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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電視法律節目

鄭文龍

近年來我國在解嚴後,開放報禁及有限電視,言論自由已成為台灣現今社會之基本價值,從而言論、思想、表見等之廣義言論,呈現多元化、多樣化及活潑化之趨勢。

然而,在現今自由之空間裡,吾人可發現若干電視節目似乎未能拿捏其應有之分寸。特別是將調查中或是審理中之訴訟案件搬上螢幕,殊有不妥(甚至涉不法),應予檢討改進,今特撰本文促請注意:

一、 有些電視影集針對法院未終結之訴訟案件以真實故事之形態予以報導,甚至連當事人之姓名全都使用真名,用以標榜真人真事,實有不妥。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此憲法所賦予法官獨立審判之權限,亦是其義務。

同樣地,除法律規定之訴訟程序所進行之辯論外,社會上各個團體或個人,亦不得干涉或試圖影響法官之審判。然而,電視媒體如針對審判中之案件予以導演、製作、播映,無論是否故意影響審判,有意無意中實已含有節目製作者之評價在內,其藉電視媒體無遠弗屆之強大放送,對於承審法官及社會大眾,實難避免造成影響。職是之故,電視台對於尚在審理中之案件,實不應製成影集予以播放。
而且,上開影集如未得當事人之同意而逕由演員代替演出,是否已涉及侵害其人格權,亦值得斟酌、注意。

二、 另有些電視影集,常為迎合民眾剷奸除惡之心理,而有警員動用刑求之手段,刑求逼供,或以利誘或協迫之手段,「突破被告之心防」,進而偵破刑案而大快人心之畫面。然而,程序正義早已是民主法治國家之共同價值觀,且形諸於法律明文(例如憲法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等)。而刑求逼供,或以利誘或脅迫之方式取供,係屬違法所取得之證據,依法不得採為有效之證據。然而,上開影集不諳上開法律規定,誤導社會大眾應有之正確觀念,甚至變相鼓勵警調人員非法取供,恣意侵犯人權,誠有監督其改進之必要。

三、 猶記得數年前,某無線電視台播出包青天之連續劇造成轟動。只見該影集所描述之包青天斷案如神,而其審案之手法則千奇百怪,印象深刻者有假扮陰魂野鬼來索命,進而導致被告極端恐懼而吐實者,有來夢中託夢而破案者。時至今日,上開戲劇手法似只值供茶餘飯後閒聊之話題。惟吾人卻仍見有若干影集仍標榜託夢破案者,令人不敢苟同。蓋託夢否,在進入二十一世紀之此時,猶不可考,而夢境是否可信,亦無憑據,實不得憑靠為辦案之方法。而且現今審判原則係採直接言詞審理主義,所有之事證資料,皆應提出於法庭上辯論,託夢與否無從證明,如何能採為辦案之方法或斷案之證據呢?更何況,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無不極力加強科學辦案之辦案方法,以符合保障人權及維護社會秩序懲罰犯罪之要求,以科學辦案之方法,(例如血液採樣、鑑定,指紋採樣、鑑定,DNA採樣、鑑定,聲紋採集、鑑定等等),採集犯罪之證據,進而追訴、證明犯罪,始為正道。上開影集卻標榜託夢辦案,殊有誤導民眾及偵審機關之不妥。

按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誠屬重要,然而,如果媒體在制播節目時,挾帶不當觀念或思想,而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人權,甚或是法官之獨立審判權,實已危害國家之法律秩序,上開之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即應做適度之調整。從而,上開所述之影集所傳遞之不當觀念,應有檢討改進之必要,俾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民眾之基本人權及法官獨立審判權相調和,庶符法治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