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法官評鑑的省思

林永頌 律師

今年十月民間司改會公布今年度法官評鑑結果之後,引起各界軒然大波,在此特說明民間司改會為什麼要作法官評鑑。
首先要談的是人民對司法信賴度低落的原因;一方面固然是制度的問題,另一方面,最關鍵的就是人的問題。而且「人」的問題又比制度面問題來的急迫與嚴重,首當其衝的就是應該要作法官評鑑。
而在法官評鑑之前,要先提到「法官自治」。法官自治基本上是上一波司法改革的結果,主要目的在於防止以司法行政考績等方式對審判形成不當的干涉,但是在落實法官自治之後,卻面臨了去除行政監督之後,如何維持法官素質的新問題,因此我們認為除了內部職務監督之外,必須建立一套外部監督的機制,也就是法官評鑑。
法官評鑑的另一個效果在於建立法官內部公平性的。同樣就法官來說,有優秀的法官,可是也有不適任的法官,在相同的案件量下,由於認真的程度不同,好法官因此長期勞累,甚至積勞成疾;可是有些法官卻可以很輕鬆、敷衍了事,甚至有操守等等問題,而這些法官正是造成人民對司法信賴度低落的原因。如果沒有一套評鑑制度來評斷什麼是優秀的法官,什麼是不當的法官,只會造成人民不信賴整體司法的結果,顯然對優秀、認真的法官不公平。民間司改會站在這樣的立場,當然應該鼓勵好法官、淘汰壞法官,建立對法官公平的評價。
而且今年並不是民間司改會第一次做法官評鑑,之前有台北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以及高雄部分律師都曾經做過。但是他們的共同點在於,都只公布了排名在前幾名的法官姓名。雖然是因為擔心造成院方反彈,所以只公布好法官姓名,但是這樣的結果卻毫無影響力,表現不好的法官每年調查的結果總是同樣的那幾位,根本不為所動;而我們在回過頭來重新思考法官評鑑的意義時,也應該瞭解,就是為了要「發現」不好,甚至不適任的法官,所以才需作法官評鑑,否則法官評鑑還有什麼監督效果可言呢?因此直接公布排名在後幾名的法官姓名,就成為和過去其他律師公會舉辦的法官評鑑最大不同之處。
我們調查的結果公佈之後,造成一些法官強烈的反彈,這反應出目前司法界的文化特質。就其他領域的問卷調查來看,選舉之前遠見雜誌針對各縣市首長的施政滿意度所做的問卷調查中,吳敦義市長排名最後;姑且不論遠見雜誌的調查客觀與否或信度高低,吳市長也只能說大概需要改進或提出說明,無論如何也沒有表示要告遠見雜誌。這樣的差異大概可以看出,我們的行政官、政治人物已經比較習慣來自民間、媒體的監督,雖然他們仍會抗拒、反感,但是仍然必須接受被監督的事實;反觀這次部分法官的反應,說明司法界的文化是比行政體系還來得本位、官僚與保守。而針對這次攻擊法官評鑑的論點,我們認為有重新提出來思考及反省的價值:
一、 所謂司法獨立,所以不可以受評鑑?
我們認為,司法獨立是一種為了達到公平、正義審判的手段而已,獨立本身不是目的;獨立的意義在於避免在個案審判上的不當干涉,而這次的法官評鑑是是針對台灣高院、台北地院所有刑事庭法官,對台北律師公會集體的律師發出問卷的普遍性評價調查,並非針對個案做評鑑,所以沒有造成不當干預的可能性,當然也不能以「司法獨立」為藉口來逃避評鑑結果。
二、 認為評鑑有損法官的尊嚴,沒有人能評鑑法官?
法官的尊嚴、權力從憲法的角度來看是來自人民的授權,司法的主人是人民而不是法官,所以應該是任何人基於公平的立場都可以評鑑法官才是。而由部分高等法院法官所提出的法官權力來自國民主權的原理,我們認為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法官的權力來源與監督的合理性。再說在司法的信賴度越來越低的時候,法官當然應該受到監督,如果司法有一天已經受到人民高度的信賴,當然就沒有法官評鑑的必要。
三、 律師與法官是對立的,所以律師不能評鑑法官?
我們其實很遺憾有些法官們這樣想,從司法的原理來說,審、檢、辯三方鼎立的模式才有可能造就公平的司法,尤其法官的地位更是超乎律師、檢察官之上,擔任中立客觀的第三者執行審判,怎麼會和律師對立呢?律師的對立面應該是檢察官吧!雖然實務上檢察官沒有落實蒞庭,造成法庭上法官代行控方角色而造成心態上不容易保持中立,有時與律師角色對立,但是這是應該要改進的地方,而不是排除律師評鑑法官的藉口。而從結果來看,這次法官評鑑有台灣高院及台北地院刑事庭法官,共一百多人,不及格卻大多是台灣高院的法官,這和之前針對四百四十四位律師所做的問卷調查中,高院刑庭法官在問案態度、裁判品質及品德操守上的排名都是最低的結果不謀而合。這樣看來,高院刑庭的部分法官應該要認真面對,為什麼在一般性問卷調查與法官評鑑中皆是排名最後?而同樣都是法官,為什麼還是有很多法官高達八十分以上?究竟是評鑑人出了問題,還是被評鑑的法官應該要認真反省?
至於司法院施啟揚院長也曾表示「律師怎麼可以評鑑法官?!」我們則認為,法官們反彈強烈畢竟是當事人的情緒,雖然遺憾但可以瞭解;但是施院長身為司法體系的最高首長,有如此的反應,讓我們覺得很驚訝。在四年的院長任期內,從法官自治之後就沒有提出一套確保裁判品質、避免法官怠惰或違法的辦法;司法院在八十五年一月提出的法官評鑑辦法只是針對個別法官的具體事實作調查的個案式評鑑;八十七年五月提出的法官法草案,也迴避了一般性法官評鑑;這樣的「政績」要如何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呢?
以目前的情況來說,各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成員以法官居多數,在四個法官跟一個學者的組成比例下,官官相護如何期待其發揮功效?也因此不難理解為何自八十五年法官評鑑委員會成立以來,沒有任何成效。
我們想再度聲明,如果司法風紀、裁判品質良好,實在不需要法官評鑑。但是在目前實務上各法院仍存在不適任法官的情況之下,我們很懷疑只靠目前的制度,這些不適合審判工作的法官要如何被淘汰?我們認為在沒有健全的司法人員汰換制度下,實在需要民間團體來作法官評鑑,監督掌握裁判權力的法官。而以現況來說,與法官接觸最頻繁、最容易瞭解法官的,除了法院內的其他司法人員之外,就是當事人、檢察官與律師;所以如果要做一般性評鑑,由律師來擔任其實是最好的選擇之一。
在這次的反彈中,有法官提出法官也要評鑑律師;我想律師也沒有理由拒絕,因為司法風紀不好,律師也是共犯之一,如同法官一樣,有好律師,當然也有壞律師,一樣面臨如何懲戒、淘汰的問題。如果法官們真的願意建立一套制度來評鑑律師,我們其實樂見其成,但是要強調的事,評鑑的基礎就在中立客觀,不能以報復心理為之,否則就失去評鑑的意義了。雖然理想情況是律師應由市場機制來淘汰,但是在目前資訊未能有效暢通,市場機能無法發揮的情況下,我們其實也需要一套客觀有效的評鑑方式,所以民間司改會所草擬的司改藍圖中,也規劃了律師的評鑑制度。
我們承認在這此法官評鑑當中,仍有許多需要改進之處,例如有人建議應加入判決書類的評鑑項目;這部分在技術上尚有許多問題需要克服,例如司法院的網站並沒有完全公開判決書,檢索系統也不夠完善的情況使得判決書取得困難或不完整;但無論如何我們都會認真考慮,虛心檢討。而在評分方式、內容上,也有值得調整的地方。民間司改會將會繼續辦理法官評鑑,如果能力所及也會擴大辦理,除非有一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很高,就是我們任務結束的一天。
最後我們對於這些被點名的高院法官所提出的反彈,例如要告司改會、杯葛司改會律師的案子等傳言,除了希望他們能反躬自省之外,我們只希望這些法官們能捫心自問:「真的讓每一個當事人,心服口服的離開法庭嗎?」如果這個答案無愧於心,我們也就無話可說了。
另一方面也要呼籲一般民眾:「你就是司法的主人,不管你對還是犯錯,在法庭應該有尊嚴,這是最基本的要求。」有什麼樣的人民就有什麼樣的司法,如果人民不懂得要求,對這些不好的情形一概容忍,結果就是司法永遠不會進步。還要呼籲律師同道,應該團結起來對司改盡一份心力,只有用心、認真的法官、律師、檢察官團結起來,才能解決這些司法陳痾。當律師奔波於事務所、法庭之間,碰到不講理的法官,問道:「我能怎麼辦?」我們要說,針對個案,其實不能怎麼辦,只能說,請加入民間司改會一起努力。當律師集結起來,當人民站起來的時候,我相信沒有什麼是不能改變的,當人所建立的制度悖離正義時,就應該改變。最後語重心長的是,有沒有人民更多的關心,有沒有律師願意更多的投入,才是真正決定法官評鑑能否發揮功效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