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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司法實務的聲音

陳玉梅/賴治怡

何克昌: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
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替代死刑聯盟召集人
陳欽賢: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陳志祥:基隆地方法院法官
一、都是環境惹的禍?──犯罪的社會原因
【何克昌】
關於犯罪的社會原因,有人主張:「犯罪有這麼多近因、遠因,為什麼都由犯罪者承擔?」沒錯!不過這理由如果可以成立,會有一個矛盾就是,那還有什麼犯罪是可以處罰的?
今天法官和檢察官常會為了一個案子互相推委責任,當法官判決無罪時,檢察官會指責法官亂判:「證據這麼堅強,怎麼你還判無罪?」法官則會反罵檢察官:「你的證據不夠!」本來司法案件分工應該是由檢察官負責舉證,讓法官信服這個犯罪事實。而法官有個很重要的責任,就是「價值判斷」。這個人犯竊盜罪或殺人罪,近因遠因都要弄清楚。遺憾的是,我們的司法判決常常忽略這部分。
有人偷東西,法官如果只是機械性的適用法律,那找部電腦來,把幾個變數輸入,刑期就出來了,需要法官做什麼呢?法官沒有這麼好當啦!法官就是要去做正確的價值判斷。法官要量刑,要對被告的全盤生活有個了解,每個人成長背景不一樣。例如這個少年殺人,他的遠因、近因是什麼?法官要了解,然後觀護人從旁幫忙分析犯罪行為。

【吳志光】
台東岩灣是我服役的地方,也是曾經令「道上兄弟」聞之色變的地方。當時的岩灣是由軍人管理的流氓管訓場所,分發到岩灣對一般人或許是「下下籤」,但對我而言卻是何其有幸,身為一個法律人,我終於親身見證了刑罰的功能及其現實意義。
由於我的學歷背景,當時在那邊雖然只是一個憂鬱的獄卒,除了朝夕相處,管理那些「道上兄弟」外,也負有幫他們解決法律問題的責任。在解決他們法律問題的過程中, 我看到的不僅是人生百態,還有一個個走上江湖歧路的故事。他們當然不是天使,雖然幾乎所有人都有刺青的「江湖印記」,滿足了一般人「凶神惡煞」的既有形象,但他們也不是魔鬼,他們就是一個「人」,一個社會自然存在的「人」。在法律及社會道德觀念上,他們是「壞人」,但聽完他們的故事後,我不由得堅信基本上人性本善,只是家庭、學校、社會,乃至於監所的教化環境,在在影響了一個人是走入還是走出江湖歧路。也是在這個過程中,我深切體會到刑罰的極限性。
我感受刑罰的極限性的原因,首先在於,不可能有任何法官能夠跟所謂的被告朝夕相處,實際考察他改過遷善的可能性。法官判案的唯一根據是法庭活動──法庭活動的有限我們不必多說;頂多是將所謂的犯罪後態度列入量刑的考慮,科以刑罰的過程中沒有機會了解一個人,而是以他過去的所作所為作考慮。相反地,監所人員與犯罪者相處,久而久之就會覺得犯罪者雖然有其不堪的一面,但是當與他深入相處、交談,就會發現很多我們原本認為不可能的事情──如犯罪者不可能悔改,沒有改變的可能──只是因為我們沒有去嘗試,或是沒有去了解。
在岩灣,以監所人員的身分觀察的經驗讓我感受到,沒有人是鐵板一塊!假以時日,他應該能夠改變的,但我們的司法,因為死刑的存在,卻完全阻礙了這種可能性。在岩灣,我們面對死刑犯都戒慎恐懼,很難管。最主要的原因是他再生的任何可能性都已經被剝奪了,你當然可以想像他的反應,他已經無所謂了,豁出去了!就是由於死刑制度的存在,造成對刑罰完全不同的詮釋。任何刑罰中,只有死刑是不具回復性的。死刑有很多問題,但是在監所教化上所造成的問題,是只有親身接觸過才能體驗的。
一般的人,不管是贊成或反對死刑,是很少有機會跟死刑犯朝夕相處的。而不管是幸或不幸,我有過這種經驗。還有更生團契的黃明正牧師,他長年輔導死刑犯,常說,每位死刑犯背後都是一連串可憐的故事。如果你了解那些故事,你會覺得,他固然罪有應得,難道家庭、學校或社會都沒有責任嗎?難道都沒有任何機會嗎?你會重新反思這個問題。我想對我來說亦復如此。

二、再給他一次機會?──悔悟與寬容的時間
【何克昌】
「把人處死是無意義的報復,如果能使人悔悟多好,」我完全可以接受。但是這種「法界的烏托邦」,在現實社會幾乎不可能存在。
漢高祖劉邦入關時所訂的法律是:「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其實古今中外都有這種念頭。教育刑的觀念是最近才引進的,現實的案例中,有些的確是教育成功,但有時有實際上的困難。例如吸毒在台灣是類似保安處分,但一聽說吸毒不用判刑後,吸毒人口馬上增加。現在吸毒案件佔訴訟案件的兩三成左右,幾乎快搞垮整個審判體系。
「把一個人判死刑跟關一輩子,到底那一種比較有人權?」一個人被關,不知道什麼時候出來、生命何時結束,這不比死刑更殘忍嗎?雖然有人認為好死不如歹活,但有人反而希望早點結束生命,要不然,為什麼獄中會有死刑犯自殺呢?有些國家乾脆把無期徒刑廢掉改成有期徒刑,因為太不人道了。
台灣現在有期徒刑最多改成30年,美國有些州最多可以判500年,這其實也形同無期徒刑了。當然悔悟需要時間,很理想,但什麼時候我們才知道他會悔悟?而且實務上可能有罪犯脫逃的問題。

【陳欽賢】
我覺得自由刑可以更多元且重一點,像我們沒有終身監禁制度,我們的無期徒刑關個十幾年就可以出來了,有期限的自由刑最多也只能判到20年,我覺得可以更久一點,這樣可以取代一部分的死刑判決。另外一方面,國家對被害人的補償應該更強化,這也可以呼應有些人認為,犯罪是社會環境造成的觀點。面對犯罪,除了個人的懲罰,既然社會也有責任,就應該一起出點錢補償被害人。

【吳志光】
我認為處死作姦犯科的人,除了報復的理由外,實在找不出剝奪他生命的正當性。他的罪在質與量上固然可惡,但是如何在審判過程中就斷定他有永久與社會隔離之必要呢?就像我們對於教育改革的理念,在於不放棄放牛班的學生,國家對於作姦犯科的人,不管他的罪刑輕重,應該也是抱持同樣的態度,不輕言放棄。教改對於身心障礙者、放牛班等,投入更多的資源,希望把他們拉上來;讓大家都認為沒有救的人,能夠得到教育資源的分配。刑事政策應該也是如此。沒有死刑的國家便是認為每一個人還是有可能再社會化,就像每位學生,縱然不能成為課業上的好學生,還是能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司法制度或媒體都未能讓大眾了解,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制裁,更深層的目的是,不管他犯什麼罪,都希望他能重生、自新、再社會化。這也是為什麼在廢除死刑運動中,我很希望看到監所的人站出來的原因。因為只有他們特別能夠深刻感受到罪犯再生的可能性。但當有死刑存在時,罪犯生命中任何正面、積極的因素卻消失了。
我們的刑罰固然是懲罰過去,但是,也應該有未來再生希望的考慮。很多人強調,一位死刑犯無論再怎麼悔改,也不能改變他所做過的事。是沒錯,但他做過的事,一定要以他的生命為代價嗎?以生命做為唯一代價,固然符合一般人的法律感情,但卻簡化了刑罰的功能,讓刑罰跟兩千年前一樣,只是手段不同罷了。
今天由國家代替私人執行刑罰權,一方面固然是不希望流於私刑報復,但更重要的是,刑罰的目的不是只有應報之間的衡平而已。如果只是這麼單純的應報,那不用法官量刑,科刑多少由被害者來決定就好了!
三、你殺人,國家就殺你?──以牙還牙的應報
【何克昌】
「生命的價值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我可以接受。但是站在被害者的立場,他應該也可以對加害者主張:「不管今天你對我有財索、情索,或有財務糾紛,欠你重利幾百萬幾千萬,你都不能剝奪我的生命,把我幹掉。」理由也一樣是:「生命的價值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問題是,既然加害者都不遵守這個遊戲規則,那為什麼反而要求我們這些受害者去遵守呢?

【陳志祥】
我覺得即使殺人的嫌犯都不能判死刑,因為不管他是怎樣的人,都是有人性、尊嚴的,他也是國家的主人,國家剝奪這個人的生命,沒有任何正當性。
另外如果說死刑是為了要報應,放到極致,應該讓加害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來滿足被害人的感覺。他怎麼殺死被害人,我們就怎麼執行他;他分屍我們就分屍,他砍頭我們就砍他頭。但問題是我們並沒有這樣做,現在我們還要求執行死刑要人道一點。因此,我們把死刑放在報應這一點上,並沒有太大的正當性,因為他並沒有完全的報應。
我相信我這種說法,很多人不贊成,因為被告確實已經殺了人,那麼國家為什麼不能殺了他?如果不能殺他,被害人無法得到衡平的感覺,他們會覺得正義沒有實現,這時死刑存廢就陷入很強烈的爭論。我覺得這似乎只能回到生命的本質探討。而這種討論在台灣還不成熟。基本上,我認為,即使被告剝奪他人的生命,國家也無權剝奪被告的生命,因為我們無權扮演上帝去結束被告的生命,最多只能用無期徒刑把他與社會隔離。當然,這裡所謂的無期徒刑是指不得假釋的真正無期徒刑。

【吳志光】
有些人認為,廢除死刑會剝奪受害者和他的家屬的人權,這還是牽涉到古老的議題──刑罰的目的何在?要是我們認為刑罰的目的是單純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償命,停留在純粹的應報的話,這就是我們要去挑戰或是質疑的。固然,就某種程度而言,這個想法非常貼近我們的法律感情,甚至符合多數人的法律感情,但它是否在台灣社會的現況下還合乎時宜?畢竟,台灣最近幾年結束死刑犯的生命的數目,每年都是個位數,這跟一般社會印象差很多。一般的社會印象會認為,不是一直都有很多綁架案什麼的,應該有很多人被判死刑吧!但我們連續兩年執行死刑的人數都是個位數。
我們真正應該去探究的是:首先,當我們連這幾個個位數都沒有時,我們的社會真的會有很大的改變嗎?我不認為會有翻天覆地的改變。當然對於家屬來說,會很難接受,這當然是可以想見的。第二點,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是一件可譴責,也必須阻止的事。但一個人剝奪了別人的生命,國家就有權利剝奪他的生命嗎?這個觀念曾經支配人類兩千年,人類也是最近50年才沒有死刑的。但當世界各國慢慢發現,這種觀念可以揚棄,這種純粹的應報,已經不是我們刑罰所要追求的核心時,我們是不是要有新的觀念取代?

【陳欽賢】
我反對死刑的理由之一,就是:「任何人剝奪別人的生命都是野蠻的,包括國家。」一個文明的國家不論利用何種理由都不足以堅強到可以剝奪他人的生命。但是我認為,若沒有死刑,自由刑應該要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配套措施。

四、開鍘?──正義的迷思
【何克昌】
當然,今天國家站在被害者的角度制裁加害者,這是報復,沒有錯!
世界各國刑事制度最早並沒有國家介入審判的觀念,而是一種自力救濟。因為自力救濟很容易造成失衡,因此國家介入審判,以第三者的立場來判斷比較妥當。但是當被害者覺得他求償的價值,國家不能滿足他時,可能會造成自力救濟的重現。例如,美國有個被告被陪審團判無罪後,原告拿槍在法庭上把他幹掉。他認為,「既然從國家得不到求償,我就自己來。」這些都是實務上可能產生的問題。
就像今天被告被判刑期99年,如果民眾認為,他殺死了5個人才判刑99年,認為被告付出的代價不足,就可能採取自力救濟的措施。所以重點不在於法院判決刑期的輕重,而是內在的感覺。因此,假使我們要廢除死刑,必須要有更好的理由來說服民眾,單單講「生命的價值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這個理由,大家可能無法接受。
我曾辦過一個酒後開車超速撞死祖孫兩人的案件,對酒後開車及超速這兩種行為,我通常都會認為要加以制裁,因為這兩種駕車行為都是可以事先控制的。過失致死最重刑期是2年,所以撞死兩人最重還是2年,法官一般都判7、8個月,但我向法官求刑1年6個月,代表這加倍嚴重,給被告一個機會教育,我在想被害家屬應該會感謝我給被告一個適度懲處。可是沒想到後來被害家屬開記者會,竟是到地檢署抗議司法不公,「怎麼撞死兩人,只求刑1年6個月?」他們認為我包庇,應該要判死刑。
我原本以為,應該是被告開記者會來抗議判太重,結果反而是被害家屬出面抗議判太輕。今天我們說起來很輕鬆,但別忘了,他們死掉2個人,想法一定是一命抵一命。這就是我們的生活體驗。所以,美國大法官霍布斯會說:「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生活。」
當然,檢察官過強的正義感也可能讓他在這種氣氛下,很快對被告求處死刑。一個檢察官曾說過:「我們經常被正義感牽著鼻子走,然後影響對事實的認定。」如果今天整個社會的氛圍是:「辦這個案子對社會正義很有幫忙。」可能我們就往那個方向去辦了。不過資淺的司法人員比較會有這個傾向,等到資深,社會經驗也豐富了,體會到所謂「正義」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就會站在比較中間的立場。
【吳志光】
有人說,台灣的現況,廢除死刑會造成正義無法獲得實現,容易造成自力救濟的現象。這種說法有某種程度的正確性,不過還要看社會的狀況才能下定論。例如,在美國槍枝氾濫,私刑報復較為常見;但是在歐洲,因為槍枝管制較為嚴格,私刑報復的可能性就低很多。
其實更重要的應該是,死刑的廢除展現出一個價值觀維護的過程。我們從小到大,受到的教育不就是:「即使是作姦犯科之徒,我們也該學著原諒,而不是剝奪他的生命」嗎?當一個人成為受害者時,儘管他因為是當事人,在憤怒或悲傷中可能完全拋棄這個觀念,但一般社會的輿論還是應該要更冷靜、更理性的維護這個價值觀才對。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要是廢除死刑會導致私刑氾濫或無法嚇阻犯罪,那麼全球有一百二十多個已經廢除死刑或停止執行死刑的國家,他們的社會秩序豈不應該會全然崩潰?事實證明是沒有!因此,犯罪問題其實是有更深層、更複雜的因素存在的。
【陳志祥】
這麼多司法官贊成死刑其實是可以理解的,當他接到案子時,所面對的都是被害的過程描述、被害者被兇殘害死的相片,然後被告又說很多想脫罪的理由。這時候,你很容易去同情被害人,產生強烈不滿被告傷害他人的行為。這就是所謂的正義感,這種正義感很容易讓法官下手去判死刑。
法官如果不審慎去思考死刑在什麼時候可以用,在內心正義感的推波助瀾之下,就會覺得,反正被告壞事做盡,法律又規定可以判死刑,我就判死刑,這樣我還可能贏得社會的肯定與掌聲。可是就下一個被害者來講,卻引發更多問題。

五、媒體殺人?-社會的集體情緒
【何克昌】
我必須承認,檢察官遇到社會重大刑案,在輿論及媒體的壓力下對被告求處死刑的,要說沒有,是很難。所以我一直主張「卷證公開」的制度。為什麼我們允許媒體或八卦雜誌隨便形容個案,事實上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司法是個非常封閉的社會,封閉到外界都不了解在玩什麼遊戲。所以,我會主張偵查權行使要陽光化,我們公開整個卷證嘛,除了考量後續偵查作為以及隱私這些不能公開外,個案的證據資料用一種中性的方式公諸於社會,這絕對比八卦雜誌還要逼真,更接近事實,也比較不會造成民眾對個案的誤解。
【陳欽賢】
每次發生重大殘忍的刑案,我們社會經常會極度憤怒到歇斯底里的程度,有種強烈希望被告判死刑的社會氛圍與壓力,這種社會氛圍經常會使我感到憂慮和害怕,我們的媒體不是那麼理性,很容易煽起集體情緒,讓我對這樣的氛圍不是非常信賴。所以,我會盡量避免讓這些氛圍去影響我所做的決定。
但很多法官都會受影響。在往常的年代,法官判案的壓力主要是上級和執政者透過特殊管道不當介入,以前法官的壓力是在對抗他們;現在法官面對比較大的壓力是在於「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的輿論」,法官肩膀要對抗的是「社會被煽起來的集體意識」。
這就是法官的工作,法官的薪水不算差,社會給我們這樣的薪水,就是希望我們在個案上能夠冷靜持平,不要被這些壓力所主導,當然完全不被影響是不大可能,但是你不能被它主導,而要秉持你對法律的確信和良知去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