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數位時代基本人權的司法定位──一場憲法法庭的辯論之後

劉靜怡

7月27、28日兩天,筆者針對國民身份證之請領到底該不該附加強制按捺指紋此一條件的憲法爭議,以受聲請釋憲當事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身份,參加司法院憲法法庭的辯論。李念祖律師、顧立雄律師和筆者三位我方訴訟代理人,針對先前已經因為「大法官釋字599號解釋」而遭到凍結的現行「戶籍法」第8條第二、三項,強制14歲以上國民於請領身分證時按捺指紋之規定,違反人性尊嚴、人身自由、不表意自由、隱私權、人格權及資訊自主權等憲法所保護的核心基本人權,真正國際趨勢的深入分析、以及明顯無法通過憲政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律明確性原則、禁止不當連結原則、比例原則等基本原則之檢驗,要求大法官宣告上述法律規定違憲。
國家透過任何身份辨識系統或證件的強制性,要求人民提供個人資訊,甚至具有個人單一專屬性的生物特徵資訊,借助數位科技之便建立資料庫,到底涉及什麼樣的核心價值和基本人權,是人類社會進入數位時代後無從迴避的議題,也是以保障人民權利為憲法基本任務的大法官,如何看待自己在數位時代裡所扮演的角色,以便不負憲法基本任務之託,無從閃躲的功課。
姑且不論堅持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合憲和「依法行政」的行政院內政部代表,在講究理性和嚴謹論述的憲法法庭上,何以荒謬地將這場涉及重要基本人權的憲法訴訟,形容成「政治鬥爭」的延伸,所以大法官不該插手,以及對於釋憲聲請人的訴訟代理人,和大法官們基於仰賴鑑定制度在憲法訴訟這種公益訴訟上的高度價值而選定的鑑定人,態度上是多麼地訴諸情緒和無理取鬧,顯現出對「人」的極端輕蔑,讓我這個被內政部代表暗喻為「落後於科技時代潮流」的科技法學工作者,感到多麼地驚訝。我們該深究的,是內政部到底說了些什麼?內政部在憲法法庭上所講的話,又透露了哪些訊息,值得我們思考再三。
當內政部對人民保證指紋對治安提升的功效,卻在憲法法庭內對大法官表明,由「戶籍法」所規定的指紋,不會以犯罪偵查此一治安功能做為特定目的時,我們大有理由懷疑內政部是以誤導的說詞,博取民調結果。再者,內政部的訴訟代理人許文彬律師和尤英夫律師說:按個指紋真的有那麼嚴重嗎?這哪會侵犯什麼人權?我是在「確認」和「保護」人民的「身份權」啊。姑且不論這種「我是為了你好」的父權主義邏輯,和民主憲政體制的基本預設,相差到底有多遠,在數位時代裡,國家真的有權力強制取得人民的生物特徵,來為人民個人的存在意義做界定嗎?按指紋的當下固然不嚴重,但後果卻是嚴重的;自願或被迫留下資料的當下固然不嚴重,但當和入出境管理局業務關係密切的內政部長,不反省自己的政府何以沒能力為國民取得免簽證入境的免負擔待遇,卻大張旗鼓地開記者會說出「有人權學者在台灣罵政府,去美國卻願意按指紋入境」這種視人民如寇讎草芥的話時,留下資料必然就是件嚴重的事情了。難道,這不是人權侵犯的危機嗎?我們這個社會的憲法和人權教育,真的如此令人不忍卒賭嗎?
當內政部口口聲聲主張依據各種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制的基本要求──以「特定目的」而分別建置且不互連的「分散式」資料庫──不方便不可行,唯有一個「龐大」的集中型指紋資料庫(而且在既有的國民身份證字號加上指紋資料之後,已經成為實質上具有「索引」功能的集中型資料庫)才是唯一「安全」的選擇時,所展現出來的,不僅是對資訊安全知識的獨斷,更是對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基本國際趨勢的無知──內政部口口聲聲「按指紋是國際趨勢」,卻不對一般人民說明國際上激烈辯論此類議題的現狀這種籠統而避重就輕的不負責任說法,更說明了內政部所要的,便是借助已經因而衍生出許多我們都已經歷過的個人資料外洩問題的國民身份證體制,在國內個人資料法制過度鬆散的現狀下,建立一個具有全功能監視作用的資料庫:內政部其實是要為我們建立一個無縫隙的集權社會監視機制,預設控制開關,透過附隨著國民身份證和指紋而來的種種科技和索引工具的選擇,內政部其實已經同時為我們選擇了一種特定的社會互動模式,讓人民必須受制於這種「只認指紋不認人」的社會監視機制和互動模式,難道,按指紋真的只是內政部口中的單純「程序」要件嗎?
在我們的社會成為這種全然的「透明監視社會」之前,難道要求更多公共辯論的釋憲聲請人,應該被形容為從事「政治鬥爭」,促成釋憲聲請案的人權工作者,應該被形容為「所謂的」「少數」人權團體嗎?憲法為司法權所預設的人權保障功能,不就是要保護「少數」人,遭遇到以多數為原則的民主政治程序極可能犧牲少數權益這樣的困境時,有最終的救濟可能性嗎?內政部做為當前行政院一個管轄事務眾多,無時無刻不接觸個人資料的重要行政機關,在此次憲法訴訟中所展現出來的輕侮態度和組織文化,對於現代強調尊重和保護的個人資料體制來說,究竟隱藏了多高的資訊安全危機,可能才是我們大法官和所有社會大眾嚴肅省思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