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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這是真的~關於法官評鑑兩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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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官評鑑
又到了每年公佈法官評鑑的時刻。每年的這個時候,幾乎是基金會和法官們關係最緊張的時候,無論有沒有被評鑑到的法官,這個時候幾乎都同聲一氣的認為基金會作的評鑑沒有「公信力」,雖然五年下來逐漸有法官認識到基金會舉辦法官評鑑的意義,不過,每每結果出來之後,總是批評多於支持。
就如同所有的評鑑或調查,來自各方的批評指教都應該要虛心接納,畢竟世界上沒有哪一種評鑑調查敢宣稱自己是完美、沒有盲點的。事實上,我們也期待每年在各方的意見及批指教下,能對調查方法及成效有所提昇,不只是行禮如儀的公佈評鑑結果而已。正因為如此,我們更有必要把法官評鑑的方法、目的與外界的質疑作一個澄清和說明,才不會讓彼此在誤解的基礎上對話。
聽起來最振振有詞,而且也屢屢被提出來的問題之一,就是關於「應該公開評鑑者姓名及資料以昭公信」的說法,事實上這項質疑卻可以說是最站不住腳的質疑。首先要澄清,在目前基金會所採用的調查方式上,評鑑者並非匿名,所以並沒有「匿名評鑑者」的存在。原因是,由於每位評鑑律師只會收到一份專屬於他,一整年來所經辦案件所接觸到的法官姓名、案號、當事人姓名,所以無論評鑑律師簽不簽名(事實上律師是簽名的),只要一回傳,處理中心就能立刻確知這份評鑑出自哪位律師之手,所以何來「匿名」的指控?
而至於要不要公佈公開當事人姓名則是調查研究方法論ABC的問題。事實上所有這類調查受訪者評價(尤其是評鑑者與被評鑑者間的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的信效度基礎都是建立在「不公開評鑑人姓名」的前提上,我們如何能夠想像教授評鑑卻公開學生對教授的評鑑分數、執政縣市滿意度卻公開市民對該市長的評分…而這份調查還具有真實性?也就是說,不公開評鑑者資料基本上是獲得誠信評鑑的基礎,公開評鑑者姓名反而是妨害評鑑公信力的殺手。如果要說因為不公開評鑑者資料,導致評鑑者恣意而為、摻雜情緒或私人恩怨,那麼就要回到量化統計的基礎——樣本數的問題來解決。除非同時有超過十位律師都對同一位法官摻雜私人恩怨,否則在經過去除百分之五極端值的校正效果之後(也就是每二十位評鑑分數中,將汰除一位最高及一位最低的評分),評鑑結果難以只用「私人恩怨」就可以解釋。而尤其以目前高等法院每位法官平均有五六十筆以上的評鑑數量來看(有些法官甚至有超過八十筆以上的評鑑筆數),要說這麼多位律師同時對特定法官有成見,除非這位法官真的是有什麼令人無法忍受的地方,否則根本無法解釋分數的趨同性。
而關於對品德操守表現的信賴度評鑑,這一項可以說是最受社會重視、難度最高,同時也是爭議最大的評鑑項目。誠如大家所瞭解的,一個人的品德操守要如何評價?一個操守七十二分的人和八十三分的法官差別在哪裡?在幾經討論之後,基金會所有成員才一致認為,在法官的品操表現上只有信賴與不信賴的差別,並非分數的評價,也因此唯獨在品操項目上是以「信賴、不信賴、不知道」而非評分來做評鑑。而在勾選的結果中,我們也特別保留了「不知道」這個項目,以避免沒有經歷特別事由的律師陷入二選一的難題。因此在解讀這項評鑑項目時,特別有意義的應該是一位法官受到「不信賴」勾選的比例。因為當一位律師捨棄「不知道」的選項,而做出「不信賴」的選擇時,他顯然是對該位法官喪失信心,那怕只有百分之一的比例,都是值得重視的數字,更何況有些法官的不信賴度超過了三成。相對的,從許多法官在不信賴選項上是0%的表現上來看,的確仍然有許多法官贏得了全年度所有接觸律師的信賴。
再度強調,我們始終相信評鑑本身絕對有在提昇、在改進的空間,但是,一定要站在理性、瞭解的基礎上互相討論、激勵,才會對司法改革有正面助益。有些指控其實是在不瞭解的情形下所提出的,例如指律師是在沒有看到判決書的情況下做出的評鑑,殊不知為何要克服萬難,在法官姓名之外,逐一表列出所有個案的案號及當事人姓名,就是希望評鑑律師針對各個判決逐一進行評價,而非泛泛的感覺,而我們也的確聽聞有許多律師因為要認真調出卷宗慎重評鑑,所以遲遲才交出評鑑結果。未來如何能隨案立即評鑑,甚至每次開庭就有一個評鑑,或許在克服技術性問題之後,是可以努力的方向,不過,卻不應就此否定了法官評鑑的價值。
除了認真聆聽各界的質疑之外,其實,我們也非常感謝一些法官真的聽見也重視著這樣的聲音,他們的支持令我們銘感於心。我們更期許未來能發展出更貼近司法使用者——人民,的調查評鑑方式,反映出更真實的心聲。而我們也希望,當有些法官忙著否定、生氣這樣一份評鑑報告結果的時候,或許可以換個角度,靜下來想一下,如果這個調查結果真的有其可信度,真的是反應的律師界對於法官的評價,那麼它的訊息是不是有更多值得思考的地方?而或許正因為這個評價和法官對自身的評價並不一定相當,它才更值得重視與反省。在這個上自總統、教授,下至民生消費品、電視收視率都有人調查的時代,作為一種沒有監督機制的職業者,或許以接納的態度看待這一類調查,會對於社會的想法、公眾的利益有更深刻的體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