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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庭長的法官

王時思

不是庭長的法官
王時思
在一片選舉的政治口水新聞中,台灣司法史上史無前例的訴訟案件——法官告司法院的官司,在最高行政法院有了大逆轉,那就是司法院敗訴。案件的內容是八十八年司法院在做法官職務調動時,將許多非常資深的庭長予以免兼,也就是只當一位普通法官,不必再當庭長了。這個措施是少數受到民間高度肯定支持的改革措施之一;原因是,有好些擔任了大半輩子的資深庭長,往往正是司法改革必須改革的對象。當庭長變成減輕案件量的優惠福利(庭長的分案量是一般法官的十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法官變成官僚的一種、當經驗資深變成保守的包袱、當穩定變成怠惰的時候,這個措施喚醒了這些庭長他們仍是法官的事實。
不過,顯然部分法官已經把「當庭長」變成一種「權利」而非「職務」,於是,兩位法官告上了司法院,堅持司法院違法剝奪了他們的權利。
本來在這波爭議中,我們連想都沒想就認為司法院當然有這個權力,庭長既然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種,身為司法行政主管機關的司法院,自然有權做人事調動,不過,最高行政法院顯然不這樣想。
最高行政法院判司法院敗訴的理由中認為,庭長也是司法官的一種,所以應該保障,而驟然予以免兼庭長則會傷害這些法官的聲譽名望,打擊工作士氣。面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這樣的見解,實在令人有點哭笑不得。最高行政法院一方面曲解了憲法之所以對法官予以特別保障的意義何在(不要忘了是因為要保障司法獨立!),而擴充了「法官」的範圍,把司法行政的職務當成法官職務在保障,而且公開主張,一位不必擔任庭長的法官是沒有聲譽的!這樣的觀念恰好印證了法官果然還是得做官的想法。
在一般人民的心目中,難道法官還不夠大?還需要「庭長」頭銜來增其榮光?而反觀,如果這些庭長真如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所認定的,必然是一群司法菁英,那何以不讓這些司法菁英專心於審判工作、認真辦案,別被司法行政干擾?讓這些資深法官們善用他們的經驗與知識,回復到一般法官所承接的案件量,為積案累累的法院分憂解勞?畢竟在司法工作上,是以審判為核心而非行政。
這個道理當然不難懂,難道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不懂?這些當了大半輩子的「庭長法官」們不懂?我想那倒未必,這個興訟與判決恐怕是再度說明,權力的位置與思考還是決定個人選擇的關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