢。事實上,保障人權從來不是馬政府的終極價值,盲目跟隨「民意」才是操縱政府機器的那幾條傀儡線。死刑存廢議題像是一面照妖鏡,不僅照出馬政府無意廢除死刑,更讓妖怪現形,長的像「依法行政」其實違法,兩公約不懂卻裝懂。
讓我們先看看妖惑眾生的人皮長相,馬英九2009年簽署兩公約時宣示:「希望台灣在人權保障上與全世界一樣,讓各國知道,台灣的存在與中華民國發展,是符合大家的利益。」法務部更早在2006年就發佈一份「『逐步廢除死刑之政策』說帖」,並不斷強調「漸進達成廢除死刑之目的。」不料,迫於民意壓力,噬血的妖孽大開殺戒,法務部長曾勇夫分別於2010年4月和2011年3月兩度簽字執行死刑,前後槍殺了9位死刑犯人,並表示此舉乃「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之基礎,也是法務部不變的基本立場。」把人權掛在嘴邊的馬英九也同聲表示:「已宣判死刑的案件要依法執行,但是目前的政策是減少現行法規當中有死刑的部分。」說好的兩公約、逐步廢除死刑,原來只是廉價的化妝術。
法務部在第二度殺人後,發出新聞稿片面錯解兩公約,並誤導民眾「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雖明白揭示生命權為首要的人權,然該公約仍認為是否禁止死刑是國家主權之事務,因此並未明文規定廢除死刑,也不否定在未廢除死刑之前,依法執行死刑之合法性。」這其實是欺世盜名的詭辯,法務部不但僅就字面意思進行錯誤解讀,也沒有進一步就人權事務委員會所做的「一般性評議」(generalcomments)、「判例」等解釋作系統性的理解,甚至緊抓「國家絕對主權」這早已過時的想法不放,無視人權的保護責任已成為國際規範新價值,自外於ICCPR第6條與《第二任擇議定書》所建立起來的廢除死刑趨勢。
儘管台灣政府尚未簽署和批准《第二任擇議定書》,且第6條也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廢除死刑,但第6條第6款明確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案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第6號「一般性評議」第6段也解釋「本條款也一般性地提到廢除死刑,其語氣強烈暗示(第2款和第6款),各國宜於廢除死刑」,一言以蔽之,逐步廢除死刑就是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和基本立場。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第18號一般性評議第21段中解釋「關於公約中的所有其他的權利……原則上不應採取倒退措施。」Manfred Nowak在《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評註》中進一步表示:「恢復死刑就成了一種違背公約第6條之目的和宗旨的退步。」甚至當我們系統性地解釋公約,也會推導出死刑違反公約第7條「不人道和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若我們再把範圍擴大,看到現代刑罰的目的在於犯人的教育意義和回歸社會,那麼死刑同樣明顯抵觸此一目的。總而言之,台灣重啟死刑執行,明顯違背兩公約,人權嚴重倒退。
台灣民眾對於死刑存廢確實仍有爭議,但在現階段無法全面廢除死刑的情況下,不執行死刑並訴諸充分細緻的公民審議,等待配套措施完善建置,起碼才沒有違反第6條第6款的意旨,也不會招惹人權倒退的嚴厲批評,裡外不是人。台灣好不容易維持4年沒有執行,卻在馬英九和法務部的「依法行政」下,一夕破功。
若真要「依法」,曾勇夫在簽下死刑執行令前,是否應該先把筆放下,認真考慮兩公約和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審慎運用依法擁有的行政裁量權,然後依法尊重、保護與實現死刑犯人的生命權,並依法落實「逐步廢除死刑」作為國家既定政策與國際社會不可逆的潮流,虧他還是當前主導落實兩公約「人權大步走」計畫的主掌機關首長。主張「人權治國」的馬英九是否也應該負起政治責任和道德責任,當多數民意在資訊不充分的情況下主張維持死刑,應該依法負起簽署公約的責任,告知國人「廢除死刑」和「保障人權」都是道德上的價值抉擇,政府應該完善各項措施,包括建立被害人身心保護制度、提高治安品質以杜絕嚴重罪行和降低國人疑慮,如此才是正途。參考資料:1. 人權事務委員會所做的第6號和第14號一般性評議。2. 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所做的第18號一般性評議。3. Manfred Nowak, U. N.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CCPRCommentary 2nd revised edition, 20054. 張文貞,〈國際人權法與內國憲法的匯流:台灣施行兩大人權公約之後〉,國際人權法與內國憲法的匯流:台灣施行兩大人權公約之後5. 高英茂,〈認識R2P 國際干預利比亞動亂 為人權改寫國際遊戲規範〉,自由時報,201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