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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見考試院回歸專業證照制度──專業團體自治自律仍是最迫切議題 ──專業團體自治自律仍是最迫切議題

朱啓文

日前報載,國家考試即將出現重大變革,考試院研議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外包給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等專業團體辦理,以回歸專業證照制度。從長遠來看,考試院的想法及規劃是一種進步的觀念,但就台灣現階段專業團體的體質而言,目前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首先,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在本質上是一種資格的認定、專業能力的表徵,而非要進入公務部門工作。因此政府應該摒棄舊時代獨占賦予特許資格考試的觀念,尊重專門職業團體對於本身專業人員的養成規劃及條件設定。以律師考試為例,美國律師考試雖是由各州最高法院任命的成員組成「委員會」負責主持考試工作,但是就哪些學校法律系畢業生才具有參加律師考試的資格,卻是由美國的律師體團(即ABA)來做審查,所以尊重專業團體自治的精神,在美國社會是無庸置疑的。因此,若國家政策要朝向尊重專業自治的方向來釋放權力,則目前各專業團體主管機關所要做的,應是儘速完成相關專業團體法律如「律師法」、「會計師法」的研修,以便在政策鬆綁下、民間團體能夠成長茁壯,並切實發揮自治自律的功能。如此一來,不但可以精簡政府業務、提升整體行政效能,同時也能促使台灣專業團體達到自治自律的目標。

然而,不可諱言的,台灣自從解嚴以來,專業團體的獨立運作才不到20年,相關問題如:組織規模小導致的積弱不振、整體社會環境未成熟及經費困難等等因素,使得各人民體體會務推展不易,普遍有向心力不足的困境,其中尤以專業團體法制長期以來既欠完備,且又不能與時俱進,是最嚴重的問題。以「律師法」為例,律師法是在大陸時期所制訂,當時因為考量大陸幅員廣闊、會員集會不易,所以以由各地區產生代表作為運作全國性律師團體的核心。但就台灣的現況來看,顯然未必妥適。另一方面,以地區團體而言,會務應該要開放讓全體會員有普通參與及發聲的權利,透過一起討論、共同決議,才能激發出會員的熱誠及對組織的向心力。可惜地是,各專業人民團體法制一直以來都囿於「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的規定,因此造成專業團體的運作困難度增加,而在強制入會的制度下又不能選擇反向操作來減少會員,只能採行會員代表制來推動會務,這樣的結果只會更加削弱人民直接參與團體的意願,其決議之代表性也往往令人質疑。所以,為了鼓勵人民團體的成長茁壯,並充分反映專業團體會員的聲音,各個專門團體法制應如何研修以符合時代潮流的需要,將會是主管機關與專業團體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

因此,除了欣見考試院願意將權力下放外,如何健全專業團體本身體質已屬刻不容緩。從律師團體來看,「律師公會組織的改造」即是目前最迫切的部分;例如:擴大全國律師公會的規模,讓所有律師皆能直接參與表達意見、積極充實預算、徹底發揮專業團體應有的功能……等。若以日本律師公會「日辯聯」做比較,全國二萬一千多位律師,每年擁有經費近10億元台幣之多,一位專任理事長、十二位負責各個專門任務的副理事長,以及數十位具有律師身份的專職人員;相較之下台灣律師人口四千多人,律師全聯會一年的預算卻只有大約一千萬元,只有不具律師身份的專職人員三位,理事長及重要幹部皆為兼職。台灣的律師人口數雖為日辯聯的五分之一,但每年經費相較之下約只有日辯聯的百分之一,以如此懸殊的預算想要做好專業工作,恐怕也只是緣木求魚。各地方公會如何有效強化組織、擴大資源,並健全全聯會的財務狀況,將是未來律師界組織改造的一大課題。

總體而論,擁有健全的組織法制,配合自治自律的專業團體,再加上具有向心力的會員,整個民間團體的能量才能夠完全發揮。雖然考試院急忙澄清這些議題尚未形成政策,但站在民間的角度,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台灣的社會也能做到政府尊重專業意見,而且專業團體也有能力承擔責任、實現使命的欣榮景象。
日前報載,國家考試即將出現重大變革,考試院研議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外包給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等專業團體辦理,以回歸專業證照制度。從長遠來看,考試院的想法及規劃是一種進步的觀念,但就台灣現階段專業團體的體質而言,目前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首先,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在本質上是一種資格的認定、專業能力的表徵,而非要進入公務部門工作。因此政府應該摒棄舊時代獨占賦予特許資格考試的觀念,尊重專門職業團體對於本身專業人員的養成規劃及條件設定。以律師考試為例,美國律師考試雖是由各州最高法院任命的成員組成「委員會」負責主持考試工作,但是就哪些學校法律系畢業生才具有參加律師考試的資格,卻是由美國的律師體團(即ABA)來做審查,所以尊重專業團體自治的精神,在美國社會是無庸置疑的。因此,若國家政策要朝向尊重專業自治的方向來釋放權力,則目前各專業團體主管機關所要做的,應是儘速完成相關專業團體法律如「律師法」、「會計師法」的研修,以便在政策鬆綁下、民間團體能夠成長茁壯,並切實發揮自治自律的功能。如此一來,不但可以精簡政府業務、提升整體行政效能,同時也能促使台灣專業團體達到自治自律的目標。

然而,不可諱言的,台灣自從解嚴以來,專業團體的獨立運作才不到20年,相關問題如:組織規模小導致的積弱不振、整體社會環境未成熟及經費困難等等因素,使得各人民體體會務推展不易,普遍有向心力不足的困境,其中尤以專業團體法制長期以來既欠完備,且又不能與時俱進,是最嚴重的問題。以「律師法」為例,律師法是在大陸時期所制訂,當時因為考量大陸幅員廣闊、會員集會不易,所以以由各地區產生代表作為運作全國性律師團體的核心。但就台灣的現況來看,顯然未必妥適。另一方面,以地區團體而言,會務應該要開放讓全體會員有普通參與及發聲的權利,透過一起討論、共同決議,才能激發出會員的熱誠及對組織的向心力。可惜地是,各專業人民團體法制一直以來都囿於「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的規定,因此造成專業團體的運作困難度增加,而在強制入會的制度下又不能選擇反向操作來減少會員,只能採行會員代表制來推動會務,這樣的結果只會更加削弱人民直接參與團體的意願,其決議之代表性也往往令人質疑。所以,為了鼓勵人民團體的成長茁壯,並充分反映專業團體會員的聲音,各個專門團體法制應如何研修以符合時代潮流的需要,將會是主管機關與專業團體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

因此,除了欣見考試院願意將權力下放外,如何健全專業團體本身體質已屬刻不容緩。從律師團體來看,「律師公會組織的改造」即是目前最迫切的部分;例如:擴大全國律師公會的規模,讓所有律師皆能直接參與表達意見、積極充實預算、徹底發揮專業團體應有的功能……等。若以日本律師公會「日辯聯」做比較,全國二萬一千多位律師,每年擁有經費近10億元台幣之多,一位專任理事長、十二位負責各個專門任務的副理事長,以及數十位具有律師身份的專職人員;相較之下台灣律師人口四千多人,律師全聯會一年的預算卻只有大約一千萬元,只有不具律師身份的專職人員三位,理事長及重要幹部皆為兼職。台灣的律師人口數雖為日辯聯的五分之一,但每年經費相較之下約只有日辯聯的百分之一,以如此懸殊的預算想要做好專業工作,恐怕也只是緣木求魚。各地方公會如何有效強化組織、擴大資源,並健全全聯會的財務狀況,將是未來律師界組織改造的一大課題。

總體而論,擁有健全的組織法制,配合自治自律的專業團體,再加上具有向心力的會員,整個民間團體的能量才能夠完全發揮。雖然考試院急忙澄清這些議題尚未形成政策,但站在民間的角度,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台灣的社會也能做到政府尊重專業意見,而且專業團體也有能力承擔責任、實現使命的欣榮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