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身心障礙者的司法困境

詹順貴

我要的不多,無非是一點點尊嚴與關懷……
打開報紙,這樣的新聞屢見不鮮:某走失智障女子慘遭強暴懷孕、某智障男子(或女子)涉嫌偷竊、運送毒品被捕、某聾啞男子涉嫌搶奪;甚至智障者大鬧警局或地檢署,警方對聾啞者束手無策…等等。

很想追蹤這些司法案件最後的處理結果,但苦於不得其門而入。手邊少數的資料有二個值得對照比較的:一是某男子強暴一個中度智障(成年後心理年齡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女子,最後該男子被法院以刑法第二二五條乘機姦淫罪判決確定;另一案例亦是某在街上游蕩的中度智障女子因遺失自己的隨身聽,路過三商百貨,看見類似的隨身聽,便大搖大擺地把它拿走,最後被判竊盜。

二案例間讓筆者有一個迷思:為什麼當一位中度智障者受害時,她本身的心智障礙情況是加害人據以獲得較輕刑罰的主要論據(被害人處於類似心神喪失之情形而不能抗拒加以姦淫,而不能抗拒的原因並非犯人所造成,被害人既不知(或不會)抗拒,犯人就非強姦),但反過來同為中度智障者,一旦成為犯人時,他就不再是處於類似心神喪失的情形,而需如同一般普通人受到相同的刑罰?道理何在?

在實體法方面,刑法第十八條第一、二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立法理由不是因為這年紀以下的人智識淺簿無從對犯罪事實有所認識或認識能力較成人為低嗎?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
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立法理由不也是因行為人對犯罪事實無從認識,或認識能力較常人為低嗎?為什麼對一智能障礙程度已高之人,法官在論罪科刑時不能有較彈性的思考呢?同樣的聾啞人士,拜科技及教育發達之賜,固然也能吸收知識,但吸收的範圍或程度,無可否認,必較常人為遜,能否也給予多一點法律關懷呢?刑罰的目的,無非報應、教育或預防,對於一個連獨立謀生活都非常困難的身心障礙者(尤其智障)施以刑罰能達到以上目的嗎?可否以特殊的保安處分代替刑罰?可否比照未成年人規定修正刑法呢?

在程序的刑事訴訟法方面,身心障礙者雖然反應較為遲鈍,意思表達困難,但終究是人,應有起碼的尊嚴,我們有幸四肢健全,身心正常,是否應該以更體恤,更慈悲的心對待他們,但遍觀司法人員,從警員、檢察官乃至法官,抱持憐憫同情之心者,固然大有人在,但更多數的人是抱持本位主義的心態,自以為是,以本身的生活經驗去推測他們應能如何如何?人類或許是萬物之靈,但絕非萬能,無論個人心智多高,終究不是神,而術業有專攻,隔行如隔山,對於陌生的知識領域,司法人員是否也應該虛心求教呢?

我們很高興看到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已於八十六年一月十一日以北市警刑大定字第00二三0八號函通令各分局:「各警察機關偵辦刑案遇有智能障礙者涉案須實施詢問時,除應依法通知家長外,宜委請社工人員或啟智特殊教育老師到場協助,以保障其權益。」高高在上的司法官在刑事訴訟法未修正前,遇有類似情形?是否也能比照辦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