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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與選舉

張炳煌

法官與選舉
張炳煌律師
前日報載,某高等法院法官的配偶為本屆立法委員參選人,該法官因有穿著法袍為其配偶助選的行為,而被司法院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送交法官自律委員會處理。被移送處理之法官則主張,該實施要點所規律的對象是指從事審判事務的法官,她已辦理留職停薪,未支領任何薪水,應不是自律要點規範的對象。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則規定:「法官為政黨、政治團體或個人作政治上之助選者,送交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確實是沒有寫明「含留職停薪的法官在內」。但是,留職停薪的法官就不是法官嗎?留職停薪就能迴避法官不涉入政治活動的限制嗎?
法治先進國家多制定有詳細的法官行為規範(CODE OF JUDICIAL CONDUCT),且設有自律委員會藉案例更具體地解釋與闡明行為規範之意涵。就本事件有關者,舉例言之:「法官之行為應有益公眾對於司法公正之信心。法官不應利用其身為司法官員之威信(PRESTIGE)以增加其本人或他人之利益。法官不得自願為他人之人格作證。」(加州第2A條、北卡州第2B條),「法官或法官候選人不應參與不當之政治活動。...法官或法官候選人不應為政治組織或候選人助講,亦不應公開支持(ENDORSE)或反對候選人」(加州第5A條)、「法官不應參與就其法官身分而言不當之政治活動。...法官或法官候選人不應(b)以言論支持政黨或候選人,亦不得公開支持候選人;(c)為政治組織或候選人募款。(d)捐款予候選人,但為其家人者不在此限。」(北卡州第7A條)
據報載,該官的親友不平的表示:「夫妻相助是天經地義,怎能說是違法助選。」,也讓我們來看看另的國家的法官是如何看待「夫妻相助是天經地義」。許多州的法官行為規範的前言均表示:獨立與公正不阿是司法的基石,法官是解決爭議所需法律與事實的決定者,是政府處於法治制度下的最明顯象微。因此,一九九七年美國法官會議所制定的行為規範之一為:「法官應避免不當或形式上不當之行為。因此,法官勢須接受一些對平常人而言屬於行為自由的限制。」
不論自律委員會處理結果為何,基於全體國民共同監督權力行使者的原則,國民心中自應有所評論,以上謹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