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與司法
詹文凱
司法不公在勞工階級的身上不是口號、不是文章,而是一段段血淚的生活史,是一筆筆計算得出的無助困境。法庭上的一份卷宗,在每一個勞工的背後,卻可能隱藏了一個淚眼模糊的家庭……
請您來看一看,勞工面對司法的艱難與痛苦。
勞工相對於雇主,是經濟上的弱勢者。由於經濟上的弱勢地位,使得勞工在許多方面都難以和雇主抗衡。在平時,勞工不論在時間上或金錢上都不易獲得完整充分的法律諮詢扶助。一旦發生勞資爭議時,勞工背負的是整個家庭生活的壓力,雇主卻只涉及成本或利潤的一小部份,對雙方所發生的影響非常懸殊。加上面對訴訟進行中的種種開支,造成勞工額外的負擔,使得勞工在面臨訴訟時往往裹足不前,無法獲得其權利的救濟。
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在形式上對所有人均一視同仁,不分貧富貴賤,但卻忽視了弱勢者進行訴訟的實質能力。以勞資爭議中非法解雇的案例而言,勞工若想利用訴訟方式尋求救濟,他將面對許多困難。以一名三十五歲,受雇五年,月薪三萬元的勞工為例,如果他遭雇主非法解雇,他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和「請求給付工資」的訴訟,但首先他需先繳納訴訟費。在這類案例中,法院是以他仍可工作的年限,即到可退休時尚餘的時間作為計算訴訟費之
依據,則本件例子中,須繳交之費用為:
月薪*12月*至退休前時間*費率
3萬*12月* 20(年) *1%
得到訴訟費為七萬二千元。
也就是說,一開始勞工即需提出二個多月的工資來打官司。而且是在被解雇沒有收入的情形下。
其次,如果勞工要保障其收入不致中斷,可以在訴訟進行中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使雇主在訴訟終前結前仍按月支付他薪水。但他必須提供擔保金提存在法院裡。依目前一般的作法,假處分金額是訴訟請求標的的金額,則上例中勞工須出七百二十萬元(二十年工資金額)擔保金,才能使雇主按月支付他三萬元工資。這項金額對一般勞工而言不啻為天文數字。如不能提供,則勞工在訴訟進行中將沒有工資收入。
如果勞工為維持生活,在訴訟進行中另行尋找工作,則依據民法上損害賠償及損利相抵的原則,工作所得尚須自請求金額中扣除。也就是說如果勞工另外找到月薪超過三萬元的工作,則其訴訟將毫無實益。就算月薪只有二萬元,則原來訴訟請求每月三萬元也將減為一萬元。這個計算方式造成勞工陷入兩難,不另找工作則無法維生,找了工作,卻等於幫忙原雇主減少損失,雇主反而因此得利。
訴訟時間的拖延是勞工的另一個難題,民事訴訟
動輒需二﹑三年才能終結,甚至更有勞資案件長達八﹑九年者。勞工即使最後得到勝訴,但訴訟期間將何以維生?
甚至,即令勞工獲得勝訴,若要實現甚權利,尚須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又需先繳交千分之七的執行費,和等待執行的結果。這些仍是加重勞工的負擔。
上述這些問題的發生,是因為現行司法制度忽視了勞工或其他弱勢者實質上的困境。為了保障他們的權利,便利他們獲得救濟,對現行制度中訴訟費用﹑擔保金﹑訴訟進行期限及若干民事實體規定做若干修正即可達成。現行制度中雖有訴訟救助的規定,免除經濟困難者先代繳交訴訟費和擔保金的負擔,但法院對此卻採取極嚴格的標準,使得這些規定之美意無法落實,對勞工並無實益。是否在勞工或類似案件,採行較寬鬆的認定,應是可考慮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