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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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制度之落實及展望

陳振東 律師

形式與實質雙重公平,是造就司法實現正義的必要前提。法官評鑑正是為了保障這個前提的一種制度。

記得於前幾期之司法改革雜誌中曾刊述若干法庭記實之小故事數篇,而其中一則最令筆者印象深刻者,其刊述內容略為:某高院刑事庭法官於審訊被告完畢後,突然對被告身上之刺青感到興趣,於是當庭便令被告自行揭去上衣,並命法警趨前檢視一番,而後詢諸法警,被告身上刺青究為何種圖騰?法警答曰:「松樹」,然法官竟誤聽為「松鼠」而納悶不已;後經一番波折始豁然明白,係「松樹」,而非「松鼠」是也。

乍閱此一謬聞,固令人發噱不已,惟其背後所隱藏之問題卻令人省思。蓋一中華民國執司審判之法官,其權限難道果真可任之膨脹至用以滿足個人一時所興之好奇心?而此時一尚未經有罪判之被告,是否於公堂上,僅得淪為一毫無人格可言之丑角?當然上述疑問,無論依法,甚至依理,其答案當均為否定,然而令人遺憾者為,類似的情節,過去不只一次地發生在我們所想欲信賴的「法院」裡。因之為減少不適任之執法者,一再破壞司法威信。與夫為尋求更符人權,法治的審判空間,有志之士遂研議以透過法官評鑑的模式,以促進整個司法環境更趨合理性。

而就目前可見之法官評鑑主要來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議,雖然有戲稱此評鑑之實施乃所謂「民間版」,但為促使一向自溺於「何不食肉糜」之在位者能放棄幻象,正視現實,是以該民間版之法官評鑑仍有其可取之處。蓋自該評鑑實際實施以來,固受到多方阻力,例如進行評鑑初期,學生義工屢有遭庭丁、法警趨出庭外阻其作業之情形。此雖曾令人氣餒,然不可否認的,基於此民間之「自覺」動作,我們也可體會到原本保守的司法界,也出現了回應的漣漪。例如司法院對評鑑結果之重視,甚至更具體的是,如高等法院第一庭的開庭時間不再屢為延遲,而令人等待莫名;高院法官亦不再姍姍來遲,而令民眾引領鵠立。

這些改革與進步雖本即係—合理審判環境所應賦予之基本配備,但與先前之不良審判空間相較,此仍係值得鼓勵與讚許的。而此亦足見評鑑之實施確有其一定之必要性。

雖或有認為法官評鑑之實施,乃係對法官之蔑視與不尊重,因之對此評鑑漠然以對,甚或對之採不信任與排拒之態。然而於此處須釐清者乃——法官評鑑並非係為與現今司法大環境相對立之產物,相反地,究其目的乃係出於促使原不盡理想之審判環境更臻合理,以符人們所需。甚至於我們對法官評鑑之未來展望,更賦予極其重要之使命,亦即:

一﹑尋求司法環境形式上之公平:
按人民利用司法藉以達到解決糾紛,換取公平正義之目的,其最初始所接觸者乃為構成司法硬體環境之人、事、物,而迄其中又以「人」的部分,予利用司法途逕者最直接而深刻之感受、與印象之植根。因之,究諸目前大環境中,除了院檢之一般行政人員外,執司審判、偵查之法官、檢察官與民眾間乃可謂係最直接的面對面接觸者,而其態度良寙,將影響民眾對整個司法構架的初步信賴感。換言之,縱令其後實質判決結果尚可平復人心,惟此第一眼之初步印象與經驗,卻更可令當事人畢生難忘。是以管見以為,與其究諸枝節未文,倒不如促使第一線執司審判偵查事務之法官、檢察官,至少於程序及形式上得除依法外,並依理予當事人絕對的尊重。尤其於其未獲有罪之認定前,每一當事人當均不應即受甚於「有罪」之對待。而執司審判偵查之權者,亦得以明瞭,其權威當係建立在其不卑不亢的審理舉止,而非架築於其莫名之威斥、恫嚇,甚且幾近不耐之不當態度上,而形成另一「法外審判」。

二﹑尋得一審判體制內之實質上公平:
基前所述,院檢人員所表現出之態度,僅係人民對司法之最先印象,惟真正欲令人民得對整個審判體制產生信賴,當有恃於其於審判環境中,除受有合理,且尊重之待遇外,並能進而獲致一令其誠心悅服之審理結果。而查該審理結果亦為法官評鑑所重視,蓋其若能符合適法性,且不違經驗及理論法則,能為大眾所接受,而非出於法官自我設限之見,則法官評鑑之目的可謂已達。而為達此目的,程序上之公平及形式上之尊重應是必要之手段;因為惟有在一個尊重當事人並嚴格遵守程序的法庭裏,實質之正義方能依次實現,而這也就正是我國採取「訴訟」制度之真義。

惟前述希冀,若欲待保守司法界自我覺醒以成,乃屬緩不濟急,因之法官評鑑之實施,可謂係促使其等更為正視前所積弊而能自我拘束、反省,以還司法訴訟原貌。蓋以往雖然就整個訴訟程序,法皆有明規,惟囿於審檢之審理態度,其中多所因之遭曲解,甚或形同備文,而令訴訟程序遭受不當之人為因素影響,致使審判過程與結果無法達以臻實、合理。當然除喚醒司法之自覺外,我們更期待者乃法官與律師之相互協助--亦即法官與律師並非為相對立之角色,蓋其同為尋求者不外乎判決結果與事實之確實。因之若謂法官評鑑係因不良之司法環境而生,倒不如謂其乃係律師界,與所謂「民間」各界,對法曹們的深深期許與企盼,更為名符其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