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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的決定有反多數的本質──專訪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替代死刑聯盟召集人吳志光

賴治怡

"台灣廢除死刑運動,遇到最大的阻礙之一,便是政治人物與政府首長欠缺道德承擔──道德上認爲應廢除死刑,也宣示要廢除死刑,一旦「民意」表露反對,便以此爲藉口,遲遲沒有動作。實則,廢除死刑與大多弱勢權利的維護,都有反多數決的本質,豈能等待「民意」點頭?"
我既非天生反對死刑,亦非成長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會開始注意此一議題,除了那是唸高中時老掉牙的辯論賽題目外,法律系的訓練與教育,才真正讓我感覺到死刑議題不再是那麼遙遠。
儘管多少認識到台灣?獄及死刑的離譜現象(陳水扁總統早年出過一本書叫《穿越生死線》,內容敘述他當律師所經手的死刑?案,令我印象深刻),但死刑的存在對我而言似乎仍是「自明之理」。雖然很佩服丹諾為婁伯(Leob)與李歐普(Leopold)綁架案的辯護,但真正讓我認識到丹諾辯詞中所強調的「社會責任」,還是來自我的生活經驗。
當我們意圖藉由刑罰來防止犯罪的同時,對於刑罰的投資卻相當不足。我在台東岩灣流氓管訓所服役的經驗中,最讓我印象深刻,同時也讓我更加體會到刑罰極限性的是,不管這些人因為什麼原因走上這條路,很不幸的是,其中大多數的人都會陷入惡性循環,無法自拔。以台灣目前的刑罰制度,受刑人在這過程中卻有可能變得更壞。原本不認識的人有機會湊在一起,學習到更多的犯罪技巧,形成所謂的「回力鏢」現象。法務部的統計是再犯率有四成。每10人有4位再犯,這很可怕。
那有什麼方法可以改變這種狀況?例如,降低監所收容的密度,改善教化環境等,在在都需要大量的投資。台灣目前的現況,這方面的投資和關注顯然是不夠的。雖然,有些人從監獄出來後會改過遷善,但我們不能期望每個人都是聖人。因此,當我們太倚賴刑罰作為社會控制的工具,邊緣化某些人,而忽略其他社會系統所應承擔的角色時,社會整體便可能必須承受代價。
十八、十九世紀時,英國人的做法是將罪犯送到今日的紐、澳,我國古代是將罪犯發配邊疆。但是今天我們不可能做到這樣的事情。我們不可能眼不見為淨,我們不可能將所有的犯罪者都槍斃或終身監禁。他們就是活生生會生活在你四周的人。既無法將犯罪者都與社會隔離,又不對刑罰的系統進行該做的投資,遲早整個社會要為所作所為付出代價。
以死刑為核心的正義觀概念,並非顛撲不破的真理。很多時候,刑事政策的改變,就是因為沒有死刑。因為,當一個社會沒有死刑時,國家要作很多事情。有死刑時可以一死了之,把刑事與教化政策單純化。但沒有死刑時,社會就得認真思考必須要做的事情。有些人說,死刑要先配套,才能廢除。但是,根據我的觀察,很多國家的配套,是沒有死刑之後才逼出來的。我們很難想像一個社會,特別是像台灣這樣的社會,要配套措施完整,才能再去慢慢說服大家。毋寧說,比較可能是政策一旦形成,大家被迫得要去面對它。
大部分廢除死刑的國家幾乎都是在一夕之間完成的,像德國,是二次大戰之後,憲法修改廢除死刑,就沒有死刑了。而東歐國家,則是因為要加入歐洲的價值體系,如果不廢除死刑,無法加入歐洲聯盟。回教國家中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土耳其也是如此。這些都是考量外交與經濟上的利益所做的決定。
西歐各國廢除死刑,是從五○年代,慢慢到八○年代到達高峰,他們的確經過價值觀慢慢形成的過程。但是我要強調的是,在歐洲國家價值觀慢慢形成的過程中,社會跟政治知識階層的菁英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因為像這樣的議題,我們很難訴諸民意,因為民意很容易受到一般人典型言行善惡觀念以及當下社會重大事件的影響。例如,義大利黑手黨猖獗,要是進行公民投票,死刑可能也廢不了。在其他歐洲國家,當社會重大社會案件發生時,進行民調,也常常顯示多數民意傾向恢復死刑,但是他們也不至於就貿然恢復死刑。
應該說,廢除死刑在大多數國家,是政治菁英做的決定,它有反多數?的本質。因為死刑的存廢是一種價值信仰判斷,這樣的價值信仰判斷不適合用民主的機制來解決。這樣的決策過程,勉強參照的,是其他少數保護的議題。要是我們將具有人權保障重要象徵意義的,例如性戀議題、原住民議題或身心障礙者的保護等許多不受社會多數人歡迎的議題,交由公民投票、民意調查等機制來決定,那這個社會要進步,一定會有某種程度上的困難。
很多時候,社會要進步,是少數人的決定。例如,由大法官、憲法法院,以及立法院的法律政治或社會菁英來決定。不幸地是,我們的立法者卻常常拿著民意當擋箭牌。雖然立法者應該反映民意,但是完全讓多數民意的好惡來決定價值判斷,恐怕是民主多數決的迷思,因為大家通常覺得事不關己。因此,政治菁英一旦作了價值判斷,應該要勇於承擔決定後的責任與後果。但在台灣,至少就死刑這議題,看不出來這一點。政治菁英講歸講,真的要作決定時,就說回歸到民意,這是不負責任的態度。
另外,社會環境也是可以被塑造的。例如,在一個廢除死刑的社會生活久了,價值判斷慢慢會改變。我們就以香港為例,香港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是在1976年。洪金寶當時拍了電影《三狼奇案》,講的就是香港最後一個死刑犯的故事。當時香港並沒有廢除死刑(1992年才正式廢除死刑),只是最後一次執行死刑。香港已經十多年沒有執行死刑了,儘管社會秩序沒有很好,但也沒有很差,並沒有遍地盜匪。就這樣,香港成為華人社會中第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民眾也逐漸接受了。最重要的是,香港的社會並沒有因為廢除死刑而崩解。
可以這樣說,當社會生活在沒有死刑的狀況下,大眾其實並不是那麼在乎沒有死刑這件事(除了有重大社會案件發生的時候),通常最在乎的還是被害者跟他的家屬。不過,我們要想一想:對加害者施以刑罰,是對被害者唯一且最好的交代嗎?
我相信,只有沒有死刑時,才能讓人超越生與死的迷思去看待寬恕和原諒。要被害者或家屬去原諒,很困難,但是,沒有死刑才比較有機會,才比較有環境讓這樣的寬恕和超越發生。只要死刑存在一天,被害者方永遠會陷入我們在電視媒體上看到的那種「你撞死我,我打死你償命」的邏輯。像這樣的畫面在歐洲很少看到,因為受害者或家屬知道加害者不可能死,所以他會要求高額的損害賠償,不管是被迫或心甘情願的,總要說服自己接受這個事實。
或許上述的觀點不見得能改變一般人對死刑問題的「法律感情」,但若能喚起更多人願意討論這個議題,不再將死刑的存在當做是「自明之理」,那麼,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就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