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金字塔型的刑事司法程序架構

陳建興

根據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結論及司法院所規劃刑事訴訟法未來之修正方向,係以「建立金字塔型之健全刑事訴訟架構,並提高訴訟程序之效率,以獲得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以事實審功能發揮為前提,要讓第一審變成堅實的事實審」為目標。所謂「要讓第一審變成堅實的事實審」,這個金字塔型的刑事訴訟架構不宜僅限於法院之一、二、三審而言,而應擴及整個刑事司法程序之參與者所形成的大金字塔型架構。亦即,在金字塔的最頂端是職司審判的法院,中間一層是負責偵查、起訴、實行公訴的檢察官及為維護被告權益的辯護律師,底層是在第一線從事犯罪調查的司法警察。刑事司法程序由金字塔的底部開始,經過司法警察及檢察官層層處理、過濾,部分案件才進入審判程序,才有所謂事實審而後法律審。
如果研究修正刑事訴訟制度時,以金字塔頂端之審判程序為核心,或只專注金字塔最頂端「量少質精」的改革需求,而忽略了進入審判程序(通常程序及簡易程序)以前偵查階段案件處理的品質是否精良?有無適當的訴訟替代機制?未進入法院之更多案件的正義是否得以伸張實現?對於最先進入刑事偵查階段之司法警察及全程參與刑事程序之檢察官(檢察官貫穿偵查、審判以迄執行全程)之定位及需求是否解決?同樣位處中層的辯護人法律上地位是否與法官、檢察官有適當的平衡?等問題,自無法建構出健全的金字塔型刑事訴訟架構。
目前位處金字塔型刑事司法程序架構中層之檢察官的困境在於角色定位不清及人力不足。在檢察體系內部雖仍有「偵查」為重或「公訴」為重的爭論,但在堅實第一審為事實審之前提下,檢察官必須調整角色的認知及職權行使方式,強化檢察官公訴人的色彩。在院、檢之間,關於進入審判階段這個「關口」的「起訴裁量」及「起訴審查」之機制已有芻議,但應如何精緻運作?又究竟由檢察官來扮演類似「預審法官」的角色還是由司法院考慮設置「偵查法官」?其他訴訟替代機制由檢察官來處理還是由法官處理?牽動著角色及職權分配的問題,仍待深入討論而後立法解決。其次,檢、警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中,進入審判程序者不到半數。在金字塔下層檢察官之配置人數自應為上層刑庭法官人數之合理倍數,若無法補充足夠的檢察人力,勢無法快速有效且兼具品質地處理大量之案件。
至於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同處於審判前的偵查階段,但又分處於金字塔的不同階層,二者介入案件偵查的方式,自應有所區隔才不致造成人力的浪費及角色的混淆。當檢察官必須實行公訴,投入法庭活動時,其對偵查程序的主導方式,勢必透過對司法警察偵查作為的指揮監督及「起訴決定權」之行使來實施。當檢察官介入偵查的時機、範圍及指揮監督方式作了調整時,對於日常大量案件之蒐證及調查,則成為司法警察責無旁貸的義務。對此,「正當法律程序」仍然是指導原則。對於司法警察形式上合於法定程序且實質上具有正當性之蒐證結果(包括人證、物證、書證),自宜賦予其證據能力得提出於法庭上調查、辯論,才不致於迫使底層的作為回流到上層。而目前警察辦案的問題在於辦案素質及執法的公信力有待提昇,這是警政主管機關必須正視及改進的地方。若司法警察層級無法奠下刑事訴訟程序堅實的基礎,不但案件品質無法精進,也讓本應在基層處理的事務不當湧向上層,將直接衝擊刑事司法程序的結構與流程。
全國司法革會議甫屆滿三週年,又值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在各界肯認「建立金字塔型的審級構造,增進審判效能」的目標時,如果將目光拉遠一點,我們就看到了在審級構造以外,有一個更大的金字塔。依人、事數量之分配比例,廣大的中間層及底層的困境與問題更多,其改革益顯迫切,也需要在法制面及行政方面投注更多心力。有了健全的基礎,金字塔頂端的改革自是水到渠成。(作者為立法委員、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