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開創司法監督機制的新紀元~新竹地區律師評鑑開辦

竹地方法院、新竹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

年來司法改革已漸成朝野共識,官方與民間團體均不斷提出各項改革的措施與建言,然而制度的革新固然重要,人員的革新則更攸關改革成敗的關鍵。因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多年來均主張法律人應相互監督、彼此砥礪,藉由法官、檢察官、律師間相互評鑑,俾使法庭活動更加健全,透過司法監督機制,進而提昇司法品質、強化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
為什麼需要律師評鑑?
或許有人會質疑「律師並非公部門從業人員,為何不直接以市場機制或律師自治的方式汰劣換新,而需輾轉透過律師評鑑的方式為之?」然而律師是廣義司法的一環,但由於律師執業的資訊並未完全公開化、透明化,是以所謂「完全的律師市場機制」實際上並未發生效果,一般民眾往往僅能靠口耳相傳獲得律師的片斷資訊。因此改善不完全市場機制的方法之一,就是樹立具公信力的評鑑制度,透過評鑑結果的公開,讓社會大眾瞭解個別律師的執業品質、敬業精神及品德操守。
此外,律師自治的盲點亦有二:其一,獨立執業的律師,不易得知其他律師的辦案品質;其二,目前律師公會對所屬律師雖有懲戒權,但受限於無強制調查權等因素,故欲完全仰賴律師團體自我監督,其成效顯然有限。因此我們希望除律師自律外,亦能加上他律的機制,透過外在公正的評鑑監督,幫助律師界整頓風氣、提昇服務素質。
由誰來評鑑律師?
由於一般民眾對律師的專業能力瞭解有限,而律師同道又不易得知其他律師的辦案品質,因此唯有法官依據律師在法庭及個案上表現所作的評鑑,比較公允。
評鑑辦法
詳細評鑑方式請參附件:新竹地區律師評鑑辦法及評鑑表格。在此謹摘要整理重點如下:
一、評鑑對象:新竹律師公會全體會員。
二、評鑑時間:91年10月1日起至92年9月30日止,預計於92年11月公布結果。
三、評鑑方式:由新竹地院各法官隨案評鑑各該案件之委任律師。
四:評鑑項目:分為法庭活動、書類品質及品德操守等三部分。
律師評鑑的開辦,將使司法改革向前邁進一大步
三年前的全國司改會議雖決議建立律師評鑑制度,但在官方冷漠、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消極的情況下,始終未見施行。如今在新竹地方法院及新竹律師公會大力推動下,由該公會、新竹地方法院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合辦的新竹地區律師評鑑,終於能在今天(91年10月1日)展開為期一年的評鑑工作,此舉不但開創司法監督機制的新紀元,讓司改向前邁進一大步,更為法律人突破本位、攜手合作司法改革,作一最佳示範,同時希望未來不只新竹地區舉辦律師評鑑,有朝一日全國各地律師公會均能舉辦律師評鑑,讓司法改革也能從律師品質的提升作起。

新竹地區律師評鑑辦法
一、 評鑑對象:以新竹律師公會全體會員(不包括非會員)在新竹地方法院因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民事強制執行案件,受委任辯護或代理之律師為評鑑對象。
二、 評鑑時間:預計於91年10月1日至92年9月30日進行為期一年評鑑,另統計粗估約需二個月時間(含會議討論時間),預計將於92年11月進行公布。
三、 評鑑方式:隨案評鑑
1. 由新竹地院各法官(民/刑庭/民事執行處)隨案在製作判決書時,同時填寫律師評鑑表格(參附表)。
2. 每位法官就各該案件之委任律師進行評分,合議案件則由全體法官共同就同一律師予以評分。
四、 評分項目與方式
1.評分欄分為三大項目:法庭活動、書類品質、品德操守。
• 法庭活動:請您就該律師是否準時出庭、出庭時有無充分準備、有無故意延滯訴訟、對當事人之委託是否盡責、開庭態度是否尊重法官、對造律師及當事人及法庭上或執行程序相關表現之敬業精神如何等情形予以評分。
• 書類品質:請您就該律師各項訴狀、書類之品質評斷,包括法律見解、爭點整理、舉證、攻防是否認真、專業或按時提出等情形予以評分。
• 品德操守:請您就該律師有無欺瞞當事人、關說或企圖行賄法官、收受對造不正利益或其他足以影響律師形象、信譽之不當行為等情形給予信賴或不信賴之評價。
2.法庭活動、書類品質項目分五等級評分(5:很好,足堪表率 4:不錯,認真負責 3:普通 2:不滿意 1:非常差,該轉行)勾選。品德操守項目則請在信賴、不信賴、不知道項目中打ü勾選。且若填寫3以上或以下及勾選不信賴者請註記其優、劣情形,倘該律師並無法庭活動也未於書類具名者不予評鑑。
五、 統計方式
由新竹地院專責人員彙整各法官填寫表格,半年或一年將評鑑表格送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負責統計,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評鑑結束一個月內提出評鑑結果。
六、 公布對象與方式
1.公布對象:預計評鑑結束公布超過10筆(公布門檻)評鑑筆數,公布平均3分以上及平均未達3分者兩群組,及各該律師被其評鑑法官過半數評為品德操守不信賴之律師姓名。
2.公布方式:不排名,只依姓名筆畫排序。
3.以上公布對象及內容為預定原則,至於具體公布方式及內容,由主辦及協辦單位共同組成之專案小組於評鑑結果確定後,再作最後決定。
七、 保密設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負責保管與統計評鑑結果,不得洩漏任何評鑑資料,且應於公布後二年將此份書面結果及電磁記錄銷毀。
八、 律師評鑑表格(若您想要瞭解評鑑表格形式,歡迎您上司改會網站www.jrf.org.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