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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與司法

顏朝彬

我國當前司法環境,有諸多陳年舊習,妨礙人民接近司法、擁抱司法。須知訴訟權乃我國憲法明文保障屬於人民之權利,因此提供一個易為人民所接受、使用的訴訟制度與相關措施,乃是司法體系責無旁貸之任務。惟事實上我國司法體系之問題有諸多面相,而在以婦女為當事人的訴訟事件之處理,就有一些不利的制度因素存在,妨礙女性藉由利用訴訟制度來保障她們的權益,其詳細情形如下:

查,我國法律制度對於家事案件在訴訟程序上與先前國家比較,並未設計一套真正針對家事案件特性的審理制度,顯得有點僵化。以日本為例,該國早在昭和二十二年即民國四十六年既已制定家事審判法,對於婚姻事件、收養事件、認領非婚生子女、繼承、遺產管理等等事件(日本家事審判法第九條參照),特別設計另一套訴訟制度來審理與家庭有關的案件,而且除法官外,還配備有家事調解委員、家事法院調查官、醫務室技官來協助家事案件的進行。

相形之下,我國對於家事案件之審理,唯有於民事訴訟法中另外設有人事訴訟程序,而這些規定則係偏向於法理上的規定,對於案件的實際解決,並無規範上的助益,也就是說當事人無法從規定的本身得到實質性的幫助。而人事訴訟上調解制度,在我國的運作實況是往往流於形式。而婦女在婚姻事件上一定會成為當事人之一,不是原告就是被告,因此人事訴訟程序的良窳就會直接影響女性權益。

由於整體社會通念均不利於婚姻發生破裂之女性,也正因為如此代表國家正義公平的彰顯的司法體系,更應該多為女性作特別考慮,在制度上給予便利,這樣才有可能維持住真正的公平、實質的正義。但可惜的是,我國司法制度卻並未﹁體貼﹂女性,以致造成女性在主張權利的過程中遭遇實質的困難,譬如說,有些問題在調解階段,如果對造男性願意認真面對,那麼就可以獲得比較令人滿意的結果;另外有些事實,如果都是要由女性負責舉證,囿於女性在地位上、經濟上的弱勢,可能沒有能力將事實真相完整地呈現給法官,但是如果由家事調查官主動出擊,就可以彌補這方面的不足。而且開庭時當事人均站在法官面前,在氣氛上對當事人心理形成壓力,妨礙其作暢所欲言的陳論。綜上所述,女性在當前司法環境上,確實存有一些因素,不利其主張法律上的權益,造成實質的不公,亟待改善。

另外婦女在性侵害案件方面,在以往因為刑事訴訟法並無針對此類涉及極度隱私的案件特別加以規範,以致於女性在警方及檢方問案中,往往會受到二度傷害,倍受打擊,使得女性對提出強姦、猥褻告訴乙事,望而怯步,間接造成凶徒的氣燄。而檢察官、法官在問案時,因為沒有顧及女性的困窘心態,在發問時欠缺講究一些問案技巧,從而或用詞不當,造成當事人的屈辱感。上述兩種情形,在性侵害防治法通過後,該法有特別在程序上另設規定,同時主管機關也頒布注意事項,故而在案件調查上女性受辱的情形已有改善。但法官的心態及問案技巧,並非修訂法律即刻能扭轉的。是以此點之改善唯有依賴法官的養成教育,再予以加強對此類性侵害案件的重視以及問案技巧的講究,才是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