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受刑人基本權利之保障—以歐洲反酷刑委員會報告為中心

陳君維

一、前言
近年來觀察我國監獄受刑人人權,似乎隨著特定重大刑事案件而使社會大眾偶有機會了解到監獄中受刑人處境,也為監獄的封閉環境射入了一道看似溫暖的陽光。但或許是媒體的三分鐘熱度,也或許是落難權貴的困境已經解決,監獄發生的違法、不當事件仍層出不窮,尤其在日前監察委員對於彰化監獄施用戒具不當的糾正案(註一),足見如同監獄題材的電影故事還是不斷在我們這個法治國家上演。法規體制的不完備、行刑思想的不正確以及人民對於監獄行刑的刻板想像,造就了現在監獄行刑時常出現問題,對於獄政的改革更是舉步維艱。
目前我國改革的當務之急,除為受刑人權利設立一個較為完善救濟機制(無論是外部或是內部),徹底打破因特別關係而使受刑人人權不彰之藩籬,此外,尚須有一個全面性的體檢,方不會有治標不治本之弊。在歐洲各國間,對於受刑人權利之保障,除了歐洲人權法院有提供直接有效的救濟途徑,另外一個不可忽略的,即是根據《歐洲防止酷刑、非人道或侮辱性待遇或處罰公約》設立的歐洲防止酷刑委員會。因歐洲人權法院往往僅就已發生之人權侵害作事後救濟,且通常都是窮盡內國救濟途徑而無法解決的案件,才有機會到歐洲人權法院;相較之下,歐洲防止酷刑委員會則是至各國主動訪查,比歐洲人權法院的審理案件更具有全面性。就此,本文欲簡介歐洲防止酷刑委員會之報告,以一個跨國性組織之觀點提供獄政改革之參考方向。
二、歐洲防止酷刑委員會關注重點
歐洲防止酷刑、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或處罰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以下簡稱歐洲防止酷刑委員會),是在歐洲理事會成員國基於《歐洲人權公約》對於人權保障的背景下,人權保障逐步從事後審查轉向侵害的預防,而於1987年制定了《歐洲防止酷刑、非人道或侮辱性待遇或處罰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此公約主要乃回應《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註二)之規定。與1948年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比較,《歐洲防止酷刑公約》強調預防性並設立歐洲防止酷刑委員會來調查各締約成員國是否有符合公約要求。其所關注的對象,主要是自由被剝奪之人(deprived of their liberty),除了受刑人,羈押被告、精神病療養機構之病患、被拘留之移民、受自由剝奪之青少年以及婦女(註三)。
在歐洲防止酷刑委員會的關於監獄訪查的報告中,其主要關注的就是受刑人是否有受到虐待(illtreatment)的情形,無論是心理或是生理,皆在其評估、調查的範圍之內。而其常見的監獄議題不外乎是監禁的基本生活條件、單獨監禁,以及監獄之醫療服務。囿於篇幅有限,本文擬就歐洲反酷刑委員會對於監禁基本生活條件相關報告中幾項議題加以介紹:
(一)監獄擁擠問題
這是委員會最常關注且與其職權最有直接相關的議題。監獄的牢房空間設備有限,所以當監獄人數過多時,會使得受刑人得以使用的空間、設備被限縮,進而使其生活品質會隨之降低,這對於受刑人之生理、精神皆有一定影響。若情況更為嚴重者,委員會認為則有可能對於受刑人構成非人道或有辱人格之處遇(註四)。故關於監獄擁擠的問題向來是委員會訪查的重點之一。
一個過度擁擠的監獄會產生相當多的缺點:狹窄和不衛生的住宿環境(註五);受刑人時常缺乏隱私(甚至是如廁盥洗亦卻乏隱私);由於需求超過了監獄可用的人員和設施資源,導致牢房外之活動減少;負擔過重的醫療服務;監獄中的關係更為緊張,以及在受刑人間或是,受刑人與監獄人員間的暴力事件增加(註六)。
為解決監獄裡人滿為患的問題,某些國家開始增設監獄。但對於委員會來說,這並非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現在已經有部分國家開始減少或調節將犯罪者送往監獄的數量,以使監獄人數處於可控制的水平(註七)。
(二)受刑人之活動
監獄內完善的活動方案(工作、運動、教育等)的安排,對於受刑人的健康是相當重要的。這對所有受拘留者皆是相當重要的,無論是羈押中的被告或是在監執行的受刑人。無論牢房環境有多好,僅只是將受刑人關在牢房內數週或數月,對於受刑人之身心健康仍非妥適。委員會建議,對於羈押被告應該一天有一部份時間是在牢房之外活動(8個小時以上),而對於判刑執行的受刑人亦應如此,甚或有更好的待遇(註八)。
受刑人每天至少1小時的戶外活動,被廣泛承認是受刑人基本保障(且最好是被列入受刑人之例行活動行程)。委員會也認為每天戶外活動的提供應無適用對象之例外。而戶外活動的設施應合理寬敞,並盡可能提供遮蔽物以預防惡劣天氣(註九)。
(三)衛生
得以使用適當的盥洗設備以及良好衛生標準的維持,是構成監所人道環境的重要因素。在這方面,委員會表明其並不喜歡某些國家的作法,在監牢內設置便桶便盆(然後在特定時間再一併清理)。牢房內應有廁所設備,或在受刑人需要如廁時,應隨時(包含夜晚)使其離開牢房如廁,而不應有不適當的拖延。此外,委員會建議受刑人應該有足夠的淋浴或洗澡設備。其亦期望個別牢房中能有自來水的提供(註十)。(註十一)
(四)與外界接觸
委員會也相當注重受刑人與外界家人以及親密朋友的接觸。任何對於此種的限制必須是出於可預測的情形,或是有限資源的安全考量。其也希望在接見或是電話連絡的規定上可以較為有彈性的處理,例如對於距離較遠的家人接見,可以累積接見的時間,或是透過電話溝通(註十二)。關於這部分,亦常常出現在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亦即係受刑人之家庭生活權利以及私人生活權利,受刑人之接見權(主要是家人與親密朋友),已為歐洲人權法院承認為《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註十三)的保障範圍(註十四)。
(五)武力的使用
監獄人員有時必須使用武力去控制暴力受刑人,在例外情形下,甚至需要依賴拘束身體之器具(instruments of physical restraint)。可以清楚了解到這種情形有很高的風險構成虐待受刑人,而需要明確的保護措施。
被施用任何方式的武力的受刑人有權使其立即受檢驗,且若必要者,由醫生治療。檢驗的結果應該加以紀錄(包含受刑人與醫生的相關陳述),且使受刑人得以利用。在那些比較少數需要施用拘束身體器具的案例中,受刑人應是處於立即且適當的監督下。更進一步言,拘束器具應該在沒有施用必要時,即為移除。不應以該器具的施用或施用之延長作為懲罰。最後,使用該器具的案例紀錄應加以留存(註十五)。
(六)申訴機制
有效的申訴和檢查程序,是對抗監獄虐待情事發生的重要基本保障。受刑人無論是在監獄體制內或體制外,都應該有申訴的管道,包括有秘密接近適當機關的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to have confidential access to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委員會特別重視由獨立機構定期訪查監獄(如探訪者或監督法官的委員會)。這些機構擁有權力聽取受刑人的抱怨(如果必要時可以針對抱怨採取行動),且有權力檢查機構之處所。這些機構在監獄管理與受刑人之間發揮作為橋樑的重要作用(註十六)。
(七)懲戒程序
懲戒程序的灰色地帶都會有非官方(且未受控制)的制度發展風險。懲戒程序應提供受刑人有權使其過錯的理由被聽審。且對於任何懲處皆有權上訴至上級機關。
在一般懲戒程序之外,通常尚有其他程序基於紀律相關、安全理由(例如:機構內良好秩序)會將受刑人與其室友分離。這些程序應該伴隨有效的保護措施。除非基於安全之要求,受刑人應該被通知採取該措施的理由,給予其機會表達對於事件的見解,以及得於適當機構前對於該措施加以辯論(註十七)。
(八)受刑人之移監
對於調動、移轉棘手之受刑人也是委員會關注的問題之一。某些受刑人相當難以應付,某些時候將受刑人轉換安置的機構是有必要的。然而,持續將受刑人從一個機構移動到另一個,會對其身心健康造成非常有害的影響。更甚者,面對這樣處境的受刑人,將難以與其家庭及律師維持適當的接觸。在某些情形下,連續的移監對於受刑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可能會構成非人道以及有辱人格的對待(註十八)。
(九)監獄人員的訓練
關於這部分,從委員會的意見觀察,主要是著重於監獄人員的溝通技巧與心態,有對於受刑人不再僅係以管理客體的角度對待,而是與其能有溝通,如此更能減低監獄發生虐待的風險。委員會希望強調執法人員訓練的重要性(這包含人權事務的教育)同時也比照—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0條。其認為沒有比受有適當訓練的警察或監獄人員,更能確保自由被剝奪之人免於虐待。熟練的人員可以成功執行其職務而無庸依賴虐待手段,且能處理對於被拘留者和受刑人重要的保障措施(註十九)。
在這方面,委員會相信人際間溝通的能力應該是招募執法人員的重要因素,且在訓練時,應該強調發展人際溝通技巧,而此種技巧是基於人性尊嚴的尊重。擁有這樣技巧,可以使警察或是監獄人員在執行職務的場合,緩和可能會轉變成為暴力事件的情形,且通常可以降低緊張,提高處遇對象的生活品質,這對於委員會所有關注的議題都會有所益處(註二十、二十一)。
不過委員會往往發現,監獄人員和受刑人之間的關係是相當形式化且有距離,監獄人員對受刑人採取與員工採取嚴格管控的態度,且認為口頭溝通在其工作無關重要。以下是委員會經常目睹的做法:當等待監獄人員在處理受刑人事務或是有探訪者經過時,受刑人要面壁;當在機構內移動時,要求受刑人低頭且將其雙手握在背後;看守人員以引人注目,甚至挑釁的方式攜帶警棍。這種做法從安全角度來看是不必要的,將無助於促進監獄人員和受刑人之間的正面關係。
真正的監獄工作人員的專業要求,他們應該能夠以體面和人道的方式處理受刑人維安以及良好秩序事務。就這方面而言,監獄管理應該鼓勵監獄人員有一個信任以及期待感:受刑人是願意好好守規矩的。監獄人員和受刑人之間積極與正面關係的發展,不僅會減少虐待發生的風險,也會加強控制和安全性。進而,使監獄工作人員的工作更有價值。
確保受刑人與監獄人員的正面關係,也會取決於在特定時間、特定拘禁環境或設備中有適當的人數,以進行受刑人活動。不過委員會發現,現實的監獄系統多是採取減少與受刑人直接接觸可能性的作法,如此必定會阻礙發展正面關係。普遍來說,這樣的作法對於監獄人員和受刑人都會產生不安全環境。尚應指出的是,監獄人員不足的情形下,為了維持安全跟制度運行的基本水平,導致有限的監獄人員大量的加班。這種狀況很容易導致人員高度緊張和提早倦怠,這種情況可能加劇任何監獄環境緊張局勢(註二十二)。
三、我國目前情形
參考上述歐洲防止委員會所提出的幾項標準,再看我國近日監察委員對於彰化監獄所提出的調查報告、糾正案,以及近年與監獄處遇相關新聞,其實可以很清楚了解到,不論軟體或硬體方面,我國目前獄政體制尚有改進空間。
首先是監獄人口擁擠的問題,目前我國監獄常處於超收狀態,監獄設施無法負擔過多受刑人人數,又我國目前刑事政策趨於嚴峻,定罪人數增加,監獄空間不足,送往監獄的人數不減反增,我國刑事政策運作的結果完全與歐洲反酷刑委員會之理念背道而馳。
再來是申訴機制的設立,目前受刑人申訴制度尚有待觀察(註二十三),除內部申訴制度實施成效有限,外部監督的制度仍未建置完善,除法院被動審判角色,更需有主動機制監督監獄處遇受刑人之作為,完善的申訴制度乃是當下保障受刑人權利急需改善之部分。
在前述提及歐洲防止酷刑委員會之報告中,最值得我們注意的一點是監獄人員的訓練。除了監獄人員的法治觀念需要加強外(註二十四),更需注重監獄人員的溝通能力。在對彰化監獄糾正案中,可以看到管理人員對於受刑人施用戒具之不當,致有變相懲罰受刑人之疑慮(註二十五)。依據上述歐洲反酷刑委員會的意見,這樣的情形本可透過監獄人員溝通與技巧避免,惟監獄人員管理方式過於僵化,與受刑人的溝通亦有不足(註二十六),使用法所無明文之皮手梏拘束受刑人身體,進而可能構成非人道或有辱人格之處遇。
四、結論
在行刑思想上,我們應該有一個最根本的認識:受刑人也是人,受刑人最後都會回歸社會。受刑人之「再社會化」應是監獄行刑的最高原則(註二十七),但目前社會輿論對於受刑人的態度不甚友善,行政機關甚至以規避法規方式處遇受刑人以求便利管理,如此背景之下,即非常可能在政策上或是實務運作上,造成受刑人基本權利之侵害。然無論輿論壓力對於受刑人權利之評價如何,吾人應對受刑人最基本之生活需求加以重視,否則如何期待受刑人刑期服滿或假釋後,能夠與社會接軌。一味地否定受刑人基本權利,連同最低生活水平亦不加以重視,這對於人權發展無異走了回頭路,重蹈過去殘暴行刑之覆轍,在刑事政策上亦無助於解決現實犯罪問題。

1. 詳細內容請參見102司正0008糾正案。
2. 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無人應受到以酷刑或非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處罰。」
3. 詳細內容可以參考歐洲反酷刑委員會網站:http://www.cpt.coe.int/en/about.htm。
4. CPT/Inf (92) 3, §46.
5. 根據委員會之報告,其建議,關於要供拘留個人數個小時的警方牢房空間大小,至少須有7平方公尺,牆壁之間距離要2公尺以上,天花板高度要2.5公尺,CPT/Inf (97) 10, §14.
6. CPT/Inf (97) 10, §13.
7. CPT/Inf (97) 10, §14.
8. CPT/Inf (92) 3, §47.
9. CPT/Inf (92) 3, §48.
10. CPT/Inf (92) 3, §49.
11. 以上三點在歐洲反酷刑委員會的觀點,雖是個別觀察,但就監獄擁擠狀況、受刑人活動以及監獄衛生條件,若有同時發生之情形,委員會對此會特別關注,因為在此情形下,對於受刑人之處境非常不利。CPT/Inf (92) 3, §50.
12. CPT/Inf (92) 3, §51.
13.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規定:「一、人人有權使其私人和家庭生活,其住所及通信受到尊重。二、公共機關不得干預上述權利的行使,除非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在民主社會中係為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國家的經濟福利的利益,為了防止混亂或犯罪,為了保護健康或道德,或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與自由,有必要進行干預者,不在此限。」
14. 關於這部分若有興趣可參考ECHR, Messina v. Italy(No. 2), Judgment of 28 September 2000, Appl. no. 25498/94; ECHR, Płoski v. Poland, Judgment of 12 November 2002 , Appl. no. 26761/95.
15. CPT/Inf (92) 3, §53.
16. CPT/Inf (92) 3, §54.
17. CPT/Inf (92) 3, §55.
18. CPT/Inf (92) 3, §57.
19. CPT/Inf (92) 3, §59.
20. CPT/Inf (92) 3, §60.
21. 在2001年的報告書中,委員會更明白指出,合適的招募與培訓監獄人員是人道的監獄系統之基礎,這些人知道如何在他們與受刑人的關係所應採取的適當態度,且不單只是將工作當作餬口工具,而是當成使命。與受刑人之間建立正面的關係是這個使命的重要特徵。
22. CPT/Inf (2001) 16, §26.
23. 從最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318號可以看出,對於侵害受刑人權利的監獄處分已開啟法院救濟大門。
2 4 . 近年的幾則新聞仍可看出監獄人員的訓練不足。< 性侵犯獄中被性侵 獄卒: 被騎剛好> , 蘋果日報, 2 0 1 2 年0 5月10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10/34218088/applesearch/性侵犯獄中被性侵獄卒:被騎剛好(最後瀏覽日期:2013.10.11)。<替受刑人運電視 2替役男被訴>,蘋果日報,2013年02月05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205/164942/applesearch/替受刑人運電視 2替役男被訴(最後瀏覽日期:2013.10.11)。<硬塞肛門洩慾 男囚泣遭性侵又被電>,蘋果日報,2012年09月05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0905/140892/applesearch/硬塞肛門洩慾 男囚泣遭性侵又被電(最後瀏覽日期:2013.10.11)。<監獄集體涉貪瀆 管理員1人收押>,蘋果日報,2012年04月21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0421/119482/applesearch/監獄集體涉貪瀆 管理員1人收押(最後瀏覽日期:2013.10.11)
25. 若是以拘束身體自由(戒具之施用)作為懲罰受刑人之手段,亦與歐洲反酷刑委員會之見解相違背。且依歐洲監獄規則60.6規定:拘束之器具不應作為懲罰(Instruments of restraint shall never be applied as a punishment. )。
26. 參見該糾正案:「…林員因自身言行失當,導致在監處遇模式趨嚴,繼而產生調適障礙,觀念偏頗、敵視管教人員;卻未見該監善用輔導資源,積極採各式如生命教育或其他密集輔導策略以協助其在監適應,相關輔導紀錄未臻齊備,應確實檢討改善。」可見監獄人員在溝通以及相關輔導資源皆未使用。
27. 監獄行刑法第1條即開宗明義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