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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死刑案例解讀歐洲社會的人文思考

吳志光

時間:2002年7月23日
紀錄整理:徐偉倫(民間司改會志工)

我今天演講的內容,仍是延續上個禮拜的觀點,就是從歐洲人的觀點來看死刑存廢的問題。
在台灣,探討死刑存廢,其實並不是一個新的話題,它已經是一個長年的老話題了,但是它仍然不是一個多數人關心的話題,是在偶有特殊案件發生的時候,大家才會猛然想到︰台灣是一個有死刑,且每年執行數十次的國家。但是似乎並沒有根本去質疑它的價值何在;以我感覺,在我們國家,似乎一個問題一旦做出決定之後,好像就不再是問題了,不會再去思考它的好與壞。

廢除死刑在歐洲
在歐洲,短短半個世紀內,從一個曾經充斥、甚至發明不少慘無人道執行死刑方式的地方,轉而走向廢除死刑之路。廢除死刑在歐洲,也許各位想當然爾,應該是得到多數民眾的支持、是整個社會的共識,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今年三月,英國Peter Hodkinson教授來台訪問。Hodkinson教授是英國西敏寺大學死刑研究中心的負責人,同時也是一位重刑犯的假釋監護官,因此他對於死刑問題有極豐富的實務經驗。從他提供的資料可以看出,廢除死刑在整個歐洲,似乎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經過非常多的辯論。尤其從數據統計可以看到,某些國家在廢除死刑後,所舉行的民意調查中,贊成廢除死刑者並不當然佔多數。因此,歐洲廢除死刑運動有一個很大的特色,就是它並不是一個普羅大眾的覺醒;相反地,它往往是知識界的菁英、政府的高層,透過國際公約彼此約束,形成歐洲不能再有死刑存在這樣的價值判斷後,再交由各國的立法者去執行。沒有一個國家,廢除死刑是經過公民投票的;只有極少數國家,如德國,在憲法裡規定不能有死刑。大多數國家都是因為簽訂了某個國際公約,立法者便依此廢除死刑。因此有一個觀念很重要︰立法者的意志,未必等同於多數民意。當然,民意往往是流動的,廢除死刑五十多年的德國,和自1981年廢除死刑的法國,關於死刑問題的論辯,至今仍是持續進行中。
關於死刑所引起的爭論,我將舉個德國的實例,再舉一個法國的,看看他們究竟怎麼去看待生與死的問題,再探討死刑的刑罰意義究竟何在。

中國大陸德商滅門血案
在2000年的4月2日,四個失業農民侵入位於南京的德商住宅行竊,被51歲的屋主Pfrang發現後,包括屋主與其39歲的妻子、15歲的女兒及12歲的兒子,被四個竊賊持西瓜刀連續殺害。四個年齡介於18到21歲的兇手隨即遭到逮捕。Pfrang是德國賓士汽車位於南京工廠的副總裁。這個案子由於發生在外商聚集的別墅區,且被害人全家遭到滅門,因此在當時造成極大轟動。
5月17日,南京中級人民法院開始審理本案,而且史無前例的讓被害人家屬以訴訟參加人身分參與訴訟。5月17日,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四名被告死刑。在南京僑居約百民德國與其他外國僑民發起設立紀念Pfrang家庭的基金會,希望能扶助中國貧困家庭及四處流浪民工家庭的子女,使他們有就學機會,藉此根絕犯罪的根源,讓潛在的犯罪者不要走上這條路。
9月26日,執行死刑。執行前,國際特赦組織、德國總領事館以及被害者Pfrang家族都呼籲法院,將死刑判決變更為無期徒刑判決。法院在判決中有提及︰被害者家屬,也就是訴訟參加人,要求本院對被告勿處以死刑,但本院認為,犯罪既在中國發生,就應該以中國法律考量;被告罪行重大,處以死刑別無選擇。
這些消息,在德國報紙報導後,引起非常大的震撼。因為德國沒有死刑已經半個世紀,就算是本國人被害,加害人要處以死刑,在輿論上也難以接受。德國的報導同時也有相當大篇幅在介紹中國處決人犯的情形,凸顯死刑在中國是一件稀鬆尋常的事情。雖剛曾經提到,說民意經常是流動的,但這樣的情形,說明了在事實上,歐洲已有相當多的人,把廢除死刑與生命價值的絕對尊重劃上等號,而且變成一種意識形態與信仰。
對於贊成廢除死刑的歐洲人來說,他們是不會因為個案來動搖的,不會因為任何罪證確鑿或令人髮指的原因存在,而容許任何例外。這個價值觀反映在政治運作上,便形成了一種歐洲價值。各個歐洲國家只要加入歐洲的組織,就要認同這樣的價值—廢除死刑;這情形東歐國家特別明顯。但與此同時,死刑論辯也從來沒消失過,因為任何歐洲國家也都仍未到達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境界,很多嚴重的犯罪事件仍會發生。廢除死刑的國家一旦發生重大犯罪,整個民意還是會動搖,接下便有另一案例。

法國因姦殺少女案所引發恢復死刑的浪潮
在歐洲,2月是傳統嘉年華會舉行的時候,1997年的當時,有兩對姊妹在狂歡過後遭到一對鄰居兄弟綁架,接著予以姦殺。此案被法國媒體稱為自二次世界大戰後,最嚴重的犯罪行為。被害者家屬誓言私刑報復,揚言「要從今起省下每一分錢,買把手槍,在那對兄弟出獄那天在監獄大門等他們」。在被害者出殯當天,當地居民自發的舉行遊行,要求恢復自1981年廢除的死刑,因此在法國引發恢復死刑的辯論。在歐洲的政治上,左派的人,較自由主義、社會主義傾向的人,大致上主張反對死刑;而極右派的人,如今年三月進入總統第二輪投票的雷朋(Le Pen),他的政見始終都有恢復死刑。但代表大多數民意的政治人物,如席哈克,在當年2月23日便對媒體發表聲明,他呼籲法國人民:司法將給予被告公正的審判,廢除死刑是歐洲的基本價值,勿輕言放棄。
死刑的論辯,往往有可能會引導到一個正反雙方都異想不到的結果去,例如:恢復死刑後,是否要進一步的限制人權。因此,主流的政治人物,看待這個問題往往保持冷靜,不讓情緒牽著鼻子走或依民意的隨波逐流。
在這兩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歐洲的一般小老百姓(如德國的例子),或是政治人物(如席哈克),都能夠體認到廢除死刑,是一個相當不容易的長期累積過程,一旦建立之後,就再也不走回頭路了。儘管歐洲人背負著過去慘痛的歷史傷痕,如極權政府對死刑的濫用以及死刑的誤判。歐洲人經過不斷論辯的結果,最後認為死刑的功能已被否定,因此放棄死刑,同時整個社會的倫理道德依然能夠維繫。一般人在考慮廢除死刑的時候,經常會疑慮沒有了死刑,會不會使原本的社會秩序失所依憑。但經過長期觀察,死刑的唯一功用似乎僅在安撫受害者家屬的報復感,對於整體社會而言,並沒有積極的功能。因為把一個大惡人殺了,不代表沒有下一個大壞蛋,社會集體安全感實際上並沒有增加;但若要論及受害家屬傷痛的撫平,也不是將加害人處死就能達成的,這又是把問題簡單化的看法。

歐洲人的基本價值
歐洲人論辯死刑的過程,並非是非選擇這麼簡單,而是有很多層次的考量,而且一旦做出決定,那是因為它已成為了基本的價值信仰。在我國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內,就有提到這種觀念,認為憲法本文所規定的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政府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等,乃具有本質重要性,是不能變更的。除非國家重新制定一部新憲法,否則在這套憲法的思想體制下,絕不能放棄自由民主等基本原則。我個人認為,死刑問題在歐洲,也具有類似的重要性,這是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在近二十年所慢慢形成的。
歐州議會的議長Nicole Fontaine曾寫了一封呼籲廢除死刑的信給美國人,裡面提到一段話是相當令人感動的,她說:「如死刑這般大是大非的問題,不該交給人民,問人民要如何決定。如果真是如此,那美國便不會獲得今天的成功:若林肯將廢除黑奴的事項交給人民決定,則奴役制不可能廢除;如果羅斯福以公民投票決定是否參與二次大戰,那麼今天的統治者會是希特勒;要不是甘迺迪鐵腕實行民權法,如今南方各州的黑人仍無投票權。」Fontaine以歐洲人的經驗建議布希:領導者要有決斷力,要走在民意前面,影響人民。
這讓人聯想到,台灣人對於民主理論的誤解,以為民主等同於多數決。如果真是如此,那麼民主的價值就不高了。關於多數是否理性,或多數是否懂得尊重或保障某些不容侵犯的價值,其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民主若成為多數決,很可能變成暴民或是民粹政治。西方民主理論有相當重要的一點,是主張協商式的民主,要包括容忍、協商或少數的特別保障等要素。我個人認為,廢除死刑在歐洲,就是一個從上而下、協商民主相當好的示範。
我們可以在尊重一個人生命價值的絕對尊重下,想出死刑之外的替代方案。如果要讓人民相信,死刑是可以替代的,關於刑事政策、監獄教化以及犯罪偵防都必須要更下工夫。這就是歐洲人看待問題思辯深入的所在,是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
我於1998年自歐洲歸國後,經常見到許多由於未經思考而戕害人權的事件,例如媒體對某些刑事案件的新聞報導,過於膚淺,又無法形成一種提供大眾資訊的公共平台。如媒體上常出現「治亂世用重典」這句話,但它絕對不若破案率提高來的重要。媒體經常不能正確的提供給大眾理性的或經過查證的訊息,非常可惜。
事實上,更大的困難,在於黑格爾百年前說過的:「維持現狀就是合理。」人們極少會去質疑現狀的價值,我覺得這就是台灣在思考問題上的盲點。台灣在物質上有很大的進步,但人文上的思考進展不多。因此,我在介紹歐洲的人權思潮之外,更重要的目的,是希望引進一個思考與辯論的觀念,讓大家能更深切的思考,死刑的價值何在。

現場提問:
Q:對於刑事被告而言,在訴訟過程中往往面對的是強大檢方與相對弱勢的辯方。因此對於死刑犯而言,即使有很長的上訴程序,會不會只是徒勞,反而增加犯人的折磨?
A:在訴訟制度的設計上,最初的想法是希望經過第一審的認定過後,將來僅救濟一些法律技術上的問題。但這麼冗長的救濟程序,不能否認是對當事人造成某種折磨,非常不人道。我個人認為,若是沒有死刑,法院在審理定讞的時候,壓力便不會那麼大。但在我國,由於制度的關係,死刑一旦定讞,不會有如美國那般戲劇化的翻案過程,同時對死刑程序的人道處理,我們做的也不夠細緻。我們很難想像死刑犯的最後一天還可以會見親屬,講最後一句話。在人權維護方面,我們還有很多要努力的地方。

Q:學者都一再強調,監獄是一個教化的單位,那為何所看到的各國,監獄的主管機關都是司法部,而不是教育部?
A:我想這是機能分工的問題,畢竟學校不是監獄。要以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獄政單位,主要是因為教化的同時,還要確保他的人身自由受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內不能再危害他人。這是一個相當專業的工作,但我認為事實上是需要教育單位的投入。但目前獄所實際上的編制,真正從事教化工作的實在不成比例,大約一個工作人員分配一千多個人犯。大多數的人都把監獄當成一個非常黑暗的地方,不願意在那工作,管理人員流動率非常高,因此導致了惡性循環。監獄被稱為是人權的死角不是沒有原因的,在那樣的生態裡面,你很容易想像小偷進去後出來變成大盜。
此外,對於犯人出獄後再社會化更重要的,是更生保護機制,這目前在台灣也做的不太好。我個人認為,更生保護的工作可以從現在檢方的手中,交到更具熱誠的民間單位來公辦民營,由政府做後盾給予必要支持。再社會化其實是個複雜又很容易出問題的過程,是該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跟資源。而我們的政府,卻又很少願意做這樣不能看到立即效果的事,是很可惜的。
廢除死刑需要相當多的配套措施,以台灣的現狀而言,還有一段漫長的路。我也不是贊成立即廢除死刑,但若大家覺得廢除死刑是一條可走的路,制度配套絕不可少。

Q:如果說廢除死刑的理念,是植基於生命價值的絕對尊重,與誤判的不可能回復。可是就算廢除了死刑,誤判仍不會因此不再發生。我想,這樣廢除死刑有沒有可能會是因噎廢食?
A:在出國之前,我在廢除死刑的辯論上,關注的往往是技術層面的,沒有探討基本價值問題。直到我到歐洲之後,看到他們把死刑的廢除當成是基本的價值信仰,就算沒有冤獄,他們還是要廢除死刑。所以我想,如果把死刑問題侷限在技術層面上,有可能是誤解了問題的真相。問題的癥結應該在於死刑的意義何在?死刑是不是真能促進社會和諧,甚至弭平社會因為案件造成的傷痛?如果認為沒有這個價值存在,又同時可以兼顧那些就算是萬惡不赦罪犯的生命權,另方面也能維持大家對法律的看法,那麼廢除死刑何樂不為。我想這才是思考的重點所在,才能凸顯出問題的本質。至於誤判等等技術的問題,我可以大膽的說,不論如何都無法去除誤判的疑慮,雖然審判品質是有改善的空間。但我想不可能是沒有了誤判,大家會自動轉而支持廢除死刑。死刑的價值跟審理過程的技術問題,我想還是脫勾思考會比較好。
我也想談一下人本教育的思考問題。在歐洲的小學教科書,經常探討都是在一些基本觀念:人為何要有國家?國家為何要有憲法?為何要有司法制度?我們的學生能回答這些問題嗎?我覺得這是重要的問題。我們的教育總是要求學生背誦答案。我個人在法律系當老師,對於整個法律教育體制就非常不滿:你怎麼能要求一個學生在兩個小時內寫出滿滿四題的答案,不但要判斷是誰的學說,還要能背誦各種法條。這跟德國非常不一樣,他們的法律系教授不但不要求學生背法條,還給予學生非常長的時間思考,再從容寫出答案。我覺得我們的教育,並沒有讓學生能彈性靈活的思考,也沒能讓學生回到根本的問題上。學生永遠是在很多考試的材料裡面穿梭,久而久之一定被異化了。
我認為,我們在人本教育上,面對的才是最根本的問題。廢除死刑整個思考應該是全面的,是重新定位社會裡許多事物的價值。對於一個忙碌的現代社會,應該是要靜下心來好好思考,我想這是希望大家可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