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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的省思—禁閉應該由部隊決定嗎?

邱顯智

7月4日清晨,當軍方將陸軍542旅義務役下士洪仲丘送回后里文化路的老家時,躺在他的親友面前的,不是那個開朗、愛笑,身壯如牛的籃球隊長,而是剩下最後一口氣的洪仲丘。
洪仲丘在七月四日清晨過世,距離他退伍的時間只剩兩天。這個成大畢業、已考取成大研究所的年輕人,在退伍前已經找好了台南的房子,並且談妥研究所的指導教授,只要退伍,他將帶著父母、姐姐的期望,到成大就學,繼續完成學業。然而,這一天,國家還給洪媽媽的,不是健壯的兒子,而是冰冷的屍體,這叫人如何承受?
軍方馬上開給洪家死亡證明書,裡面載明:意外死,並註明准予土葬,可以決定要不要解剖屍體,軍方會來辦理撫卹的事宜。從來沒遇過這種事情的洪家人一時之間也茫然失措。只是千萬的不甘心,一個好好的孩子,當個兵,就這麼死了。
所幸,洪仲丘成大的同學、當兵的袍澤,開始在臉書、台大批踢踢實業坊上為此案發聲、集結,讓原本意外死的劇本有了給大眾評評理的機會。洪仲丘在關禁閉前一晚,原欲傳給政戰主任,卻誤傳給旅長沈威志的求救簡訊流出,大眾震驚於,原來這孩子寫了五頁的求救簡訊向該旅高層求救,卻仍阻止不了死亡的結果,可見可能並非軍方所宣稱的意外這麼單純。
在洪爸爸與洪大姐來找我們相詢時,望著洪爸爸哀傷流淚的眼睛,我們便告知洪家人必須要解剖,否則不可能知道死亡為何。洪慈庸告訴我,媽媽捨不得,做為一個刑事律師,我們也只能心裡乾著急,雖然我們心知肚明,出了人命的案件,豈有可能交給家屬自行決定是否解剖之理?軍方顯然意圖以意外死結案,而告知家屬錯誤訊息。
然而,畢竟這對一個媽媽來說,實在是痛苦而艱難的決定。隔日,下午接到慈庸電話,媽媽已同意解剖,要我通知檢察署安排,掛完電話,我望著電話發呆,老天保佑。洪媽媽最後還是在7月11日勇敢而堅定的做出同意解剖的決定,實在欽佩洪媽媽的勇氣與智慧。
洪媽媽同意解剖是洪案決定性的契機。7月15日,仲丘死亡後的第十一日,早上8點的台中殯儀館,家屬與法醫已在此等待。洪案解剖由前刑事局法醫室主任石台平法醫主刀,除石法醫、高大成法醫外,尚有其他兩位法醫師參與,共同對洪仲丘之死因為判定。洪案最後參與的4位法醫均同意,死因並非意外而係他為(殺),軍方因此更改先前判定意外死之死亡證明書,也讓洪案不致於以意外、發撫卹金結案。
這中間,公眾的關心與參與,實對本案的轉折有極關鍵的影響。洪案召喚了台灣役男悲慘的當兵記憶。從北到南、從計程車司機到大學教授,台灣數十年來有將近半數的國人服過兵役,親身經歷了洪案這種上階軍人欺負下階士兵的悲慘經歷。更有諸多因不明原因死亡的士兵,因軍軍相護的文化,人死了,卻總以意外死、自殺結案,讓役男之家屬眼淚只能往肚裡吞。
8月3日,25萬人上街頭,正是國人長期對這種慘無人道的軍中文化的大反彈。在國人如此強烈不滿的情緒下,於8月5日洪慈庸拜訪立法院兩黨黨團,立法院終於通過《軍事審判法》關於現役軍人於非戰時犯罪回歸一般司法的修正案,軍法制度正式終結,洪案也成為軍法案件適用普通司法管轄的第一案,全案移交桃園地院管轄。家屬願意化個案的悲痛為力量,將一家之悲,轉為制度上不願其他人再度受害的大愛,以及25萬公民的挺身而出,是終結軍法制度的最大關鍵因素。
洪案於目前時刻正於桃園地院審理中,對審理部分不便多做說明。但目前洪仲丘過世已百日,軍方日前公布國防部2013年國防白皮書(註一),對洪案後的檢討寥寥數語,實屬不該。本案激起民間如此巨大的反彈,正是台灣社會對上階軍人假借國家權力,欺負下階軍人,行私人報復、不把士兵當人對待的極度不滿。
禁閉制度本質上是一種拘束人身自由的處分,是否宜由部隊長官來核定?亦或必須依憲法第8條由法官來裁決?依大法官釋字第166號、251號、392號解釋,此種拘束人身自由的處分,實無不由法官決定之空間。
洪案中該禁閉(悔過)處分之瑕疵,如做出該決定之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其組成竟然係由與其有嫌隙之人(范佐憲)擔任主席。而該會議簽到簿上面的簽名有偽簽的問題、投標單消失不見、連投標單的形式說法都不一,令人不得不懷疑到底有沒有開會?
且該禁閉(悔過)之公文,其載明於文頭之附件為人勤令,並未真的放在附件內,然各相關人等連洪仲丘懲罰的人勤令都沒看過,居然也可以蓋章。旅長雖批可同意送禁閉(悔過)但是還沒批可,隔日欲送洪仲丘關禁閉的派車單居然已經批好了,令人不得不懷疑,根本早已決定要將洪員送禁閉,公文只是徒具形式而已。
而更離譜的是,依據《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下士違反該規定並不能送悔過,也就是原本就不該為悔過處分的下士,卻被這樣送入了悔過室,終致死亡。洪案這些荒腔走板的行為,正可以說明,不管實然或應然,都不宜由部隊決定要不要拘束人身自由的處分(註二)。
於外國法例上,歐洲人權法院在1995年的Findlay v. the UK 這個案子裡更明白指出,英國國防部對Findlay這個士兵所為禁閉懲罰處分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之規定,即受處分人最低限度受公平聽審的權利。
該案中Findlay受處分之聽證程序所組成人員,均由Findlay的長官所指派,「從一個理性的人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聽證構造並沒有獨立於部隊指揮」,也因此導致英國通過軍隊訓練法修正案 (Armed Forces Discipline Act 2000),將懲罰處分之程序獨立於部隊之外,對於禁閉處分,部隊須於48小時內將受處分人送交法院裁決。因此,軍方連禁閉處分都必須受法院審查。
本件審判長於審理時,曾生氣的對著542旅旅長沈威志說:「你看看你所帶的軍隊!」這句話恰可代表許多關心洪案的國人,對沈旅長及軍方最深沉的抗議!為了避免無辜的生命再度犧牲,是該澈底檢討軍中禁閉暨懲罰制度了。
最後,洪案能夠走到這一步,要感謝洪仲丘成功大學與大甲高中的同學、同樣在軍中的袍澤們及25萬為洪案站出來的人們,因為你們的挺身而出,仲丘的死才能受到媒體與社會大眾的注目,進而不被意外死亡所掩蓋。
洪仲丘在他的自述個性上寫著:「路見不平,拔刀相助!」從這個角度看,洪仲丘並沒有死,因為大家會帶著他的精神,繼續勇敢的活下去!

1. 指2013年10月29日公布之《102年國防報告書》。
2. 根據《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攜帶照相手機」軍士官及志願役士兵,核予「申誡」等行政處分,士兵之懲處方式得以禁閉、禁足處分。洪仲丘為義務役士官,核予「悔過」處分,為錯誤適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