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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誹謗案第一次開庭聲明

司改會

針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進行「法官評鑑」活動,遭台灣高等法院楊貴志法官自訴民間司改會董事長高瑞錚律師、前執行長林永頌律師誹謗案,綜合答辯理由,本會聲明如下:

一、 民間團體舉辦法官評鑑活動是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圍,不能也不得以任何不當方式扭曲或干涉。
二、 審判獨立的意義在於法官不受干涉,獨立行使國民主權所賦予的司法權限,不代表可以自外於人民監督的力量。
三、 有法官分數偏低是經評鑑之調查統計方法所得的事實呈現,未經歪曲變造更沒有誹謗故意可言。
四、 法官評鑑有分為全面性評鑑及個案性評鑑,本件誹謗案中之法官評鑑即是所謂全面性評鑑,類同學生評鑑老師、檢察官評鑑檢察長、民間對政治人物之施政滿意度調查,本來就是評鑑的一種,沒有所謂「假借評鑑」的指控。
五、 台中、台南、高雄律師公會皆舉辦過法官評鑑並公布結果,從未有涉「誹謗」之說,楊法官不應以個人分數偏低即以「誹謗」扭曲評鑑本質。
六、 做為國民的一員,任何人皆有評鑑法官的資格,律師當然也不例外。所謂法官與律師處於對立角色,由律師評鑑法官難免偏頗之說,不但忽視法官應超出原告被告超然審判的角色,亦忽略得到高評分者不乏其人,並無律師當然與法官對立的事實。
七、 告訴人對於份數偏低的指控本會已一再說明,發出兩千三百多份的問卷中,因限於與所評鑑之法官有接觸者方具回填資格,再扣除在台北登錄未在台北執業、專辦民事案件、專辦非訟案件之律師之後,以不到五百位具回填資格之律師數量而言,超過二分之一的回收率難謂偏低。更何況以統計學之「大數法則」,三十份以上即具有統計意義,二百四十九份遠超此數。
八、 對於評鑑的原理原則、統計方式若有疑問,本會建議傳訊於台北律師公會第一位倡導法官評鑑之黃國鐘律師詳加說明,或可對於法官評鑑之本質、原理、方法有較深刻的認識。

最後,民間司改會重申,人民對法院信賴偏低,或對特定法官有意見,原因不在於什麼人做了什麼評鑑,評鑑不過是事實的呈現,而不是誹謗的結果。消除這種評價的方式在個人層次是反省、檢討、改進;在制度面則是建立人民監督法院的機制,以及汰除不適任法官的方式。以訴訟反擊不但無法改變這個結果,而且恐將成為阻礙司法改革進步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