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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廢除庭長吧!

王時思執行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年關將屆,各種「算總帳」紛紛浮上台面,司法界當然也不例外。
藉著「年終事務分配會議」的機會,台灣高等法院動用表決,將庭員三人的庭長分案量由九分之一降為十二分之一。姑且不論分案實施要點中所規定的分案量「六分之一至九分之一」是否是強制規定,重點是,讓我們再次認識到當庭長的「好處」。
今年在庭長是否應採任期制的問題上,司法院與高等法院部分庭長對立緊張,庭長聲稱庭長任期制違憲、違法,一再強烈反彈,所謂司法倫理不容挑戰,資深法官應享有尊榮等等說詞冠冕堂皇一一搬上抬面,結果是司法院「彈性實施」庭長任期制,原先所謂以此淘汰不適任庭長的初衷功虧一簣。而今,當我們讀到這則「庭長減低分案量」的新聞時不禁恍然大悟,原來當庭長最直接的好處就是可以「錢多事少」,在案件量如此龐大的法院來說,當然是無可取代的「福利」,也難怪萬年庭長堅持不下台。只是,嗟嘆這些資深庭長終於為了捍衛自身利益而露出「德高望重」的馬腳了。
而在台中高分院的情況則更加慘烈,在拖延五小時的會議之後,終於勉強從「六分之一」提高到「二十四分之七」。在這場對峙中我們該肯定的應該是「法官自治」的制度,若不是因為事務分配由法官會議自治,根本不可能變動這種分案比例。不過從台灣高院與台中高院不同的結局來看,給司法界更大的啟示應該是:有好法官的法院,「法官自治」才有意義;在捍衛自身利益超越司法使命感的法院文化中,少數的進步法官也很難推動司法改革。
而分案量之所以會成為如此重要的關鍵,其實反應出了另一項重大的制度問題:未能落實合議制。如果高等法院真能落實合議制,那麼法官分到多少案件量並不重要,因為每項案件都必須由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共同合議進行。問題是,目前的現況是調查程序皆由受命法官獨任,一直到辯論庭才採合議方式,而屆時,根本不瞭解案情、未閱卷、甚至沒有卷宗的法官要如何能真正「合議」?落得成為真正的「陪席」法官。
所以,不僅要呼籲進步的法官們團結起來,更努力由體制內朝向司改的路上前進,改變整體的司法文化;更要催促司法院拿出辦法來,別再逃避不適任法官的問題,如果不能以制度性的方式解決不適任法官的問題,未來勢必會累積成為司法改革路程中的絆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