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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要求立法規範關說—廢除特偵組!禁止「釣魚監聽」!

編輯部

針對國會議長與在野黨鞭涉嫌關說,以及特偵組涉嫌濫權偵查,進而引發政治紛爭與憲政危機,民間司改會認為應將相關失職之公務員移送監察院議處,並呼籲相關制度之改革。說明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關說司法案件,涉及關說人員應受調查且負責,並無模糊空間
立法院長王金平與立法委員柯建銘,俱為國會議員,基於「國會自律原則」,應受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之調查。前法務部長曾勇夫、臺灣高等法院檢署檢察長陳守煌與檢察官林秀濤,俱為公務員,依法應接受監察院之調查。陳守煌與林秀濤更具有檢察官身份,亦應接受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評鑑。王金平與柯建銘亦為政黨黨員,政黨應基於「責任政治原則」,對所屬黨員進行調查。倘若查證屬實,均應負起相應之政治責任、行政責任、甚或刑事責任,並無任何模糊之空間。
二、監察院應調查檢察總長黃世銘與特偵組承辦檢察官之違法濫權
特偵組此次偵查,非但有違反程序之實,更有違法濫權之議。「貪污案」屬於「他字案」,特偵組對「他字案」進行監聽,甚至「長期監聽」,已有違反比例原則。此外,特偵組既認「關說案」屬於行政責任層次之輕案,即不應率爾監聽,否則已然違反「重罪監聽原則」。反之,既已執行監聽,表示已經進行「重罪偵查」,事後能否率爾以行政結案,亦非全無爭議。
行政調查與移送程序,並非特偵組與檢察總長之職權,顯然逾越機關權限。在無任何法律依據下,恣意變更「刑事偵查程序」與「行政調查程序」,顯有浮濫利用刑事偵查手段、規避《刑事訴訟法》要求、僭越行政調查權之違法。提供監聽內容予他人,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無立案即實施強制處分權,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要求。未予當事人答辯之機會,即召開記者會片面指控,違反「辦案程序」、「正當法律程序」與「檢察官客觀性義務之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監察院應調查檢察總長黃世銘及特偵組承辦檢察官之違法濫權。
三、制度面的理性對話與改革倡議
綜上,本會提出以下六點改革建議
1. 立法規範關說:針對關說等妨礙司法公正之行為,應即刻立法規範。
2. 廢除特偵組:特偵組權力過大且集中,無法監督制衡,建議廢除特偵組。
3. 建立機制根除濫訴:建立常態性之檢討及究責機制,徹底根除檢察官浮濫起訴或上訴,以及濫權不起訴或不上訴之弊端。
4. 人民參與司法:為制衡檢察官濫權,應建制「人民實質參與」的司法制度。
5. 改革「檢察一體」:上級檢察官指揮辦案應完全以書面為之。
6. 禁止「釣魚監聽」: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監聽應限時限量、不得進行無窮盡的「釣魚式監聽」,亦不得另案監聽、「他」字號案件亦不得監聽。!
對關說與濫權監聽案檢察官之評鑑請求書
針對特偵組指控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涉嫌關說,林秀濤檢察官涉嫌接受關說,檢察總長黃世銘與特偵組承辦檢察官涉嫌違法濫權案,民間司改會於2013年9月27日正式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並聲明如下:
一、林秀濤與陳守煌均為檢察官,倘特偵組所公布林檢察官之證詞無誤,於收受判決前一、兩天,陳檢察長即已指示不要上訴,顯非基於研究卷宗事證之法律判斷,已逾越《法官法》第92、93條「檢察一體」所允許範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暨職務規定,有提出評鑑之必要。
二、黃世銘與特偵組承辦檢察官,執行監聽涉嫌違法,亦違反重罪監聽原則、違反比例原則;「行政調查」逾越《法官法》第94條第1項第2款之權限;公開監聽譯文、於偵查中洩漏給總統,亦有違法、違反偵查不公開、違反辦案程序規定、職務規定,有提出評鑑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