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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起跑,老闆寬心?──勞委會不想管的勞退新制問題

孫窮理

勞退金新制7月1號起上路,卻不意味著舊制問題就此消失。到目前為止,各地勞工選擇新舊制的比例,還未完全統計完成,從零星的數字看起來,選擇新制的勞工,似乎並未有先前預期得多。在現有的勞資關係下,由於勞工普遍缺少團結的組織,足以與雇主平等協商,因此,所謂選擇的主動權都還是操縱在雇主的手上。基本上,如果雇主預期,勞工選擇舊制,他還是可以像舊制時代一樣,提不提撥沒關係,那麼,讓勞工選擇舊制,將成為雇主規避退休金義務的好方法。

【橋歸橋、路歸路,舊年資一切照舊】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第13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同法第50條,並且對不依法提撥的雇主,有「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的規定。

這是新制實施後,保留舊制退休金的規定,保留的對象有:一、選擇適用舊制勞工的退休金;第二,選擇適用新制勞工,他在適用舊制時期年資產生的退休金。我們先不管適用舊制的勞工,先看看選擇新制勞工舊年資的退休金保障。勞工退休金為什麼要改制?為的是希望不要因為勞工換工作,而領不到退休金,所以要「年資隨人走」;現在有了新制,最簡單的辦法,就是計算你在公司做了多少年,可以領多少退休金,在新制開始實施的時候,就把錢撥到你的個人帳戶裡頭,以後換了工作,這筆錢,自然也就跟著你走,但是在立法的時候,勞委會就捨棄了簡單的辦法不用,硬生生地把新制和舊制分開,只要求雇主按照舊制,把錢撥入舊的勞退金專戶(企業帳戶)裡。

撥進去的這筆錢,橋歸橋、路歸路,一切得照舊規矩玩,也就是說,你還是得符合舊制的退休標準,才可以領,如果沒有到標準就離職,只能領資遣費。(如果是自願離職,或可歸咎勞工事由離職,連資遣費都沒有。)好吧,照舊就照舊,以往舊制在制度上的一切問題,都由勞工扛下來,那麼,是不是可以保證雇主一定把錢提撥到位呢?

【「足額提撥」被丟進字紙簍裡】

在過去,自從有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以來,勞政單位始終欠勞工一個「確實監督雇主提撥」的義務,現在呢?法條白紙黑字寫著「5年內足額提撥」、按月連續罰,一切依法行政的勞政單位又如何回應呢?勞委會說:「依照勞退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的精神是部分準備,而非完全準備」、「所謂足額提撥本身就是流動概念,不管是5年、還是10年,本質上都是一樣的」、「政府不可能要求資方把所有勞工的退休金一次到位」。(參見《工商時報》94年3月3日,記者鄭圭雯報導:〈退休金五年如何足額提撥?老闆莫驚 每月提撥2%就夠了〉)

如此一來,勞委會等於把「足額提撥」給丟到了字紙簍裡,沒有錯,舊制的退休準備金,目的是怕有人退休領不到錢,要雇主存一筆錢在那裡,這筆錢不夠了,再去找雇主領,所以稱為「部分準備」;舊制退休金的額度,本來因為雇用人數、薪資……等等變動因素大,很難算出一個準確的數字出來,但是,只要新制一開始施行,這個流動性,就會大大減低,因為新進的員工不能選擇舊制,而選擇新制的員工,在他選擇的那一刻起,舊年資的退休金就已經確定,不會再變動了。唯一的變數,是勞委會還堅持「一切照舊」的邏輯,只要勞工做不到舊制退休的條件,就只能領資遣費,這並非法有明定,而是勞委會要強做這一個解釋,在勞工退休金新制說明會的說明文件裡,勞委會已經明白地說:「新制實施後如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且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其適用新制前之舊制年資應予保留。契約依規定終止時,應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對選擇新制的勞工來說,因為你將來是領退休金或者資遣費,這不知道,所以什麼是「足額」,也就變成不明確的。

在這一連串的邏輯推演下,「足額提撥」已經變成「即使其提撥率僅2%,只要能按月繳交,政府是不會加以處罰的(參閱前揭《工商時報》報導)。」

從「保留不保障」,到「足額提撥」成為具文,可以說是在勞委會一路玩法操作下的結果,諷刺的是,勞委會不斷透過各種管道,對外宣傳勞退新制「年資隨人走」的進步性,另一方面,卻硬要將舊制的年資完完全全推回到舊制的規範下,從這一點來說,新制,一點都不新。

【結清年資有保障?】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對於選擇新制勞工的舊制年資,還有一項是有可能保障勞工舊制退休金的:「勞雇雙方依第11條第3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首先,從第11條第3項的規定,可以看得出來,「勞工退休金條例」已經肯定選擇新制的勞工,他的舊年資,是在「選擇」這一個時間點,就已經特定、並且受到「勞基法」第56條第1項所訂標準的保障,所以,舊制所規定的「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這些條件,對於選擇新制的勞工來說,已經不存在,所以舊制退休金才可以「結清」,絕不如勞委會所說的,如果勞工沒有在這間公司做到退休,非自願離職時只能領資遣費。否則,和雇主結清年資的勞工,如果沒有在這間公司做到退休,豈不是要繳回部份結清的退休金?

而所謂「結清年資」的額度,雖然有法律保障,但是,如果雇主和勞工約定,以低於「勞基法」標準結清,又該如何?所謂結清年資,是在同一個勞動契約存續的前提下進行,結清前後,勞工都受雇於同一個雇主,在這樣的權力關係中,勞工既然出於無奈,同意了低於「勞基法」標準的結清年資,又怎麼會提出異議?

針對結清年資的問題,「苦勞網」在今年4月4日,曾經去函勞委會詢問,如果雇主以低於「勞基法」標準與勞工結清年資,是否適法、得否要求補足不足之差額,勞委會的回答是:「結清年資之標準低於勞基法規定標準者,除於法不合,並違反立法意旨,同時權益受損之勞工,於其退休之次月起,5年內均得向雇主請求補足差額。」

新的問題來了,什麼是「除於法不合,並違反立法意旨」呢?「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究竟算不算是一個「強制禁止命令」,如果是,結清年資的契約應當無效才對,但是,勞委會又說「5年內均得向雇主請求補足差額」,此一說法,顯然來自「勞基法」第58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退休金請求時效規定,這樣的解釋,對勞工十分不利,不直接認定結清契約無效,使得結清的退休金請求權會因5年的短期請求權消滅時效而消滅;這也就是說,簽訂結清年資契約的勞工,實際上必須在5年之內離職,離開原有的勞資關係,才有機會向雇主請求差額,但如果他離職的原因,不是因為退休的話,如勞委會對舊制退休金「一切照舊」的解釋來看,這個勞工到時候可能只能具備領資遣費的資格、或者連領資遣費的資格都沒有,他又將如何主張他的「結清年資」法定保障呢?

勞委會對法規解釋上的矛盾,很可能造成「最低結清年資保障」的規定,也成為具文。

【勞委會還在研議中,老闆們可以寬心了】

於是,我們針對「低於『勞基法』標準結清之契約是否得依『民法』第71條規定,以其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逕行認定其為無效?」、以及「勞工因退休或離職結束該勞雇關係時,勞工是否得請求雇主返還結清退休金差額,以及所損失之年資利益?」再度發函詢問,勞委會的回函,簡單明瞭「有關雇主以低於『勞基法』標準結清保留之舊制年資,權益受損勞工之請求疑義,本會尚在研議中,俟有相關決議本會再另函回覆。」乾脆一概不回答了。

勞委會三番兩次強調,勞退條例並沒有強制企業結清年資,事實上,因為「勞退條例」規定,結清年資可以從企業勞退金帳戶支應。如果企業沒有提撥舊制退休金的,老闆根本不會從自己荷包裡掏錢出來跟勞工結清年資,到2004年6月為止,只有10.22%的企業提撥了退休金,可見得,會實際結清年資的雇主,實在少之又少,真正結清的時候,老闆要如何喊價,勞工真的有議價的空間嗎?勞委會的「不知道」、「研議中」,難道不是行政單位明確的表態:我不想管。

徒法不足以自行,過去舊制讓大家看得到吃不到,當然有其制度設計的問題,但勞政單位的縱容,是更重要的原因,新法還沒有開始施行,勞委會已經把「5年提撥足額」和「結清年資」放得一乾二淨。適用新制勞工的舊年資將來命運將如何?實在難以令人樂觀。

在退休金這樣的議題上,勞資的關係是完全零合的,勞工領得多、資方就賺得少;
新制的實施,看起來,舊制時代沒有依法提撥的資方好像要「多」付6%的錢,但這只要用減薪,或者停止調薪,就很容易把「成本」轉嫁回勞工的身上,勞工存下的,不過是現在少領到的錢,所以新制退休金可以說,勞工是一點好處也沒有的,而舊制的退休金,則是大多數雇主長年拖欠的債務,但號稱維護勞工權益第一線的勞政機關,卻早已將「5年提撥足額」與「最低結清年資保障」這種還債條款,預先廢除掉了,從去年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以來,雇主對新制的焦慮,使得各種各樣的「人力資源管理」公司,如雨後春筍般興起,到今天,新制起跑,想來,我們的老闆們,可以寬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