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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評鑑決議書 法官評鑑新制實施後,第一個送請評鑑委員會評鑑的案例,卻讓更多人灰了心…

台北高等法院

後記:
在台北律師公會送請評鑑之後,台灣高等法院評鑑委員會做成評鑑決議,並回函予台北律師公會,關於決議文詳載如下。又,因原文中事實陳述部分,皆引述律師公會文,因此不再重複刊載


…………………………………………………(略)
此部分移送意旨所述,經本委員會調查結果,其中關於不尊辯護人及威逼當事人和解部分,因案件尚未終結,依法官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七條規定,不得進行評鑑程序外;至有關威逼被告認罪,不讓被告有充分發言機會及當庭辱罵當事人部分,經調卷審查並無實據(錄音帶均已銷毀),而第一次開庭即辯論終結者,並不違背訴訟程序。其餘部分因移送人未提出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受評鑑人有法官評鑑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應受評鑑事項,並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台灣高等法院評鑑委員會委員
范秉閣法官(最高法院庭長)
蔡墩銘教授
黃綠星法官(行政法院庭長)
莊 鎮法官(台南高分院庭長)
戴勝利法官(高雄高分院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