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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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法官評鑑 不要法官貧賤

羅秉成 律師

長期以來我們的「司法痛苦指數」一直居高不下,嬴弱不堪的司法病體,每遇大案來襲,便形顫顫危危,哀號不能自禁。猶如久處加護病房的患者,病情起起落落難以根治,又苦於「院內交互感染」的惡性循環,醫、病同受其苦,不知終於胡底。識者譏評不適任法官惡於庸醫,若不果敢換醫,其病難癒。但問題是誰夠資格來貲議長短?又要拿什麼標準來評斷優劣?

早在民國八十一年間,已故前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林敏生律師,即就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全體法官,由該公會會員律師進行法官評鑑,開風氣之先,其他地方律師公會如新竹、台南等律師公會亦效法於後,晚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八十五、八十六年進行法官評鑑工作,並將之與法庭觀察結合,圖以發揮民間監督司法的壓力功能。

不可諱言,在此之前民間所辦理的法官評鑑,因限於地域性及評鑑方法互殊,而無法產生全盤性的評鑑效應。不過這幾年來官方對法官評鑑的態度,因著司法改革朝向開放的趨勢,已從消極、排斥的態度,轉而積極、肯定法官評鑑的必要性。

司法院除於八十五年一月底公布施行「法官評鑑辦法」再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增修部分條文外,法官法草案亦將法官評鑑制度納入,可見法官評鑑的必要性已普獲認同。現行法官評鑑辦法之法官評鑑委員會成員不盡多元性及代表性,且自施行兩年以來,各級法院之個案評鑑,屈指可數,成效不彰,而地區性之全面評鑑則遲遲未開張,令人憂心。

持平來說,現行辦法與法官法草案就法官評鑑之程序、條件之規定是否完善,固屬仁智之見,但問題是這些初創的制度如果不經歷實際執行成效的檢驗,將形同具文,司法當局應積極籌劃,先擇一地區法院進行全面性法官評鑑,一則落實法官評鑑制度,再則可將此實証經驗供法官法擬定法官評鑑之參考。

法官「評鑑」,不是要使法官「貧」「賤」;非在矮化法官,或視之為物,橫加品頭論足一番,恣意作賤法官的專業尊嚴,其毋寧是在透過適當的程序與方法,篩濾不適任法官,提升整體裁判品質,重建人民對司法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