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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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刑事訴訟法修正的檢視

顧立雄 律師

由於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要求二年內必須完成修法之緊箍咒,立法院必須也終於及時趕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將
(一) 羈押決定權回歸給法院;
(二) 納入智能障礙者強制辯護及強制輔佐規定;
(三) 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前,程序上應告知包括其得保持緘默之規定;
(四) 禁止疲勞訊問及原則上禁止夜間詢問規定;
(五) 檢察官對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案件擁有立案審查權限規定;
(六)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規定;
(七) 簡易案件限於得易科罰金、單科罰金及宣告緩刑案件。
(八) 在簡易訴訟程序中引進認罪協商制度。
(九) 有關羈押部分,新增預防性羈押條文,架構撤銷羈押及停止羈押之法院審查方式;
(十) 羈押中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併同回歸法院決定等等。
此均是影響日後刑事司法程序走向之重大修正。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此次透過張俊雄委員等提案提出修正草案,在立法院中併同司法院、行政院會銜提案及謝啟大委員等提案條文一起討論。總結成果,其中

(一) 智障者強制辯護及強制輔佐條文;
(二) 訊問被告前程序上告知義務規定;禁止疲勞訊問;
(三) 檢察官之立案審查權限規定;
(四) 通知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
(五) 簡易案件認罪協商制度之引進;
(六) 預防性羈押條文之增訂;

均係依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提草案內容修正而成,此其中當然有頗具爭議者,譬如認罪協商及預防性羈押宜否引進等。不過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更為介意者,應是我們所提出有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白之證據地位、證據能力之進一步修正,以及用以配套檢察官立案審查權限規定之檢警關係條文,還有用以配套認罪協商制度而修法強制檢察官蒞庭論告,以徹底實行公訴等重大事項,均未能通過,實令人不免抱有缺憾及可惜之情,時常想著下次修法不知更待何時。

不過修法之後,更重要的,應是如何落實執行及適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徒法不足以自行,特別是刑事訴訟法此種具有強烈技術性格之程序法規,條文縱使完善,總會有適用上之疑義,何況於實際運用時,勢將時而發現立法者思慮未週之處,有待具體案例解釋補充,而最重要者,是執行及適用法律的相關機關、人等,在觀念上是否能隨著立法的進步而改變,這可能才是最值得我們去檢視的。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將隨時用心觀察,一旦發現問題,即拋給相關機關、人等,來引起思考及討論,企求在具體案件中真正獲得改革成效,才能逐步挽回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我們相信刑事審判在不久的將來應該要有大幅度的改革步伐,我們衷心期待,也絕不鬆懈我們應有的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