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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從禮遇大法官站台助選談起

林孟皇

前言
當事人有紛爭請求司法解決,無非希望透過法院的公平、公正與正當程序,求得一合宜妥適的判決;如果當事人事先知道法院是偏頗的、有黨派偏見、有特定意識型態時,自不可能信賴司法,甘服於法院的判決。而臺灣因為曾經歷過國民黨的威權統治,「黨化司法」政策推行的結果,「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也就人人朗朗上口。然而,隨著政治的解嚴、政黨的輪替與司法制度的變革,正如本期臺灣高等法院蔡烱燉法官所寫〈別再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一文的說明,「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或者「法院是某某黨開的」的說法,早該送入歷史予以「塵封」了!
雖然如此,運作司法制度的是人,解釋法律的也是人,法官有無因為黨派偏見、意識型態而影響其所做的司法決定或裁判,仍是值得我們注意的。當臺灣社會還是時常質疑檢察官、法官選擇性辦案的此時此刻,如何讓所有司法工作者知道「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必須為自己做過的行為負責,即顯得特別重要。筆者於2013(民102)年6月出版《找回法官失落的審判靈魂》一書時,特別撰寫了〈臺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從優遇大法官站台助選談起〉一文,希望透過具體案例的闡述,帶給全體法律人一些啟示。茲配合近來「王金平黨籍假處分案」、「黃總長違法洩密疑雲案」的發展,增刪修改拙文投稿於《司改雜誌》,以提醒時下的法律人。
第13屆中華民國總統大選,配合立法委員的選舉,將於2012(民101)年1月間進行投票。相較於歷屆選舉的熱鬧非凡,這屆選情顯然冷清許多,起碼從我這從不應酬的法官看來,歷屆選舉期間各社團、職業團體(如律師、醫師、會計師)爭相透過媒體刊登廣告表態的情形,在這屆選舉期間是少了許多。某程度來說,這代表臺灣社會的法治文化成熟了,人們不必「選邊站」、「互貼標籤」。
然而,2011(民100)年12月12日竟從媒體看到這麼一則新聞報導:「馬英九總統昨天出席『馬吳司法改革促進聯盟』,他在致詞時表示,司法改革就是要貼近人民、讓人民有感,從推動人民觀審制度到擬定《法官法》,從檢討『恐龍法官』到減少死刑判決,政府推動的司改就是『先求有、再求好』,逐步往前邁進。由國民黨發起的『馬吳司法改革促進聯盟』,包括董翔飛、姚瑞光、林永謀、楊與齡、曾華松等多位前大法官現身挺馬;年近80的前司法院長施啟揚也出現會場,用顫抖的手勢比出二號,代表支持馬英九,引起現場一片掌聲。 」
臺灣司法政治的興起
什麼時代了,竟然還有人搞這種「飛機」?尤其是一些所謂的法界大老!法官應保持政治中立,不是憲法ABC嗎?臺灣社會曾發生過一類似案例,就是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於1998(民87)年12月4日晚間,參加民主進步黨提名的臺北市長候選人陳水扁在市府廣場舉辦的「大家拼就贏─—為臺北點燈,讓夢想繼續」晚會時,於會中為候選人站台,並發表談話,強調:「一、讓民進黨茁大,才有機會制衡國民黨。二、批評放寬假釋條件,正是治安敗壞的原因。三、表示對現行司法制度的不滿,宣揚國內司法制度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為什麼伍澤元的案子不是交給他辦。四、希望各位支持民進黨候選人」等語。最後,劉承武檢察官因此行為,遭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記過二次。
在該案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早已表明:「按檢察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其言行自應格外謹慎,無論是否在其職務範圍內,均應維持受人尊重、信賴之良好形象。如此要求乃司法之使命、本質所當然,而非得假藉一般國民憲法上言論、意見自由及選舉權保障之範疇等語以資搪塞、卸責。」職司犯罪偵查的檢察官應該保持政治中立,負責平亭曲直審判工作的法官,更應該如此。
尤其臺灣社會過去本有國民黨威權統治的歷史,現在更因藍綠、統獨意識型態之爭,而長期陷入「分裂社會」(指:雙元對立、贏者全拿的政治安排及達到可能造成憲政危機的分裂強度)的情境中。何況臺灣政治的最新發展,就是「司法政治的興起」,也就是司法主動或被動的介入許多政治糾紛,或是說透過司法等其他手段來解決政治問題,或把「法治作為一種政治武器」。 這時,司法人員更應該戒慎恐懼,避免陷入政治的泥淖中。而這些站台的司法大老中,有的還是優遇大法官,也就是只停止辦案,實際上並未辦理退休,仍保有大法官身分的現職大法官。難不成這些優遇大法官自認高人一等,可以罔顧臺灣社會對司法人員的期待,可以不受任何倫理規範的拘束?
呼籲司法院慎重處理這站台助選事宜
這新聞一出,果然在《法官論壇》上引起法官們的非議,眾人直接的疑問,就是有無違反當時的《法官倫理規範》,也就是《法官守則》的問題。因為12月14日司法院人審會即將舉行100年度第10次會議,筆者身為人審委員,對此自然應該有所表態,提醒並監督司法院及大法官們,遂於13日在《法官論壇》張貼〈司法院、大法官應慎重處理優遇大法官選舉站台的倫理規範事宜〉一文。該文的意旨為:
按照臺灣社會意識的現狀,是否會強烈到要求退休法官應該保持政治中立,或許有不同的看法。但優遇法官既然是終身職,且為現職法官,只是停止辦案,應該受到政治中立等《法官倫理規範》的拘束,則無疑義。不能一方面說要享有終身職保障,他方面又不受《法官倫理規範》的拘束。
依媒體所報導的內容來看,參與挺馬吳總統候選人的司法「前輩」中,只有董翔飛先生是優遇大法官,參照前面的說明,董大法官即違反法官應保持政治中立的要求。至於其餘出席該活動的人士,大都是司法院的顧問。雖然不受《法官倫理規範》的限制,但畢竟與司法中立的形象有違,司法院應該慎重考慮這些顧問的去留問題。
明天司法院人審會即將開會,作為法官意見代言人的人審委員,我會在會議中反應多數法官的心聲。希望司法院能妥善因應,有個說法,以免影響司法威信。至於現職司法院大法官則應站在歷史的、憲政的高度,自律的處理董大法官的站台行為,以免自身清譽遭他人拖下水。
翌日司法院人審會開議後,進行至臨時動議事項時,筆者即就優遇大法官、司法院顧問違反政治中立一事,向司法院院長提出建言。主要理由除了前述書面意見外,並表示:賴院長是馬總統提名而上任的,要處理支持馬吳總統候選人的司法界前輩,確實敏感與為難。但賴院長已身為司法院院長,就應該以維護司法信譽、公信力為職志,不應再考量其他因素,並以劉承武檢察官遭懲戒的事例,說明這次優遇大法官、司法院顧問助選的行為,明顯違反司法人員應遵守的倫理規範要求。
賴院長在會議中的回應,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一、以他曾被提名的身分而言,本件確實屬於敏感、重大的案件。二、因為《法官法》的規範要求,司法院大法官也正在研擬大法官自律規範中,不過具體的條文內容尚未出爐。三、以發生的個案而言,他在此不方便處理,但當日下午將舉行大法官會議,他會把這議題帶到會議中,與所有大法官們商議、決定。
當日稍後,司法院正式發出新聞稿,表示:查現行《法官守則》第3條規定:「法官應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並不得從事與法官身分不相容的事務或活動。」另將於2012(民101)年1月6日施行的《法官倫理規範》第22條第1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三、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司法院院長賴浩敏重申,無論現任或優遇的大法官、或各級法院法官,均應確實遵守上開規範,以符合全國人民對於司法中立的殷切期待。至於報載優遇大法官行為被批違反中立乙節,司法院院長賴浩敏表示會先行促請注意,並將於了解實際情況後,為妥適之處理……。
嗣後司法院大法官有無發揮自律功能,我的猜測是:沒有!筆者這樣公開喊話,已經讓董翔飛大法官等人夠難堪了!資深司法記者即向筆者表示:經過這樣一喧騰,以後大概沒有司法大老敢再站台助選了!何況不久後舉行總統大選辯論時,提問人之一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先生,也就此議題向馬總統提問,馬總統在回答時已公開表示:謝謝提醒,會檢討改進。我想這件事也該落幕了!
其後,司法院於2012(民101)年6月27日正式公布《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該辦法不僅要求大法官行使職權時,應公正無私,中立客觀;也明定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保持端正高尚的品格,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的行為。同時,更明定大法官違反本辦法者,應由其他大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之。相信有這種殷鑑,再加上法制的完備,應可避免其他大法官再有類似違反倫理規範的行為。
臺灣的威權統治與轉型正義
不過,正如前面所提的,臺灣社會過去有國民黨威權統治的歷史,目前也出現「分裂社會」、「司法政治的興起」的情況,如何檢討、反省過去,以讓我們記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這就不得不提到臺灣司法一直沒有意識到,也尚未處理的轉型正義問題。
所謂的「轉型正義」,指的是:新興民主國家,新政府用各種司法或非司法措施,來處理過去威權統治或內戰遺留下來的人權侵害問題。而臺灣社會確實歷經民主轉型的過程,也就是從一個原本屬於威權專制或極權獨裁性質的國家,因為各種因素的作用,轉變成為一個民主國家的過程。按照「國際轉型正義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nsitional Justice, ICTJ)的建議,「轉型正義」可以採行的措施,依其處理時序可分為:一、真相調查;二、起訴並審判加害者;三、賠償受害者;四、追思與紀念;五、和解措施;六、制度改革;七、人事清查等。
依照這些建議來評估,臺灣社會確實陸續進行了真相調查(如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賠償受害者(如制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以賠償當年威權統治時期的被害者或回復其資格)、追思、紀念與和解措施(如每年舉行的二二八紀念日追思活動)等。比較沒有處理的,則是起訴並審判加害者、制度改革及人事清查等。
所謂的起訴加害者,是指:將侵犯人權、製造不幸的元凶繩之以法,才能昭告世人正義獲得伸張;制度改革是指:民主轉型之後,必須認真檢討政府制度上的缺失(尤其是軍隊、警察、情治、司法及教育單位),徹底改革政府機構的功能,使基本人權及民主程序得以確保;人事清查則指:威權體制所建立龐大的秘密警察機構,以及加害體制中不同階層的協力者,如何處理這群公務人員。
臺灣社會的轉型問題就在於政治迫害經驗距今久遠,不僅多數「元凶」、「共犯」已經作古,年輕世代對於威權體制少有切身經歷,在起訴加害者、人事清查議題方面,就顯得格外棘手。 尤其臺灣的民主轉型在第一次政黨輪替前,也就是國民黨執政時代即已開始,而且過去的經濟表現出色,以致於臺灣社會對於轉型正義議題冷漠。民進黨在政黨輪替而執政後,並未能認真處理轉型正義問題,被認為淪於藍綠惡鬥、族群操弄。這也是一些有志之士在民進黨執政時期成立了「社團法人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的原因所在。他們認為民進黨政府處理轉型正義帶有太多政治鬥爭的味道,它的處理也來得太遲,才希望透過民間的力量,可以督促民進黨及以後的執政黨,從事這方面的工作。
警備總部改制為海防司令部
當然,我們不能說臺灣社會完全沒有作轉型正義的制度改革,其中警備總部的改制就是一例。眾所周知,警備總部是臺灣戒嚴時期最著名的政治特務機關,除了嚴格控制人民的思想言論自由外,也負責監控、逮捕、刑求甚至審判政治異議份子。也就是說,在過去威權體制時期處理政治案件的,絕大多數是警備總部,而非司法院轄下的各級法院。因為依照1987(民76)年7月15日廢止的《臺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規定,除軍人犯罪外,一般人民觸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等政治犯罪時,仍受軍法審判,而且是以秘密審判的方式處決。
例如震驚中外,轟動一時的政治大案─「雷震案」,偵辦過程是這樣的:1960(民49)年9月4日清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涉嫌叛亂」為由,拘捕《自由中國》的發行人雷震、編輯傅正、經理馬之驌,以及離職員工劉子英。經過偵訊後,警總軍事檢察官於9月26日依叛亂罪嫌將雷震、馬之驌、劉子英提起公訴,傅正則因涉嫌為匪宣傳聲請交付感化。10月3日,警總高等軍事法庭公開審訊,當日審結。10月8日下午,軍事法庭宣判:「雷震明知(劉子英)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7年,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自逮捕到判決,前後共歷時1個月又5天。
由「警總高等軍事法庭」及負責其上訴救濟的「國防部軍法覆判局高等覆判庭」等法庭名稱,可見這並非司法院管轄的普通法院所審理的案件,而屬於「特別法庭」,這明顯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其後,臺灣於1992(民81)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時,警備總部已改制為海防司令部,總算回歸了法治常軌,也算是轉型正義中「制度改革」的一環。
臺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
只是,這樣的制度改革夠嗎?司法院轄下的普通法院系統就沒有轉型正義的需求嗎?所謂的司法系統的轉型,應該是排除威權時代的政治干預,回復到依據法律,獨立進行審判的意思。換句話說,司法雖然曾經是鎮壓迫害的工具,是獨裁者的爪牙與鷹犬,但司法也受到扭曲,也是受害者。在民主轉型之後,司法也應該獲得平反,重新取得民主憲政所賦予依法獨立審判的權力。而警備總部改制後,是否意謂臺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就已經完成?且讓我們看看以下這則報導:
新任司法院大法官內定人選楊仁壽的資格問題愈演愈烈,由澄社……等社團……已上書陳水扁總統……楊仁壽在1980(民69)年3月連續發表〈軍法審判公開之影響〉與〈軍事審判會更好〉,引王陽明之言盛讚美麗島大審的軍法官,「劉岳中等審判官竟已得其神髓,誠不可多得。他們的辦案態度,將為司法界留下一好的典範,使大家見賢思齊。」、「審理本案的審判官,辦案風度之佳,訴訟進行之指揮若定,較之普通法院的法官,有過之而無不及,實令人敬佩無已。」、「相信將來本案所下判決,無可置疑的,也必會字字有據,擲地鏗然有聲;罪之有無,刑之輕重,必定會公正無私。」……這位人士認為,若陳總統最後仍執意提名楊,將是與轉型正義的「對作」,以後不要再侈言公義。
這是何時的新聞?這是陳水扁總統執政末期發生的新聞事件,因為楊仁壽先生本來就是司法院大法官,他在2006(民95)年1月辭職轉任司法院公懲會委員長,如果再提名他擔任大法官,會有連任的違憲爭議,陳總統才未提名楊仁壽,卻也轉提名他擔任最高法院院長。然而,從前述報導可知,身負「憲法維護者」職責的楊仁壽法官,不去守護憲法、質疑軍事審判的正當性也就罷了,竟積極為文推崇軍事審判及審判官的辦案態度!這種識見、意識型態及作為,難道不是轉型正義「人事清查」功課所要處理的?也正因為沒有處理,甚至提名他擔任最高法院院長,難怪馬總統於2012(民101)年2月間指示該院取消保密分案時,他竟以「審判獨裁」的思維,在交接典禮上批判馬總統干涉審判。
這只是臺灣司法轉型不正義的特例?2010(民99)年7、8月間發生一連串的法官集體貪瀆、性侵爭議判決後,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接受媒體專訪時,特別指出:「我們在法學教育或司法官養成教育,一直在教導準司法官千萬不要淪落為法匠」、「我們社會大眾擔心法官太年輕,稱為菜鳥法官,我聽了很難過,其實以我在所裡的第一手接觸,我對這批年輕輩學員是充滿信心的,但是要給予好的教育、嚴格的專業訓練,使其成為專業司法官」、「一般人沒有能力判斷司法官是否適格,但是一般人卻可以判斷司法官是否具有良好的人格,唯有促進司法的人格、正直、價值,才能獲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促進司法的獨立」。
說得可真動聽!問題是林輝煌先生從1999(民88)年4月開始擔任司訓所所長,迄今已十幾年,可算是臺灣司法史上任期最長的紀錄。而司訓所課程規劃一向有集體化、軍事化、肥大化且欠缺組織化、系統化的問題,司訓所作為課程安排與生活管理的主要制定者與執行者,林所長難道沒有責任嗎? 在2010(民99)年間整個司法公信力跌到最低點之際,最高法院法官在上課時,竟向司法界未來希望的學習司法官提到:「最高法院的法官在講解最高法院看法的時候,不斷提及很不合理,但卻要求我們還是要照著做,不然會被撤銷」這樣的話, 這講座難道不是林所長參與決定的嗎?或許問題不在這位講座(他是真性情、有良心),林所長有透過講座聘任、課程安排來改變這司法醬缸文化嗎?我很好奇他如何實踐「一直在教導準司法官千萬不要淪落為法匠」?
至於林所長提到法官應有人格、正直、價值理念等,確實是鞭闢入裡,直指法官人格特質的核心,這也確實是眾人公認一個理想型法官所應該具備的。問題是說的容易,但說跟做是兩回事。我們還是想問問看他實踐了多少?對此,且看看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執行長葉虹靈於林所長接受訪談後二日在媒體投稿所寫的:
隨著口述歷史、檔案、影像紛紛集結出版,外界漸能勾勒出白色恐怖政治受難者的輪廓,但對於參與甚至支持國家機器發動政治迫害的人們,始終面貌模糊。所幸歷史總會留下足跡,我們翻開舊報,看到當年服預官役而出任美麗島大審軍事檢察官的林輝煌,在法庭上將高雄事件定調為「以暴引鎮,鎮而益暴」;又編造被告們訂有「長短程奪權計劃」;甚至對於今日眼光觀之,不過是言論自由與公共秩序的爭議,卻用「非法顛覆政府且著手實行」的重罪加以起訴,扼殺民主運動火苗。法學碩彥平步青雲多年後,如今高談法官適格問題…今昔對照,何其諷刺。
惟有法官人格才是法律正義的保障
或許有人會說:那是大時代的悲劇,在當年戒嚴威權統治時代,人人不得不屈服,林所長只是奉命行事,楊院長只是一時不查而已。是嗎?據一位司訓所26期結業的資深法官同仁告訴筆者,他在1988(民77)年進入司訓所受訓期間,林輝煌正在所內擔任訓導組組長,私底下告知學習司法官們:美麗島案起訴前夕,警備司令汪敬熙打電話給他,問他以叛亂罪的法條起訴,構成要件有沒有問題,他向汪司令報告沒有問題。這告訴我們,林輝煌不是因為畏懼權勢,屈服於政治起訴的命令,而是以他自己的法律專業,向執政當局保證這種「政治起訴」沒有問題。我不知道這樣的作為,是否符合林所長口中所說「人格、正直」的形象?
楊仁壽先生在媒體撰寫文章肯定美麗島軍法審判一事,我們看他自己怎麼說的。他在文章中自陳:「那時報禁未解,每天各報出版三大張,我自從在1977(民66)年3月10日撰述〈乩童的形成過程與法律上責任〉一文,投登於《聯合報》第3版後,蒙該報總編輯張作錦先生錯愛,每逢國內發生有關司法事件,就會於晚上7時許來電約稿……當時法官待遇菲薄,月薪不過8千餘元,我寫一篇專欄的稿費約5千元,一個月只要寫兩篇,就比薪水多了,我就這樣開始不自量力,樂此不疲起來,居然客串起專欄作者來了,前後斷斷續續有5、6年之久。」
也就是說,楊仁壽先生是基於自己的自由意願、主動撰寫肯定軍法審判的文章。而《中華民國憲法》第9條明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法審判」,且臺灣長期實施戒嚴早就備受世人批評,楊先生不去捍衛憲法、質疑美麗島軍法審判的不當,也就罷了,竟還公開撰文為執政者「塗脂抹粉」化妝,這豈符合法官所應有的形象?
黃、林事件都不是單一個案,他們的情況其實與董翔飛等人的違規站台助選一樣,都是過去國民黨威權統治下的餘緒。因為在過去的黨國體制下,國民政府一直推動所謂的「黨化司法」政策,一方面透過甄審或推派方式,使黨員成為司法人員;他方面則使司法體系內既有的司法人員入黨,並在司法人員的教育養成訓練及人事考核選拔的過程中,大量置入「法律哲學」(指孫中山思想)、「黨義判例」與「黨義擬判實習」等黨義課程,以確保司法人員斷案上的政治正確性。自1931(民20)年1月起至1948(民37)年6月止,長期擔任司法院院長的居正即為文表示:
在「以黨治國」一個大原則統治著的國家,「司法黨化」應該視作「家常便飯」。……司法黨化必須包括以下兩個意義:一、司法幹部人員一律黨化─主觀方面;二、適用法律之際必須注意於黨義之運用─客觀方面。……司法黨化應該是把一切司法官都從那明瞭而且篤行黨義的人民中選任出來;不一定要他們都有國民黨的黨證,卻要他們都有三民主義的社會意識。質言之,司法黨化並不是要司法黨人化,乃是司法黨義化。
為了貫徹「司法黨化」政策,國民黨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中央及各省市黨部工作人員從事司法工作考試辦法大綱》、《中央及各省市黨部工作人員從事司法工作考試辦法大綱施行細則》,並以1935(民24)年3月7日敬字第一○六號函,請國民政府函轉司法院辦理,分甲、乙種考試,使黨務人員於考試及格、訓練後,得以分發司法機關從事司法工作。其後,經此考試及格、訓練期滿者,得以任用為法官、檢察官的甲種考試人員,計有唐佑華等115名,司法院還因此訂定分發辦法。之後,考試院繼續舉辦類似的甄選考試。這種經由甄選程序進入司法體系任職的國民黨特務系統人員當中,與臺灣較有淵源者包括:第一任臺灣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蔣慰祖、第三任檢察總長王建今、第二、三屆司法院大法官王之倧、前臺南地院院長曹偉修等人。
正如奧地利法社會學家尤根.艾里希(Eugen Ehrlich)所說的:「惟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義的保障。」而「審判獨立」在臺灣目前確實已獲得相當的確保,各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結果,享有非常大的公共事務決斷權限(包括決定總統誰屬的總統大選訴訟、前總統有無涉及貪瀆罪嫌……等),法官的法律良心,才是司法正義的屏障。如果法官不正直、趨炎附勢,曲解法律迎合主權者、多數意見或輿論審判,人民的權益如何保障、社會正義如何實現、司法公信力如何確保!第一個偵辦陳前總統家族涉犯貪瀆罪嫌的陳瑞仁檢察官所提出:「政治力介入司法古今中外皆然,但現在已無法制度性、從上而下進行通案性干預,個案則很難講,有些法官、檢察官會揣測上意,這很難避免,要從人格教育著手」的論點, 即為此事做了最好的註腳。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在儒家文化的薰陶下,華人社會一直有「忠恕之道」。此時此刻,對於一個已經退休、一個不久也將退休的人再去談人事清查,或許不夠厚道。但這涉及國家機器濫權侵害人權的責任,涉及大是大非的問題。如果我們不能嚴肅地討論當年這些加害者或執行者有無錯誤的問題,讓這些加害者或協助者持續在體制內飛黃騰達,或繼續散播錯誤的訊息,不僅無法讓那些被害者的傷痛得到真正的慰撫,也對於當年兢兢業業、信守法律良心的法官、檢察官不公平,更無法促使這些加害者或協助者有反省或檢討之心。
各國在處理轉型正義時,有將前軍警人員送上法庭者,有削減情治人員退休金者,有制定特赦法一概免罰者,像臺灣這樣集體忽視或遺忘的案例,非常少見。當年這些臺灣威權統治的加害者或協助者大都已凋零或退休,我們不見得要將他們送上法庭或予以懲處,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執行長葉虹靈提供了不錯的建議:「如果我們可以在美麗島大審的展覽中,看到這些軍法官告訴社會,當年他們在加害體制中扮演什麼角色,是否曾經有所掙扎……在加害者或執行者坦承說明真相與反省後,我們才能有血有肉地、面向未來地回望這段歷史,重新確認台灣社會對於民主人權價值的擁護,並非口號,而是社會集體深思熟慮的抉擇」。不然,類似下面這種是非不分的論點,恐怕會一直延續下去:
以林輝煌的法學知識與地位,當上大法官其實是名副其實。但在現實社會裡,學問與智慧並不一定能夠讓人在仕途順遂。有人說,林輝煌沒能夠擔任大法官是因民進黨的反對,因為在1980(民69)年間高雄發生美麗島事件,當時林輝煌是警備總部的少尉軍事檢察官,在美麗島軍法大審中,擔任起訴黨外人士的公訴人。前部長陳定南在2003(民92)年間雖推薦林輝煌為大法官提名候選人,當時的總統府並未將他列入提名名單。那時候,法界無不嘆息「法的世界碰到政治人物也會轉彎」。
看到這種報導,正是筆者在此時此刻還倡議推動司法轉型正義的原因所在。對此,立法委員段宜康提出值得大家深思的看法:「在那樣的氣氛下,每個人都會低頭,可是所謂的轉型正義就是當賦予你一個應當樹立典範之職位時,你必須有所取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一職應該是一個典範,也許他年輕時無法抵抗來自上級的壓力或是對事件認識不清,更惡劣一點的也許他是希望藉此得到某些利益,不過不論是哪個原因,我們並沒有要去追究當時的責任,本席也說過他可以去扮演一個很好的律師角色,但要他擔任司法官訓練所的所長,適當嗎?」、「如果他不對過去那段給個交代,要如何訓練未來的法官和檢察官呢?怎麼有辦法繼續待在這個職位上呢?他怎麼好意思接受不久之前這樣的專訪呢?居然還稱其為『司法官搖籃的推手』!」
如何記取教訓?如何讓法官面對權力時不盲從、不畏懼?雖然陳瑞仁檢察官建議要避免法官、檢察官辦案時揣測上意,要從人格教育著手,但一個透過考試及格進入審判系統者,早已身心成熟、人格定型,在養成階段推動所謂的人格教育,當然重要,但似乎更該從其源頭處理。正如臺南地方法院法官陳欽賢所說的:「法官應該具備『勇敢、正直、善良』的特質,只是我們的養成過程,似乎無法激發法官產生這種特質。因為這問題的解決,必須推動包括法學教育(強化倫理課程)、法官任用、法官養成教育等等的制度變革。」
當臺灣社會還是時常質疑檢察官、法官選擇性辦案的這個時刻,讓所有人知道「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必須為自己做過的行為負責,也算是推動司法轉型正義給全體法律人最重要的啟示。如果時光可以倒流,如果你是楊仁壽、林輝煌先生,身為法律人的你會如何取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