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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照到了誰

林峯正

2008年8月8日,「遊說法」正式上路啓用。這 部法律是去年7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甶丰管機關内 政部這幾天對外公開宣導的内容得知,我國是繼美 國、加拿大以後,全世界第三個以專法規範遊說行為 的國家。

這是陽光法案的一環,其主要的目的是讓遊說的 行為攤在陽光下,供社會各界檢驗。

人人都應該支持陽光法案,重點是要以什麼樣的 方法讓陽光普遍照射在各個可能藏污納垢的黑暗角 落。看完整整31個條文的遊說法,實在很難對這部 法律的效用感到樂觀。

遊說法第15條規定,依本法規定不得遊說而進 行遊說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不受理其登記,並以 書面通知遊說者,被遊說者應拒絶其遊說。

法律文意明白清楚,舉例而宜,某立法委員為其 自己經營事業向某部會首長遊說,依遊說法第12條 規定,民意代表不得為其本人經營之事業進行遊說, 因此該部長即應依上開規定拒絶立法委員之遊說。

問題在於若該部長未予拒絶時,遊說法能拿這位 部長怎麼樣7答案是沒有規定。換句話說縱然部長被 發現並未依法拒絶,也沒有任何罰責。

試問,我們要這樣的法律幹什麼?難道這部法 律假設所有可能被遊說的有權力的人都會乖乖遵守法
律,如果是這樣的話,也不必訂什麼陽光法案了,反 正有權有勢的人都會自動守規矩,還要那樣窮緊張幹 嘛?

如果從一個公益團體的角度來看這部法律,施行 前與施行後是截然不同的。以往公益團體要推動立法 修法,直接向部會首長或立法委員當面遊說可說是家 常便飯,這些可能被遊說的人心中再有一百個不願 意,但因對方是公益團體,至少也要應付一下。

有了遊說法之後,規定若要進行遊說,必須事先 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登記,俟其核准之後方可進行, 反而給了行政首長或民意代表有推託的可能。

若遊說的内容是有時效性的,緩不濟急已可預 期,更不要說除了事前登記以外,還要事後申報終止 及遊說相關經費收支情形,其行政程序之繁瑣實不在 話下。

重點在於,遊說法到底對於原本隱藏的遊說行為 有什麼致勝的武器讓他們「自動曝光」7看來除了第 三者檢舉以外也別無他法。難怪有人會說看了遊說法 的内容,只得到一個結論,那就是「原來有關係的人 就沒關係,原來沒關係的人就有關係。」

假若好不容易盼到的陽光法案對於陰暗的角落難 以穿透,反而曬死了早已攤在陽光下受檢視的公益團 體,真是情何以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