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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以刑求換取自白 讓「真正」的罪犯才受到應有的懲罰

范曉玲

〝刑求〞野史,〝自白〞外傳
「刑求」當然絕非名正言順的偵查手段,但是在我國司法史上,刑求逼供卻絕對是舉足輕重的辦案訣竅。君不見「包青天」收視率檔檔攀升,眼見「包大人」驚堂木一拍,「來人呀!各打五十大板!」,全國觀眾看著猥瑣鼠輩終於昭然現形,莫不鼓掌稱快;而被告受刑後膽顫心驚、餘悸猶存地招供畫押,更當然使「自白」成為使案情撥雲見日的重要手法。在古今皆然的要求懲惡緝兇的民眾期待下,「刑求」往往高居偵查手段的天子寶座,而「自白」更領銜成為證據之后,一王一后,好個琴瑟和鳴!至於冤獄、錯判,縱有「竇娥」之冤,老天爺司空見慣之後,總也不能天天下「六月雪」吧?於是,即將邁向二十一世紀的今日,「刑求」仍然時時伴隨著犯罪嫌疑人(注意!只是「嫌疑人」)的哀鳴,迴盪在「自白」的呻吟之中……

和您一樣,我們主張社會正義應予伸張,罪犯應繩之於法;我們也當然相信警察也希望抓「對」壞人,迅速破案;我們更絕對同情被害者的不幸遭遇,能體會家屬血淚控訴的心情。但是,我們堅決反對以「刑求」來取得「自白」,進而定罪,因為「鐵棒」之下,必有「勇」(勇於承認犯罪,不管有沒有做)夫;因為遭受極刑後只求解脫痛苦的受訊問人,往往只能迎合訊問者主觀杜撰想像的情節;因為「假」的「真實」,往往是更嚴重的不義的開端!


■當「王迎先」被錯認為「李師科」
⊙民國七十年,震驚全國的第一宗銀行搶案爆發,疑犯王迎先遭逮捕。
⊙刑求之後王迎先於現場模擬時投河自盡。其後檢警始發現疑犯應為李師科而非王迎先。
⊙此事震驚全國,並促成民國七十一年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以及二四五條之修改,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於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選任辯護人,且辯護人得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


■鬼哭神嚎、驚心動魄的錄音帶
⊙76.12.21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
⊙77.9.嫌犯邱、鄧、余、陳、黃、吳等人陸續拘提到案,警方開始偵訊 ,並「不小心」留下刑求逼供之錄音帶,後成為監委調查之重要證物之一。
⊙83.9.7台北市刑大、新竹地檢署、警政署等遭監院糾正
⊙83.9.30檢警多人因對被告施以刑求,而遭監院彈劾
⊙以下是該捲「倖存」的錄音帶「精彩」片段實錄:
警:放你媽的屁!(重拍打聲,連續二聲)
被:麥啊捏啊!(台語)啊!(尖叫聲)
警:用灌的!(台語)
被;麥啦!麥啦!(台語)
警:把他舉起來!
被:麥啦!麥啦!(台語)(尖叫聲)(錄音機被切掉)
………………………………….
警:….他們是開什麼車子?
被:ㄏㄚˊ?(隨即出現木棍拍打地板聲)啊哦!(慘叫聲)
警:那個辣椒水先放進來!
被:不要啊!不要啊!拜託啊!
警:先放,辣椒水先放,看他怎麼講!(二、三聲似木棍拍地板聲)先等一下,先放著,看他怎麼講!


■哀哀三死囚,無語問青天
⊙80.3.24汐止鎮吳姓夫婦命案
⊙80.8.15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被捕
⊙84.2.9三審判決定讞,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皆被判處死刑

蘇建和的血淚控訴
警察先要我脫光衣服,而後把我手腳綁起來,中間穿了一根棍子把我架在椅子上,開始灌我水,我因無法呼吸就一直喝水,其中一個警察看我受不了了就掀開毛巾問我承不承認,我告訴他我真的是冤枉的,那警察聽了又把毛巾蓋起來繼續灌水,那時我聽到有人說:「如果想到要承認,就動動手指不然把就把你灌死」那時我就一直動手指,那警察又掀開毛巾,我就說我承認作案,那警察又問:「那情形經過如何?」我聽了告訴他我真的不知道,那警察聽了非常生氣又把毛巾蓋住我的臉,聽到另一個警察說灌水沒用,我去拿好料來,就這樣我一直被反覆慣些莫名其妙的水,最後終於受不了而昏倒。
不知過了多久被電擊棒給驚醒,他們又把我綁在椅子上,因為地板是濕的警察就用電擊棒在地上導電,我受不了就一直跳,當時我還背著椅子,他們抽著煙就像在耍猴戲,而後就有一個警察說不要跟他玩了,來電他生殖器,當時我聽了一直求饒,可是他們一口認定我有作案,說再多也沒有用。警察告訴我除非陳述作案情形否則要整死我。但我確實不曉得怎回事,又怕被刑求只是一直說我承認,可是他們根本不理,他們輪流拿電擊棒電我下體,我叫的越大聲他們就越高興,玩累了就換人整我,更可惡的是我下體受傷他們還拿綠油精抹我生殖器,那時真是生不如死……

劉秉郎的恐懼夢魘
首先左右兩個刑警把我架著,在我胸前墊一本很厚的電話簿,一個刑警手裡拿著大鐵鎚猛力敲擊電話簿,每敲擊一次就問我一次「有沒有做?」我一直回答:「沒有」直到我吐的滿地都是的時候,才停止敲擊,而又換了另一種刑求方式。刑警拿了很多大冰塊放在地上,把我脫的全身赤裸,壓我盤坐在冰塊上,用水淋的我全身是水,再放一台大型電風扇往我身上吹………….刑警拿了一根鐵管,把我像豬一樣倒吊起來,再用毛巾蓋住口鼻,然後往我口鼻灌水,每次都灌的我快窒息才把水拿開,問我「有沒有做?」我上氣不接下氣的回答:「沒有」。當灌水沒有用後,有刑警提議灌尿,接下來就把水換成尿,尿灌完後,我聽到有人說「灌辣椒水比較快」,接著朝我口鼻而入的就是非常辣的辣椒水…….


■ 這款的代誌,現在不會再發生了啦?

看完以上慘絕人寰的刑求經過,您可能會懷疑,「不會吧!現在什麼時代了!應該不會再有刑求了吧?」不幸的是,人類的行為往往是積習難改,警察偵查案件之手法又何獨不然?當社會案件越血腥、越受社會矚目、辦案壓力越大之時,許多刑求的情節就悄然上演……再加上司法者主觀上認為「犯人當然會翻供」而往往形式上調查一下(例如請承辦警察來詢問「有沒有打人啊?」)、或者根本拒絕採信刑求之抗辯,事後還能主張刑求而平反冤獄的,其實已經是鳳毛麟角了……


⊙83.1.1.豐原市楊春田滅門血案、一案雙破疑案,起訴涉嫌刑求逼供之警員。
⊙83.24洪建中遭警凌虐致死案,台中地方法院判決警局主管十年徒刑。
⊙84.9.30監察院以有刑求逼供為由,彈劾偵辦柯洪玉蘭一案之相關員警。
⊙84.7.19中壢分局偵辦蔡佩華命案,對瘖啞人周弘裕刑求逼供,員警遭判決確定。
⊙85.1.29本會申訴案件86P010號,該案承辦警察已因刑求判決七月有期徒刑確定,但申訴人因刑求所為之「自白」仍為法院所採,至今仍身陷囹圄。
⊙………(這樣的情節,還要上演多久?)

刑求‧自白Q&A

Q1;被告都自白了,當然有犯罪!不然他幹嘛承認啊?
A1:如果您(尤其您可能只是個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或者是善良的老百姓)莫名其妙的在夜深人靜時被帶到警察局,然後眼睛貼上膠布、手腳捆起來,灌水、電擊、毆打,遭受一生中從未有過的身體痛楚與心靈懼怕,覺得自己再也見不到明天的太陽……恐怕要你招供「我暗殺了柯林頓」你都會照供不誤吧?不要太相信自己有本事「威武不能屈」!否則的話,您可以「按圖索驥」,依照連續劇裡的刑求情節試試看自己忍受力有多大……

「他幹嘛承認啊?」他可能只是為了要得到現在立即的解脫(馬上可以免於辣椒灌水而可以呼吸新鮮空氣),他可能只是認為「總比馬上死掉好」,他可能只是相信「就算招了,檢察官和法官也可以還我清白」;他可能根本不知道法院往往是「案重初供」,而不見得會去調查、去相信刑求的抗辯……

Q2:為什麼老是講究被告的人權?被害人的人權在哪裡?「不打不成器」,當然「打」了才會「招」!就算是「打」出來的,總比「放過壞人」來得好!

A2:被害人的人權當然很重要,但就算是要為被害人「復仇」,總也得找到真凶吧?如果「打」出扭曲的事實、編造的自白,結果可能是使真兇逍遙法外,被害人才真的是冤屈難雪!君不見我國司法史上多少「一案雙破」,總要到後來「剛好」又抓到真兇,才能還給「先抓到者」清白!「打」出來的事實,很有可能根本不是事實,結果才真正是「放過壞人」。這也就是為什麼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要明文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的原因之一。

Q3:對啊!刑事訴訟法本已經有「自白任意性之規定」,就算是被打出來的「供詞」,還是可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翻供」嘛!如果真的有刑求,法院一定會還被告清白的啊!如果被刑求,可以告警察啊!

A3: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得看似周延,可是實務運作的結果未必如此。三死囚案之中,檢察官開偵查庭時是在汐止分局,不諳法律程序的被告根本搞不清楚「檢察官」和「警察」有何區別,根本不敢在檢察官面前多說什麼;甚至縱使蘇建和在被警察帶回家蒐證時,尚有證人親見其身上有傷痕、走路一跛一跛,仍無法使法官採納刑求之抗辯。陸正案之審理法官問得很明白:「檢察官總不會刑求你,為何你也有承認?」,實則被告早已提前被警察警告:「到檢方也要承認,否則再借提出來打!」

在案件繁重的司法實務運作裡,法官聽到被告聲稱遭受刑求,往往會認為被告「空言狡辯」、意圖翻供,甚至要求被告提出刑求的證明,但是被告遭刑求時根本身不由己,怎麼可能留下任何證據?如果後來能有驗傷記錄的(這往往是因為看守所害怕負責才會製作),已經算幸運了!如果被告堅持遭受刑求,法官常常會傳訊承辦警察,又有誰會冒著自己遭受刑事追訴的風險、當庭承認刑求被告呢?法官不要求警察去證明被告的自白是出於任意性,反而要求被告證明自己有被刑求,所以被告要推翻自己的自白,實在是難如登天,更遑論是想要控告警察了!

Q4:被告一定素行不良才會被冤枉,活該嘛!何必保護壞人呢?就算被刑求,也不代表就沒有作案啊!

A4:不見得喔!當先被逮著的被告被刑求要求「咬」出「其實並不存在」的共犯時,可能只能就親朋好友、五族六戚隨便找個「有點親又不會太親」的人來「咬」,小心,可能「咬」你的犯人就在你身邊!(雖然你當然不是「壞人」)

沒錯,就算被刑求,也不代表就沒有作案,但是刑求的結果「製造」出冤獄的機率很高,所以刑事訴訟法學才要不斷強調「程序正義」,因為違反程序正義所得到的,往往是根本虛假的實體正義!

Q5:警察是人民的褓母,怎麼會「吃飽了撐著」去刑求無辜的人呢?

A5:當然,警察維護治安備極辛勞,絕不會「吃飽了撐著」去「刑求」無冤無仇的無辜的人。問題是,當全國矚目的重大治安案件遲遲未破、上級首長天天挨「刮」下台、休假取消破案獎金遙不可及等等各種因素,可能就會使警察一逮到「嫌」犯時一方面鬆了一口大氣,一方面很主觀的認為嫌犯罪大惡極(而忘了只是「嫌」犯,而認為「刑求」當然只是「替天行道」);打擊犯罪的強烈正義感更往往使警察義憤填膺的想要「一網打盡」、但求「無縱」(再加上警察辦案成績會因犯案人數較多而「三級跳」),如果能破案,「刑求」恐怕在警察的心目中也只是「小瑕不掩大瑜」吧?

Q6:又不能刑求、又不要自白,警察怎麼可能破案?

A6:的確,破案往往是全國人民衷心的期待,但是破案應從加強警調單位「科學辦案」之能力著手,而不應該反其道而行要求被告自白。因為「自證其罪」本來就是違反人性的,要被告「良心發現」承認犯罪,本來就是無「期待可能性」,所以自白以外的人證、物證應該才是警察蒐證的重點;被告通常只會在人證、物證俱全、眼見無從狡賴的情況下才會願意自白。問題是我國的基層警察普遍缺乏科學辦案之能力與訓練,第一現場的保存能力曾使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搖頭嘆息,所以在「別無他法」之下,才會以「自白」作為定罪的重要、甚至唯一(雖然刑事訴訟法上明文規定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為一依據,但有了自白、再加上案發時發現的「屍體」,不就有了「補強證據」足以定罪了嗎?如果這樣解釋,那麼還有什麼兇殺案會無法破案?!)的依據。

加強破案率必需從加強科學辦案能力著手,而不是一籌莫展、只能抓到嫌犯「打」出自白!否則,兇手可能不是真兇,破案也可能不是真「破」!

Q7:要避免刑求的話,全程錄音錄影總可以了吧?

A7:全程錄音錄影當然會比較好一點(至少有可能找到陸正案裡「不小心」忘了銷毀的刑求錄音帶),問題是這不但耗費龐大資源,更重要的是恐怕無法保證能杜絕刑求逼供。參與美麗島大審的人都知道,黃信介先生在刑求過後的偵訊錄影帶中表情「愉快和藹」,畢竟,可以「打」完了再錄呀!

Q9:如果警訊中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的話,那麼警察還能查什麼案呢?會不會矯枉過正?

A9:民間司改會版本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就主張必需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所為之自白始有證據能力,此一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完全杜絕警察刑求的「動機」:如果警訊當中被告縱使自白,仍不能做為證據,則警察自然不會忙於一面刑求、一面製作筆錄了!再說,如果被告真的「良心發現」願意自白,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自然會樂意為之!(除非該自白根本是被打出來的)

當然,這樣的立法容易被質疑是否會矯枉過正,使警察無從辦案,惟此一質疑實在來自於「自白為證據女王」的錯誤迷信。實則,自白本來就「只」能在萬「事」(各種人證、物證)具備時來充任「貫穿事實」的角色,而絕非作為案件偵查的啟始出發點。如果加強警調科學辦案能力與配備,使警察有能力以科學證據使犯人無所遁形,那麼,無法取得自白又何妨?


結語
刑事訴訟的制度目的,在於保障人權並發現真實,使真正的罪犯得到應有的懲罰。我們很遺憾的發現,刑事訴訟法上雖然對「自白任意性」有明文規定,但是實務運作的結果仍使刑求逼供時有所聞,致使冤獄錯判屢見不鮮。因此,只有加強科學辦案、杜絕以刑求換取自白的辦案方式,才有可能讓「真正」的罪犯「「才」受到應有的懲罰,避免冤獄一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