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由廢除法官管考到法官評鑑

蔡炯敦 法官(台灣高等法院法官、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常務理事)

法官雖為廣義的公務員,但法官的職責在於就當事人的爭訟平亭曲直,立場應極其超然,僅依法律﹑對良心及良知負責。一般公務員上下從屬及服從關係,絕不能適用於法官。日本憲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僅受憲法及法律之拘束。」可謂最佳之註腳。

我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本規定固在揭櫫法官獨立審判之大原則,然而數十年來,我國司法行政對法官所為類似文官之管考制度(例如考績制度),以往間有傳聞被部分首長或庭長用來作為箝制法官獨立審判之工具,以致常遭外界質疑為干涉審判的利器,如今司法院已大幅放寬法官的考績管考,今後除法官辦案有重大違失,且經法官會議認不宜考績考列甲等者外,均考列甲等,此一實質上廢除法官考績制度之措施,應有助於解除司法行政經由考績干涉法官獨立審判之疑慮。

法官之辦案成績,在過去係司法行政評量法官能力的重要參考資料,但有經驗的法官均了解司法院所訂辦案成績計算標準,可以人為方式加以左右,成績之評量方式亦未盡公平;部分法官以成績取向的辦案方式,甚且影響當事人的權益。司法院日前廢除辦案成績的計算標準,自係明智之舉,應獲肯定。

不同審級的法官,僅係職務,功能之不同,並無上下主從關係;法院院長及庭長既均係法官所兼任,則其與法官間之差距,即不應過大,否則難免容易形成階級意識,是以法官基本上應無類以文官昇遷的觀念,廢除對法官的行政管考,有助於法官獨立審判性格的形成。然而如謂目前所有法官均潔身自愛,受到國人應有尊重,恐怕不僅全體國人不相信,法官同儕也不認同。

依八十五年間法官協會與民間司改會針對全國律師所做的問卷調查,許多律師認為法院中存在一些不適任法官,而法官協會對全國高等法院及分院之法官所實施之問卷調查,法官們亦都認該院存在不適任法官,由此可認定在舊有的管考制度下,事實上並未能發揮淘汰不適任官的功能,而司法公信力即在部分不適任法官的長期表現中,與日折損。

然而廢除法官管考,絕不意味法官可恣意裁判,廢除法官管考,固然讓法官的辦案有更大的揮灑空間,但管考的廢除,並未能擔保每一法官均能本諸良心﹑良知,妥為裁判,日本法官未如我國法官有終身職之保障,為十年一任,在此任期制下,不適任者,必受淘汰。我國法官受終身職保障,在無管考壓力下,如無相當約制,難免有「法官將如脫韁之馬」之疑慮,是以自應另立取代法官管考之機制,以使每一法官均能愛惜羽毛,受到應有之尊重,且具淘汰不適任法官之功能。此等機制,一方面應由法官自律﹑自治之精神著手,另一方面則應由全民監督之角度著眼。目前司法院關於前者,制定有「法官自律委員會試辦要點」以為準據,雖然吾人以為其規定尚未完全符合法官自治之精神,有待修正,但其基本出發點,可資贊同:關於後者,司法院亦制定有「法官評鑑辦法」,以資適用,該辦法係以「法官品德操守有損司法信譽或嚴重違反辦案程序事項」之個案評鑑為主,例外於司法院認有必要時,始定期為地區性之全面性評鑑。

司法院法規研究委員會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通過關於「法官評鑑」部分條文,據悉其內容將作為法官評鑑法制化之重要參考資料,評鑑事項分別個案及全面評鑑,個案評鑑之事項包括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問案態度等項有損司法信譽,以及嚴重違反辦案程序事項者:全面評鑑則包括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問案態度三項,其範圍較上開法官評鑑辦法規定為廣,評鑑委員之產生方式,由各法院全體法官於每年年終前推選相當人數之法官為次年評鑑委員,列冊送司法院。評鑑結果則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處。

又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評鑑結果,認為法官有
(一) 生活奢靡,影響司法信譽;
(二) 接受他人關說訴訟案件者;
(三) 為人關說訴訟案件者;
(四) 長期工作不力,已嚴重影響審判信譽者;
(五) 其他行為嚴重影響司法信譽者等情形。
得為法官不適任,宜調任非法官職務或調往司法人員研習所研習之建議。

司法院法規研究委員會所通過之以上「法官評鑑部分條文」固較司法院前所頒布之「法官評鑑辦法」內容周延;有關不適任之評鑑建議制度,亦可資贊同,然而關於評鑑之核心問題——評鑑委員之產生及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吾人以為仍有待改進。

評鑑委員之產生
以司法院前所頒法官評鑑辦法之作業注意事項而論,評鑑委員之產生,由各法院選出其法院現職法官人數之十分之二為候選人;個案評鑑委員會五人之成員中,一各為法學教授﹑一名為與受評鑑人同審之法官,由各該法院院長邀請該院二人以上庭長或法官在場,公開抽籤決定各該案件評鑑委員會成員,任期至評鑑事件終結時止。

吾人以為依上開規定所產生之評鑑候選人名單過於龐大,以台灣高等法院為例,僅僅該院八十七年度之評鑑委員即選出二十九位法官(含法官兼庭長),以目前法官中為人鄉愿者眾,冀望被選中之法官評鑑委員會中均能發揮其應有功能,吾人實不敢奢望。

吾人以認為法官評鑑乃非常之手段,每年不可能會有許多個案評鑑,勿寧係針對極少數之法官為個案評鑑,而且法官職司審判職務,其職責非常神聖,對法官進行評鑑自當以非常謹慎之態度為之,否則難保假評鑑之名,行干涉審判之實,如此當非建立此一制度之本意,因而評鑑委員自應遴選公正不阿之少數人士擔任,且最好類以大法官之遴選,使具有國民審查之基礎,而評鑑結果亦具有全民監督之意義,如此所為之評鑑不僅較易受到法官及國人的重視,其客觀性不受質疑,且亦表示對法官職務之尊重。在法官管考制度廢除後,吾人樂見一套健全的法官評鑑制度早日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