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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哪會落抹停!──徐自強法庭觀察(1)(2)

黃達元

夏至後的第一場大雨──徐自強案法庭觀察

◎黃達元_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徐案義務辯護律師團成員

94年6月23日下午,剛過夏至,天氣轉為陰霾。徒步前往台灣高等法院刑庭大樓途中,天空飄起毛毛細雨。才剛撐起大傘,雨勢突然轉大,不到五百公尺的路程,全身上下仍然全部溼透。

二點半不到,檢、辯雙方早已就位,旁聽席的位置,也幾乎快坐滿。法院寄給辯護律師的開庭通知,是6月20日寄出,6月21日收到,而6月23日即開庭。這樣的通知、開庭,相較於一般刑案的準備程序而言,十分罕見。

二點半準時開庭。今日庭期,受命法官同時將另二名被告(死刑判決確定)自看守所提出。原本以為非常上訴的效力及於此二名同案被告,所以法院一併提訊,但後來發現並非如此。

受命法官表示,高院更五審的確定判決,已由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程序回復到二審程序,訊問徐自強的「上訴理由」為何?徐自強表示其全程並未參與擄人勒贖、殺人之犯罪行為。參與義務辯護的林永頌律師也扼要提出多項判決疑點(主要在於全案除共同被告自白之外,並無補強證據)作為答辯意旨。程序進行至此,似乎與一般刑庭的準備程序並無差別。

接著,法官表示,今日提訊另二位共同被告的目的,是要「提示筆錄內容,表示意見」、「如果他們不爭執筆錄的任意性,再進行交互詰問;如果他們對筆錄取得之任意性有爭執,那我們就先調查筆錄是否任意性的部分」。

對此,林永頌律師提出程序上之意見。林律師主張,同案二名被告目前係「證人」身分,不是「被告」,提示筆錄給證人表示意見的程序,須在審理程序中進行,而不可在準備程序中進行;林律師並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67條及273之規定,同時,要求檢方應先提出「證據清單」。

蒞庭的檢方則表示,證據都已寫在起訴書內,其毋庸再提供所謂「證據清單」。且目前程序屬「事後審」,應針對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被告的詰問權)進行審理即可。

辯護人尤伯祥則表示,依據司法院的訂定的操作手冊,檢方仍須提供證據清單,且應「程序從新」……。

檢、辯雙方爭執不下。法官突然表示:「證據清單我來整理。」對此,辯方主張,刑訴制度中,法官應該中立,不應該替檢方整理。最後,法官表示,檢、辯及院方都作整理,但法官希望以更五審的高院判決所採用的證據為基礎。

庭訊進行約40分鐘,法官裁示,檢、辯方4週後就「事實、證據及法律爭點」提出書狀,8月4日下午再開準備程序庭。

庭訊結束時,另二名被告舉手詢問法官「非常上訴判決是否及於他們二人?」一事,法官表示效力不及,該二人的判決已經確定。

旁聽今日的開庭,收穫可謂「勝讀十年書」。受命法官不堅持己見,給予辯方表示意見之機會,並予酌參,令人欣慰;檢方維護公訴制度之堅定立場,並提出多項法律意見回應辯方,值得尊敬;辯方充分發揮刑訴新制所賦予被告之權利,充分保障被告的基本人權,令人敬佩。

筆者不敢想像:當時,若受命法官堅持提示筆錄給同案二位被告「表示意見」,結果會是如何?案情一樣撲朔迷離?還是,徐自強的救援工作,功虧一簣?
步出刑庭大樓,大雨已停,原本溼透的衣著,已經乾了。執業律師近6年了,我依然不覺得法院是個可以讓人親近的地方。

又是落大雨的下埔──徐自強案法庭觀察2

◎黃達元_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徐案義務辯護律師團成員

94年8月4日下午二點半,在高等法院刑庭大樓第八法庭,進行徐自強案更六審第二次之準備程序。

受命法官這次依然將同案被告(已判決確定)黃春棋、陳憶隆二人自監所提出;同時,也傳訊被害人黃春樹之父親與妻子到庭。

庭訊準時開始,法官直接要求黃春棋上前,以進行訊問。辯方立即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規定,提出異議。辯方表示,法院應該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273條所規定之程序,並表示前次準備程序庭中,要求提出之證據清單資料,辯方早已遵期於7月25日提出,至今未見檢方之書狀。至此,法官始將檢方所提出之書狀,交給辯方。

辯方接續主張,黃春棋雖曾為同案被告,但已判決確定,目前已非被告身分,而係證人身分;法院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規定踐行程序前,如即訊問證人,將違反該規定。

檢方表示,所謂「證據清單」並不是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案一審時,檢方已提出所有之證據,本案是因被告及辯方提出上訴才發生案件繫屬,故檢方更無提出證據清單之責任。

辯方表示,檢方之書狀今日才提出,有違上次庭期法官所要求之提出書狀時間,本案確定前,檢方未曾整理證據清單,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先確定證據之範圍,請檢方說明本案之證據範圍。對此,檢方則再次表示,證據清單並非「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辯方表示,檢方是否同意辯方所提出之書狀附表2、3之證據範圍?檢方表示,辯方所提出之書狀,是一種焦土政策,模糊本案焦點。

辯方再度表示,依據司法院所頒布之「刑事訴訟法實施要點」規定,檢方應表明證據範圍,這是一審檢方都明瞭之事,為何二審檢方不能瞭解?

至此,法官表示,本案已經判決確定,對於證據部份,法官已經「滾瓜爛熟」,但所有證據都是補強證據,不足認定犯罪,案件重點在於黃春棋、陳憶隆二人之證詞……,法官接著激動、大聲的說,有的案件躺著睡覺,對得起國家、人民嗎?激昂處並說,法官也是被告的實質辯護人!

辯方表示,請鈞院方無須動氣,本案相關事時,應先調查,再進行詰問,才會清楚。

法官表示,可以先詰問,再調查,因為,也可以進行第二次詰問啊,調查證據部份,不見得要先做。但最後,法官並未繼續堅持己見,同意辯方之要求,先行調查證據,待函查資料回到法院後,再進行審理程序,詰問證人。

就詰問證人部分,檢方並不聲請詰問。對此,辯方表示,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檢方如不聲請詰問,辯方也可以不聲請,如此一來,黃春棋、陳憶隆之證詞均無證據能力;如由辯方聲請主詰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規定,辯方對於有敵意之證人,行主詰問時,可以進行誘導詰問。

最後,法官問黃春棋是否願意作證?黃春棋回答時則質疑,最高法院本來是撤銷全部確定判決,後來又改成只撤銷徐自強的部分?法官向黃春棋表示,這是因最高法院主文誤寫所致,並無違法問題。

法官也同時詢問被害人黃春樹之父親與妻子,他們向法院質疑,為何案件拖延10年這麼久?對此,法官表示能感受被害人家屬之心情,並表示法官除了是被告之實質辯護人外,也是被害人之代理人,請家屬放心。庭訊結束,已將近四點。

回想十多年前就讀法律系時,最崇拜被稱為「人權律師」的律師;今日的庭訊,讓我深切體認人權律師應有的堅持與作為。相信這次庭訊中辯方之表現,足供國內律師界之參考;而目前二審刑事案件之審理實況,亦可由本次之庭訊過程,充分作觀察。

下午四點多,走出高院刑庭大樓。法院外的風雨逐漸增大。颱風來襲前,卻沒有「暴風雨前的寧靜」出現。被告家屬、辯護律師、旁聽民眾,紛紛在狂風暴雨中,勉強撐起雨傘,賣力地向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