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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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在押 百人於途

羅秉成

羈押原本應是為調查真相所設計的必要程序,但是今天的羈押權卻氾濫成特權的溫床,成為程序不正義的第一步...

長久以來我們的刑事偵審實務普被譏諷不夠科學,過度依賴「口供」的司法病向已至積重難返的地步。本來刑事羈押制度旨在「保全」證據,但在口供已以押易得的誘使下,反而有被濫用為「製造」之虞。對衙門牢房文化的負面印象,造成當事人「畏押」的心理恐懼,辦案人員也深諳收押當事人有「震嚇」效果,藉剝案人身自由的強力手段,將之置於無援,心房自然易破。這種想法與做法,每遇大案,愈發顯應。

當檢察官或法官諭令收押被告時,一紙押票猶如病危通知,收押被告的看守所恍若加護病房,在「畏押」集體潛意識的推波助瀾下,被告親友「探監」好比「探病」,急如星火,奔波於途。押在裏面的不知天日,度時如年,在外頭的人憂心不已,不知所措。在這種內外交相煎的巨大心理壓力下,想盡辦法先辦交保出來,幾乎是唯一的選擇。為了讓被告能獲交保,有時當事人家屬驚慌到「病急亂投醫」,失了方寸,逢廟必拜,不問成否。曾有司法黃牛自報端得悉某被告遭收押,即趁危向其家屬佯稱有後門可走,保證可以交保云云,類此虛虛實實的傳言時有所聞,此除涉及人民對司法風紀的不信賴感外,恐怕也是部分司法官濫用羈押權的反效果罷。常有人對實務上羈押條件不一的情形有所質疑,要否收押有時是因人而非因案而異。曾有一件收受中古贓車的案子,被告在地方法院偵審階段,始終否認犯行,竟遭三度收押示懲,容屬可議。

在大法官會議解釋現行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羈押權為違憲後,羈押制度的修正除朝向法院化外,更重要的是其程序的透明化與辯論化,惟其如此,深植在人民心中之負面印象,才有革除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