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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職進修的省思

王寶蒞 律師

律師難道僅僅只能是眾多「行業」中的一種而已嗎?不過,哪位現職律師又敢自稱是個「法律實務家」?別說二戰前我們沒有律師進修制度,二戰後也是談不上的。近年來的律師職前訓練,嚴格地說,也只是一個起步。在各方意見妥協之下,訓練的時間少斤減兩,顯然不是很夠,這種母雞帶小雞的行業訓練制,固然相當程度地掩飾了制度設計者缺乏歷史經駖的窘境,但是,新進律師遊走於辦公室與法庭五、六個月後,真的就功德圓滿?一個律師的專業知識這樣就足夠了嗎?還沒有算進律師的專業能力、獨立思考能力、道德勇氣、心胸寬容度、思維的視野、求知慾呢!甚至人文的關懷,就更談不上了。吾人不禁要問:到底什麼是律師啊?母雞律師們!您們自己是不是反躬自問過呢?世紀末的台灣,好似總覺得缺了點什麼要緊的東西。
作為一個以「解決衝突」為專業的工作者,律師對於法律規定、實務見解等必須瞭如指掌,這是最基本的要求;經常射獵、切磋,固然重要,如果只重技巧的嫻熟,充其量僅能訓練出一個鬥訟技能高超的人,絕非一個法律人。律師在職進修制度的未來,不能重蹈學院常年以來考試取向,填鴨式技能訓練的覆轍。
律師業主體性的自覺,老實說,還差得很遠,年輕律師開張執業,多以開拓業務「大展鴻圖」為職志,當他們忙碌於四處尋找案源時,不知其內心深處的理想還能撐多久,如果律師同道自己對提昇這個行業為民間社會代言人的志氣都不足,社會對我們又能有多少期待?放眼將來,律師的角色幾乎命定的益發吃重,與過去已大異其趣。人類最可貴的本質之一就是自己能設定規範,然後去遵守,為了使律師在職進修成效不致落空,設定法律規範有其必要,例如以立法規定每位律師每年必須參與某專業領域一定時數之進修課程,以提升其對該領域的專業能力;其社會服務、社會關懷(義務法律服務)及對社會改革的努力,做了多少?亦列入評鑑範圍,如未達最低標準,或可認其欠缺該部分之能力或該部分之能力不足。此僅舉其瑩瑩大者。
理想與現實之間的爭戰,毋寧是律師在職進修制度變革過程的寫照,目前的選擇決定將來我們的長相,當「賺錢」變成一種全民運動之際,律師的未來在那裡?作為一個母雞律師,我在忙碌之餘自己偶爾稍微抽一點時間,瞬間想一想,都不禁汗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