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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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調查權之濫用

范欽峰

我國警察制度自始即以鞏固政權及維護治安為目的,從未認真地了解警察另一個主要任務在於保障每一個人民的基本人權。且雖然在理論上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明文規定其為偵查之輔助機關,但是從現實面而言,整個犯罪主要之調查仍以警察機關為主,檢察機關限於傳統陋習及政府有意無意地忽視人員、預算之編置,實已淪為事後起訴機制,對於偵查權之行使多大權旁落,雖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等修正後亦未改善。

這幾年來因為幾位名人如:白曉燕、劉邦友、彭婉如等受害,致使警政及法務主管機關藉由「多元化」之媒體不斷渲染維護治安的絕對必要性,並扭曲人權保障普世性的理論,更一再倡言並力行「治亂世,用重典」的觀念,故不斷提案訂定特別刑法,並加重刑期。致使目前警察權力在此大旗掩飾下,警察刑事調查權力之濫用更無節制。警察為辦案績效,刑求情況仍時有所聞,甚且目前更多次傳出警員辦案以栽槍教唆偽證方式以陷構他人(本人於日前承辦一件流氓案件時,亦發現警方為求與秘密證人供詞相符,或為私自持有新槍而有掉換槍械、證物之嫌)。而在調查案件時不斷主動向媒體公開洩露案件之進行細節,甚主動在「破案」時讓未受法院審判之犯罪嫌疑人暴露於媒體閃光燈之下,若有不從甚強制為之。而且對於犯罪之被害人之調查亦如其調查犯罪嫌疑人之態度,令尤其係受性侵害之被害者有二度侵害之情。其中尤以所謂之刑事偵查員態度,甚對到場之辯護律師亦多所刁難,令其難以完全發揮功能。而各警察單位更常臨檢之名義,對一般人或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及住處搜索以規避刑事訴訟搜索原則上須檢方同意之明文規定,更是現行警界辦案之常態。

我們深知維護社會秩序之重要性,但卻不能因此而不擇手段。警察權力是最具強制性之權力,其行使動輒侵犯到人民之基本權利,尤其是人身自由。但在台灣不論是中央或地方執政者(不論是國民黨或民進黨)為求其政策之遂行,均常放任警察權力之不當擴大,並未嚴格要求其行使程序之嚴謹,甚有意無意的鼓勵警方只求績效不問手段之行為。因而我們常看到許多刑案在號稱偵破後,各主管或主政官員,即共赴警局主動召開記者會,對嫌犯做公開之輿論審判,亦令被害人一併曝光,甚發放所謂的破案獎金,完全將「偵查不公開」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拋諸腦後。實則此類只問結果不問過程之弊端,其背後即潛藏了刑求、逼供、條件交換或草率調查以求比他單位提早宣佈破案之誘因(如警方調查日前唐台生牧師妨害風化案,竟將三捲正當傳教內容之錄影帶在未勘驗下,對外宣稱該錄影帶為色情錄影帶之可笑,且恐怕亦因而不當「宣傳」而令製作錄影帶者或該主角名譽受到侵害),警察機關之辦案如一直無法專案、科學,至少也應符合法定程序。表面觀之其所侵犯的只是個案刑事被告之基本權利,但莫忘了每一個人均可能成為被告(尤其在台灣特別法特別多之下),但深究之其調查過程草率影響所及恐包括非犯罪嫌疑人,如證人、被害人及根本未涉案之人,而更長遠觀之該等草率心態,更是警界風紀長期為人垢病的重要因素。此類問題的產生除了警界傳統辦案心態影響外,現今之短視政策更應負起結構性之幫助責任。且身為基本權利維護者之法院及高素質的檢察官,是否亦有為虎作威而未善盡制衡監督之責?此為身為司法一份子的我們所應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