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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清白與社會正義 無罪不代表清白,而司法能做的,只是一個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張孝平 副教授(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

對於因認為白曉燕命案的審判「不公」而內心深感再度「受欺負」的社會大眾,辨明兩個英文字的差別,可能有助於心情的紓解,並且在比較堅強、具有自我救贖信念的心理基礎上,來思索如何以更深刻的社會機制來伸張實質正義,如果認為法律的形式正義無法獲得。

英文中有兩個字:acquit與vindicate,前一個字代表「因為控方﹝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的確犯有那些罪行,因此在法律無罪推定的原則下,不能不宣告無罪」;後一個字代表「經過徹底的調查之後,證明了被指控的事實根本不存在,因此就要宣告被控的一方確實是清白的」。因此,前一個字是「無罪」,後一個字是「清白」。現代司法的觀念,法院本質上只在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至於一個人是否真的清白,則不是法院的事。

假定法官確實已經詳細審視所有的證據,而做出了審判長所說的「對得起良心的判決」,那麼,對於認為判決不公的社會大眾,與急著扛出「審判獨立」並頌揚被告已獲「洗刷清白」的人,同樣都是誤會了法院的判決只是決定被告「無罪」,而不是決定被告「清白」。明白了這一點,前一部份的社會大眾就可以以比較冷靜的心情,面對司法功能的被動性與有限性。而思索在司法之外,如何建立社會機制,使社會更祥和,使實質公義獲得伸張;後一部份的社會大眾,也就要認真面對「法院只是維持人之所以為人的最低標準」而已,一個人沒有辦法被定罪,未必表示他是清白的。法律只是最彽的標準。

白案之所以傷害社會的心靈,除了陳進興本人令人髮指的犯行之外,更嚴重的是陳本人以及家屬一心為自己的親人開脫,而對於被害者所受的苦難則近乎沒有感覺的態度;還有,還包括一種隱然以犯罪為「頭路」,家屬在有理由懷疑陳的所得來路可能不正時,卻仍然安心地享受這些所得。法院的判決,不管如何符合形式正義,但如果把這樣的判決解釋成「還了家屬的清白」,卻必然鼓勵了「一人犯罪,全家享受,一人抵命,全家發財」的新型犯罪型態,培養了潛在一批「顧家的歹徒」,明顯牴觸了社會的實質正義。

準此,社會認為此一判決不公,雖然是誤解了司法的角色,但其實是相當可以理解的,或謙卑地說,是在渴望正義而不可得之下,其情可憫的感嘆!斥責這種感受,就有點像「法利賽人」以法條來凌駕人性之嫌了。

法律雖是正義最後的防線,但卻也是最低標準防線。因此,社會大眾的確要「自求多福」:我們盼望能建立一套社會機制,使每一個人都生活在一個溫暖的社區裡,平常互相關照,而當成員犯錯時,法律的懲罰之外,還有一個地方能讓他們產生反省的心,而在真切的反省的同時,也可以受到街坊社區的接納。

讓司法去決定acquit的事,維護做人的最低標準;我們自己卻應該努力去建立一種社會,維護比較高的標準,使我們在離開這個「五濁惡世」的時間,在上帝或菩薩的裁判下,每一個人都能被vindicated。
(轉載自98.01.27中國時報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