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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訴訟第一道防禦線:律師陪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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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雜誌曾在第66期報導法律扶助基金會推動「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偵」的努力,但司法院日前透過立法委員提出的刑事訴訟修法,對人民訴訟的權益,有相當大的影響。人民的訴訟保護機制,第一道保護關卡就是「律師陪同偵訊」,延續第66期的報導,本期我們將持續關心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的執行現況。
問:關於曾文杞律師在調查局被攻擊的狀況是特殊個案,或是以前就是層出不窮的情形?律師的陪同偵訊發生衝突,是在調査局或警察局內比較容易出現?

林永頌律師:
律師被打的情形仍算特殊。畢竟如果律師沒有辦法參與陪同偵訊,怎麼會被打?或是調查人員或警察和律師對陪同偵訊有意見不同時,如果律師沒有堅持,自然不會有被攻撃的情事。這次曾律師被打的個案之所以特殊,就在於「有律師這樣堅持,而且也有這麼大膽的調查局人員」。
但是是否真的如此特殊?真正出手打律師的確少見,但是若講到警察、調查局人員意圖在偵查中不讓律師參與的情形就並非罕見之事了。如果稀鬆平常的一般案件,律師到場,檢調人員會覺得無所謂,就進行例行公事的詢問。但若有破案壓力,他們的偵訊手法會有不當的情形,當然就不希望律師在場,這時候檢調人員可以用的方法就很多:從較為客氣的講法,例如警察直接告訴受訊問的民衆「不要請律師,請了律師也沒用」、「沒時間讓你請律師」,或是不讓民衆去打電話;到比較嚴重的,根本就沒有帶到警察局而直接刑求逼供,例如張方田案,他完全沒有機會請律師幫忙。如果是後者的情況,律師不可能來,也就沒有衝突的情形了。
警察局或調查局也有可能在沒有刑求逼供的時候才通知律師到場。或是律師並沒有全程陪同的時間,所以在律師在場時,故意不問到可能影響受訊問民衆是否定罪的要點,等律師走後才開始詢問,所作出的筆錄就沒有律師的確認。又或者是律師在場,檢警人員以律師可能妨礙調查之名義要求律師離開偵訊室,只能看閉路電視,這時如果檢警人員施以恐嚇威脅,律師透過閉路電視也聽不到。
立法建立律師陪同偵訊的可行性
法條上(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二項)律師在場規定之用意,是為了避免像當年的王迎先案再度發生。因此,並不僅只於刑求,所有的違法取供,都應該包含在内。檢警為了避免違法,會使用很多方法支開律師。曾律師在此案中因為堅持看筆錄而被攻撃,他堅持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可是很多案件的情形都是在律師參與偵訊之前,律師的力量就被排除了,根本沒有訊問完後,看筆錄的問題。
在這個部分,應該在法律上要明文規定,或者至少能夠讓檢警調以及律師公會能夠共同建立這方面的規範。但共同建立共識方面有其困難性,原因恐怕在於調查局、警察局的認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曾經與警政署以及法務部溝通,談及律師在偵訊時在場的權限為何的問題,並有一初步共識,但是當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真正要各地警察局來落實,引起各地警察的譁然反彈,所以警政署最後推翻了共識。這裡牽涉到警察對於律師偵訊所能行使的職權,和律師的想法有相當大的落差。既然機關間的協定有所困難,立法比較有解決此問題的可能性。
問:檢調人員與律師師出同門,但似乎在對被告、或僅是受偵訊的人民的人權保障方面和律師的想法差距很大,請問對此律師有何建議?
林永頌律師:
一個人的角色和職務會使其觀念改變。即使在學校有非常注重刑事訴訟法和人權的老師強調這些觀念,但在進入實務後,所居的職位對人的影響是超乎想像的。此時,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範,就會以對自己職務較為方便的角度來採取便宜措施,並且進而作出有可能侵害人權之事而毫無自知,甚至認為自己是替天行道。
每個人都會受到自己實際經驗實務的影響而有偏頗,本為人之常情。所以制度沒有建立明確規範,就必定會有人踩線。而警察局和調查人員在法治訓練上原本就不如檢察官及律師等完備,忽視人權的情形就更為嚴重。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在實際運作中建立尊重人權的文化。不可否認的,學校教育和職前訓練會有一定幫助,但由於所在職務的影響,實際運作上必定會有所偏頗,會站在自己的角度忽視人權。
我曾經去英國參觀警察局,英國的律師在警察局有獨立偵訊室可以單獨與被偵訊的民衆談話,而警察不能在場,這是人民很基本的權利。我詢問當地的警察對這個制度的感覺如何,警察並不特別覺得有所不便。創辦此制度的是英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董事安東尼.愛德華(Anthony Edwards)。他來台灣演講時,講到在此制度施行以前,警察對律師在訊問方面的限制情形也是很糟糕,例如律師在警察偵訊時需要坐在距離警察和當事人很遠的固定椅子上。但是後來有律師的堅持,警察方面就慢慢改變,如今此制度已施行20餘年。
並不是有規定一切就可以迅速改變,但是法律規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否則無法形成法治文化。例如規定:律師可以在場,但是警察會阻擋律師,人民對自己的權利也沒有槪念,縱使有,要是臨時被偵訊,根本找不到律師,所以沒有可操作性。應該要有律師輸値制度,或是法律清楚規定律師在場具有哪些權利,達到可以操作的階段。
檢警並不會因為法律規定觀念馬上改變,可是在實行的過程中會逐漸感覺到這不是只有壞處。的確,律師在場會影響警方不能做違法的事情,也許影響了案件解決的效率,但是警察也不總是做違法的事情,有時也是對他們的保障。而在警察檢調人員違法取供的情形減少後,工作尊嚴提升,法院對證據的採信度也因律師在場會提高。隨著規定的實行,實務界的人員們會因此慢慢改觀。我認為這一方面是規定,一方面是文化,一方面是實際運作中的感受。
加強試辦律師陪偵
問:在今年1月26的座談會,羅秉成律師提到制度實施以來,由於警察方面不太配合,實際收到的案件量並不高,目前法扶的撿討以及日後的方向爲何?
林永頌律師:
第一次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原本說好在2007(民國96)年9月開始,最後真正在2008(民97年)1月才開始,這樣的案件量應以警察局為大宗。以量來看,應是沒什麼績效。因為剛開辦時,不敢讓所有分局試辦,怕這樣展開,一些地區的律師不夠多,縱使是大都會的地方,可能沒有律師想要晚上陪同偵訊,所以先從幾個分局開始試辦。因此找了都會區警察局分局,但是警方沒有把這件事情看得很重要,所以配合上並不積極。而法扶自己也有受扶助之人要有3年以上重罪的限制,加上法律扶助法規定要無資力。不過,這方面法扶在實際運作上並沒有嚴格審查資力,但警察對審查資力方面可能沒有告知,或直接告訴民衆其並不合格。真正實際運作並不清楚,但反映出來的案件量是非常少的。
於是今年在看到結果不彰後就做了開放動作,除了試辦的分局之外,其他分局如果有想要合作的情形,或是人民主動打來都一律開放,但這樣的機制尚非廣為人知,申請量仍然偏低。在今年法扶4週年慶時,有向馬總統反應,目前看警察署長的態度是否積極重視,如果署長的反應為正面,就可以要做以下的努力:
首先,試辦分局希望增加,也請警察署把此當重要事情,甚至有檢討和績效等等的討論。至於律師在調査局、警察局陪偵時的權限部分,已經有向相關機關表示,但警調機關並未將其定入内規,理由是說法律又沒有明文規定。因此一方面想要進行溝通,看看有沒有機會讓内政部警政署定入内規,另外也希望民間團體,例如民間司改,能夠發聲而進一步推動制定法律。
問:因爲法律扶助法有資力規定,雖然法扶對資力審查是寬鬆的,但在資源有限的狀況下,那些沒有在警察局初步審查時就發現資力超過的個案,又是怎麼處理?
林永頌律師:
法律扶助法對資力的規定,我認為基本上是不適當的。例如英國是不審查資力的,因為法律扶助的目的就是保護人權,第一次偵訊的情形就是人民突然被逮捕,不管有沒有資力根本就沒有時間去尋求法律上的協助,這種情況找到律師有困難,所以是站在人權幫助他。
我國的法律扶助法也有例外,例如3年以上重罪就不用審查資力,也是站在保護人權的觀點。所以陪偵也不應該有資力的規定。但這部分法律扶助法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會留下空間。後來的運作是簡單的訊問,如果嫌疑人顯然有很多財產,就撤銷扶助。英國的處理是先派律師給人民,解決了最緊急的狀況(陪同偵訊),事後再看資力,如果超過,法律扶助便與以駁回。如果可以建構一個制度,讓有資力的人民事後付費,會比較妥當。例如德國在強制辯護案件(即3年以上重罪),會強制派律師與人民,如果該人民資力超過,就強制該人民付律師費。
問:第一次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已經實行一年了,有陪同偵訊經驗的律師中,有沒有曾經回報過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或是您執業多年以來,到警察局或調查局有過什麼樣特別的經驗?
林永頌律師:
目前沒有聽到特別的異狀,因為如果警察都願意讓涉嫌者通知法扶委派律師前來,可想而知應該都是比較沒有問題的案子。再加上法扶並不知道警方實際上手上的案件量以及案件種類,所以目前所知律師沒有碰到特別的狀況,也不見得是完全的事實。我有幾次陪偵經驗,感覺也較為負面。突然被叫去調查局或警察局,連申請人都不認識。有一次到調査局,坐在一旁聽警察對嫌疑人訊問案件過程,我在一旁紀錄,過程中警察突然要求離開,於是與警察爭執,後來因為有認識的其他調查局人員,才得以重新進入聆聽案情。警察會認為律師陪偵是一種干擾。但為什麼要有律師陪同偵訊?陪偵有幾個重點:
1.一般民衆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為犯不犯法,或是當警察問話時要怎麼回答比較正確?如果對警察所問的問題真的記不得了該怎麼回答?警察的偵訊時間有多久?怎樣才會被抓去關?所有的問題都必須回答嗎?等等的問題。所以民衆會需要問律師一些問題,而警察必須不在場。
2.律師在場會讓人民感覺有人幫助而安心,心情會比較穩定。大部分的民衆第一次進行偵訊時是相當惶恐的。有律師在場,至少讓當事人感到有人會站在他這一方給予幫助。
3.如果有律師,警察在訊問的過程中比較不會有大聲威嚇,或是誘導訊問的情形。律師的在場會讓警察有所節制。如果嫌疑人的供述有明顯有利的情形,律師也許可以在最後陳述給警察和調查局人員,以茲參考。而在最後筆錄要簽名時,一般民衆可能不知道筆錄上紀錄什麼是合宜的,是符合自己本意的,也需要律師的協助,這一點也是曾律師在努力爭取的部分。律師要努力的,就是防止檢、警、調可能的違法取供。
律師要取得的權利,不外乎就是事前跟當事人談話,偵訊中適當的請警察控制語氣或訊問方式等等,最後審視筆錄,不外乎就是這些。但是這些法律都沒有明文規定,大部分律師對陪同偵訊的經驗應該都是很無聊,因為無法單獨跟當事人談話,連案情也不了解幾乎;什麼也不能做,也看不到筆錄,完全無法幫助當事人。
問:謝謝林律師接受這次的專訪!
林永頌律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