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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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為了人民而存在

林永頌 律師

接連兩起律師涉及重大司法風紀案件,喚起了社會對於司法人員中律師的重視。在推動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律師制度的健全當然也是司法健全的要件之一,其中最基本的就是律師資訊的透明化。

律師資訊透明化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找律師的資訊付之闕如,導致究竟誰是好律師、誰是惡律師無法經由公開的管道獲得,如果不幸遇上一個惡律師往往也只能認了,因此未來應該要求由律師公會積極建立健全的律師資訊,除了現行的律師名錄之外,將律師的資料更詳細的公開刊載,透過透明化來提供監督的效果。

律師評鑑
另一方面,他律機制的建立也是一項積極的作法,可以經由第三者進行公平公正的律師評鑑,為法律的使用者建立更健全的律師選任管道。不過就長遠來說,推動律師業務的專業化可能是正面提昇律師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果未來能讓律師也像醫生分為內、外、小兒……科等專業化的分工,也分為商標專利、海商國貿、刑事辯護等專業化的趨勢,對於提昇律師執業品質應有正面的助益。


律師懲戒
而當最壞的狀況發生——律師懲戒時,目前懲戒流程的規定,高、地檢署應確實負起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的責任,從司法風紀整體的角度來看,律師當然也可能成為司法的破壞者,而相較於並無偵查權的律師公會來說,檢察官的力量顯然有力也有效得多了,若能透過檢察官的積極偵查、移送便能直接助益於司法風紀的整頓,當然是人民所樂意見到的。而就律師公會的角色而言,應該主動扮演起更積極的角色,一旦發現有影響律師風紀倫理的情形,即使未達刑事判決確定的程度,都應主動移送予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才不會造成「漏網之魚」傷害司法的缺憾。

不過附帶一提,就目前律師法的規定來說,並非沒有漏洞。依現行規定,如果刑事判決不滿一年,尚無須受到律師除名的處分。也就是儘管辦判刑十個月的律師依然可以執業;甚至如果是公務人員身份的法官、檢察官未遭到「撤職」的處分時,也不會受到禁止律師執業的處分。例如以士林地院某法官的經歷來說,即使已遭到「停職」的處分,不但有復職的可能,而即使不復職都還能成為一個執業律師,這樣重大的漏洞才真的是目前法律上值得認真面對的問題。

推動法律扶助
最後,回到律師的社會責任角度上來看,司法改革的工作當然不會只是「監督司法官」,而是由所有的司法人員自身做起,同時建立起自律及他律的雙重管道,才可能建立一個健全的司法環境。而對於在野的法律人來說,除了如上所述建立起更健全的資訊管道、律師懲戒方式之外,更積極改善民眾面對官司困難最具體的方法恐怕要屬是「法律扶助」的工作了。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法律的難以親近往往是對法律恐懼、反感的根本源頭,甚至有些人一旦面臨司法問題,在還沒有設法解決之前,就已經因為接近法律的困難、法律知識不足、經濟不敷支付等問題而望之卻步,主動放棄了訴訟的權利,在這一點上,民間團體希望能進一步推動法律扶助制度的建立,為一般民眾與司法間搭起一座橋樑,有效改善民眾第一步接觸司法的難關。

對於司法改革來說,律師固然應該由自律、他律等方式建立起值得信賴的律師制度,不過律師制度也正如法官、檢察官一樣,都是為了人民而存在的司法體制之一環,所有的司法人應該一起加油努力,建立起為人民服務,公平、公正的司法,在這一點上,所有的司法人所背負的責任並無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