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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日的槍決

民間司改會

在台灣一九九八年世界人權日的凌晨,以一記執行死刑的槍聲揭開序幕。這將成為台灣人權工作者最沈痛的記憶。
莊清枝,一個打算在今天舉行婚禮的人,再也沒有機會進行這場最後的婚禮。作為人權團體之一,我們甚至從未提出過廢除死刑的要求,只期待法務部在不得不簽准死刑之時,能確實詳查有無尚未查明的疑點、能以合理的期間考量當事人聲請非常上訴或再審所需的時間,希望能訂定一套確定的標準,使得死亡時間可以預期,可以死得甘心。不過,即使連這樣的請求都受到粗暴的踐踏。
十二月八日下午,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才剛剛針對死刑執行程序的問題提出要求,請部長在即將高昇之前,完成死刑執行標準程序的訂定,也正欣喜於法務部回應「已收集國外立法例」的善意回應,沒有想到,這記槍聲再次粉碎了部長的誠意,對於部長來說,死刑犯的生命似乎絲毫不需尊重,甚至不惜剝奪其在法律上聲請非常上訴或再審的權利,對於這樣的結果,不得不令我們強烈質疑,這位「人權部長」的人權觀念在哪裡?
■莊清枝案時間流程
律師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的時間:11月30日中午
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時間:11月30日中午
律師聲請非常上訴時間:11月30日下午五點
獄方收到法務部執行命令的時間:12月7日(依規定3日內需執行)
法務部核准死刑的時間:?(依5、6日皆為假日之時間推估應為4日)
當事人收到非常上訴駁回書面:12月10日
當事人執行時間:12月10日凌晨
從這樣的時間流程我們質疑:為何部長未待非常上訴聲請之結果,即簽發死刑執行,這樣的程序下,法務部審查死刑案件根本圖具形式,意義何在?當事人原本計畫於12月10日舉行婚禮,原因在於已聲請非常上訴,又尚未收到駁回通知下,預期時間許可;未料法務部事先即已簽發執行,而獄方依規定在接到命令後三日內需執行,因此勢必於10日之前完成執行。導致當事人「突襲死亡」,對死亡時間無法預期,這樣的死刑執行程序如何令當事人及其家屬心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