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與實質雙重公平,是造就司法實現正義的必要前提。法官評鑑正是為了保障這個前提的一種制度。 記得於前幾期之司法改革雜誌中曾刊述若干法庭記實之小故事數篇,而其中一則最令筆者印象深刻者,其刊述內容略為:⋯⋯
法官雖為廣義的公務員,但法官的職責在於就當事人的爭訟平亭曲直,立場應極其超然,僅依法律﹑對良心及良知負責。一般公務員上下從屬及服從關係,絕不能適用於法官。日本憲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有法官依良⋯⋯
司法改革的兩大對象,一為制度,一為人。 「法官評鑑」一般認為是從「人」方面下手改變,然而實行之結果,也將影響制度之更張。例如評鑑刑事程序品質中的蒞庭確實與否一點,除了改變相關的人「檢察官確實蒞庭公訴⋯⋯
由於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要求二年內必須完成修法之緊箍咒,立法院必須也終於及時趕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將 (一) 羈押決定權回歸給法院; (二) 納入智能障礙者強制辯護及⋯⋯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下簡稱新法)已經公布實施,其中有關被告羈押部分,係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而來,實際上亦係步伍美國刑事訴訟的精神。 綜括而言,這次的修正條文是一項進步的法律,是一⋯⋯
縣市長選舉剛剛結果,一堆因選舉產生的誹謗及賄選官司才剛剛要開始。司法對這些案件是否能發揮紛止爭,及對日後的選舉產生規範性的功能,進而淨化選風?國人對現階段司法,或不敢寄以厚望。 日前報載花蓮高分院對⋯⋯
報載行政院長蕭萬長針對多位交保的治平專案被告出馬參選之事,抨擊法官濫用保外就醫權,這番話引起台東地方法院法官的反彈,認為蕭萬長不但打擊法官的士氣,也等於是自己搬磚頭砸自己的腳。 治平專案是法務部為遏⋯⋯
之一:招誰惹誰? 場景: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某法庭(以下案件皆為同一法官) (一)詐欺案件 法官訓斥告訴人:「沒錢就不要借人,有錢就去救濟做好事。」又說道:「你不要詛咒,如果詛咒有用,⋯⋯
對於因認為白曉燕命案的審判「不公」而內心深感再度「受欺負」的社會大眾,辨明兩個英文字的差別,可能有助於心情的紓解,並且在比較堅強、具有自我救贖信念的心理基礎上,來思索如何以更深刻的社會機制來伸張實質⋯⋯
接連兩起律師涉及重大司法風紀案件,喚起了社會對於司法人員中律師的重視。在推動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律師制度的健全當然也是司法健全的要件之一,其中最基本的就是律師資訊的透明化。 律師資訊透明化 對於一般民⋯⋯
去年的十月十九日民間發起了「為司法復活而走」大遊行,希望能為沈痾已久的司法重新注入活力,並且要求司當局至遲在今年的司法節提出改革時間表,以重建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但是,經過了三個月之後,我們還是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