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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 不是解決犯罪的萬靈丹

林鈺雄 教授

在司法體系中 縱使無法做到教育與更生的目標 至少應給予嫌疑「人」基本的人格尊嚴與程序保障
一則錯亂的新聞。一個本來不足為奇的強盜案件,因為嫌疑人特殊的身分成了頭條新聞:台大法律系,許多莘莘學子夢寐以求的第一志願,據稱其學子為了區區幾千元犯下不可思議的強盜重罪,更令人瞠目結舌的是,犯罪動機竟然是為了買個大哥大。
社會何以為此震撼?首先,它顛覆了社會對強盜等犯罪的刻板印象,嫌疑人不再是刺龍刺虎的大哥或終日廝混的小弟,而是資優的最高學府學生。雖然,洪曉慧案也曾顛覆高學歷不犯罪的神話,但某種程度而言,本案的顛覆毋寧更為徹底:嫌疑人是所謂「知法犯法」的台大法律系學生,未來司法制度的準棟樑!
震撼的另一個理由,是無人能理解這種「蠢事」。之所以稱其為「蠢」,其實是我們假定:人是趨利避害的理性動物,因此,人欲犯罪時會衡量犯罪的利害關係,當刑罰惡害高於犯罪利益時,潛在的犯人就不會犯罪。正是在這種假設上,德儒費爾巴哈(Feuerbach)發展出「一般預防理論」,將刑罰的目的定位為威嚇潛在犯人與預防犯罪的工具,以刑罰的惡害讓潛在犯人知悉,犯罪乃得不償失的「蠢事」,並藉此消除其犯罪動機。這種想法,後來不幸被濫用成為殺雞儆猴的治亂世用重典論。
然而,眾多的犯罪個案與犯罪學實證研究,在顛覆一般預防理論的假設。對於臨時起意的偶發犯人而言,從犯罪的決意而實施並非利害計算而來;而其他犯人縱使計算利弊得失,考量的關鍵往往只是「失風」的或然率,而不是刑罰的嚴厲性,所以嚴刑、酷刑、死刑並無預防犯罪的功效。這正可以拿來解釋我們眼前的混亂現象。我國懲治盜匪條例,將普通強盜罪由普通刑法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提高到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徒刑,然而,對於任何一個前程似錦的台大法律系學生而言,單單因強盜失風所導致的身敗名裂,早已遠遠超過任何眩目大哥大所能帶來的轉眼虛榮,至於未來可能受三年或是十五年的徒刑宣告,根本不在犯罪時的計算範圍。準此,所謂「知法犯法」的譴責和「亂世重典」的論調,都不過是昧於現實的無的放矢。事實上,我國刑法不斷走入類似的迷宮,樂此不疲,例如,特別刑法中擄人勒贖未殺害被害人者亦處唯一死刑的加重規定,並未因而嚇阻鋌而走險的犯人,反而誘發犯人殺人滅口的動機,以隆低伏法風險。重典從來沒有治過亂世,但對重典的迷信也從來沒有破除。
在我國因應犯罪的刑事司法過程中,除重典之外,另一個徒增社會殘暴與不仁的錯亂,乃是對於嫌疑人的野蠻待遇。我國刑事訴訟法白紙黑子寫著:「偵查不公開」,實際的情形卻是嫌疑人低頭掩面,苦苦哀求媒體探照燈攝影機:「放了我吧!」不知何時開始,違法公開偵查成了所有聳動犯罪的「剃度儀式」,嫌犯人一進入警局時,辯護人未到場,各大媒體卻已經進行公審,即時將無處可躲的嫌疑人的影像傳輸到每一家庭,甚至鉅細靡遺披露嫌疑人的姓名背景乃至於前科資料,這些違法做法不但不應諒解,還應該依法深入追究;媒體如何利誘警察違法公開原應保密的偵查資料?如何能在警局架設強光攝影,公然侵犯嫌疑人的隱私權?原應主導偵查程序並注意嫌疑人有利不利情狀的檢察官,何以向來縱容此等嚴重的違法偵查?
這種法治國家不能容忍的非人待遇,法律明文禁止的違法作為,卻是我國司法給嫌疑人(管他是不是念法律的)的見面禮,簡言之,國家用違法手段將違法者繩之以法。諷刺的是,許多犯罪研究顯示,殘暴的司法處遇乃促成再犯的萬惡淵藪。法國文豪雨果在「悲慘世界」中,以其人道關懷控訴法律制度不仁所帶來的無止惡害,俄國文豪杜斯妥也夫斯基更在「罪與罰」中,娓娓道來一個大學生殺了老嫗的犯罪歷程和隨後的心靈救贖,道明法律制度的極限。犯罪與刑罰,是辯證而來,而嚴厲刑罰絕不是解決犯罪的萬靈藥,縱使我們在司法體系中無法做到教育與更生的目標,至少應該給予嫌疑「人」最起碼的人格尊嚴與程序保障。
讓我們謹記:歷史上只有因一昧打擊犯罪而崩解的社會,沒有因強調法治程序而潰敗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