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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的成與敗

沈伯洋

今年暑假在因緣際會之下,參與了《軍事審判法》修法的過程,除了參與運動之外,另外也使用了媒體做了大量宣傳,同時間協助洪仲丘案的分析。幾個月過去了,《軍事審判法》修法修了一半,改革到底是成功,還是失敗?
社會運動的宿命
在這之前我們來看一下社會運動在法律的框架下到底意味著什麼。非洲向來有「女性生殖器切割手術」(FGC,Female Genital Cutting),在當地習俗當中有將其視之為成年禮,亦有視其為生育前痛苦的體驗。然而,受過歐美教育的女性基於厭惡的心態向世界衛生組織報告,雖然屢遭挫折,但最後在媒體的推波助瀾下,西方世界把FGC當作是暴力、血腥和低下的,即使部分FGC在當時只具象徵意義,且未必疼痛。爾後在歐美和人權組織的努力下,世界各國將FGC非法化,進而處罰手術本身。身在歐美國家的非洲女性已經習於歐美文化,對於廢除FGC當作是女性主義的勝利,然而根據實證研究指出,在非洲生存的女性反而因此陷入了更為不利的境地:FGC仍然存在,並且地下化;女性如果嘗試作切割,成本提高且可能有刑事責任,女性如果嘗試不切割,馬上會面臨被同一個文化圈的住民排擠之事實(Boyle et al. 2010)。研究證明,改革反而建立了更強的霸權,讓弱勢更為不利。
或許論者會認為這只是一個有反作用力的社會改革,然而不幸的是,當代的社會改革幾乎全部都有一樣的問題。美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在社會努力推動之下成立,零容忍政策使的人人皆可報警請求處理家暴,包含鄰居(第三者)。結果,窮困地區的住民逮捕率升高,造成社會對於低階層人民「暴力」的刻板印象。實證指出中產階級的暴力並沒有比較少,那為何窮困地區的人民被警察「盯上」?理由很簡單,因為低階層住民住的太擠,牆壁太薄,一爭吵就會被聽到,所以報案率自然升高(Suk 2009)。再看看《性騷擾防治法》吧,這個法律的制定也是社會運動下的產物,那麼,是不是更實質保護女性呢?量化研究指出,最容易被騷擾的女性是最不肯通報的女性,而針對這個族群,可以使用法律後壓力竟然比以前更大。結果歷代的女權運動,最後讓父權主義變得更為結實(Blackstone 2009)。
這些問題其來有自:法律的根源就是暴力,而且法律系統無法抵抗語言的暴力(Conley & O'Barr 1998)。舉個例子,我在美國唸書時,不管是當助教還是參與課堂討論,我都必須使用英文。英文就是一種暴力:它不讓我使用台語來介紹台灣文化,但是英文的使用又是必要,因為我們必須選定溝通方式。最後即使我費盡心力介紹台灣文化,我所呈現的是「英語」的台灣文化,最後仍舊必須臣服在英語的描述底下。法律就是這樣的產物,我必須要有法律,我們必須臣服法律,而我們在抗爭法律的時候必定、也只能使用法律語言,而當我們使用法律語言時,我們的可能性就被限縮了:因為我們使用法律「這一個語言系統」,去解決一個可能跟法律不同系統的人、事、物(例如前述的非洲文化和家暴問題)(Derrida 1989)。美國的移民法案在主張人權之餘,法律語言使用卻使新住民陷入更差的境地(Coutin 1994);台灣的上訴審改革讓最高法院開始言詞辯論之餘,卻使死刑辯論陷入對民眾公開的窘境,間接造成可能的民粹。這些都是系統內改革必定遭遇的問題。
這樣回過頭來看洪案,或許就會明朗一點。網路上對於公民1985行動聯盟(簡稱1985)的動機、方法多有批判,但就我自己前些日子跟1985開會後的感想,1985是很單純熱血的團體,雖然不乏團體內的紛爭,但就是一個一心寄望改革的團體。不幸的是,一個單純只想改革的團體,就是歷史上最容易陷入語言暴力的團體。社會運動如果把成功擺在第一位,那麼行銷和戰略就可能凌駕於對弱勢的照護,而為了行銷,社會運動就必須要消費敵人,以獲取最大支持。而這個消費敵人的手段,就像歐美消費非洲,女權主義消費性侵犯一般,媒體和1985的消費讓《軍事審判法》的改革蒙上陰影。看看這一系列的運動,哪些敵人被創造並消費,使社運獲取最大利益?
敵人的創造
表面來看,軍審修法被媒體消費最多的是曹金生,一個畸形制度下養出的檢察官,被獨立出來作最大程度的消費。如果曹金生被單獨針對而不思制度的改革,那麼換了一個曹金生,當然會有下一個曹金生。就這點而言1985成功地將焦點轉移,把針對個人(曹)的指控轉向對制度(審檢不分)的指控,這是改革最為成功之處,並未造成恐怖的刻板印象。然而,實質看來,真正被消費的其實是士官長們(范佐憲等人),也是真正被妖魔化的敵人,在創立了這些「造成軍中文化」的敵人後,被遺忘的是軍中文化問題。將比兵多和不輪調制度造成的土霸王、帶兵不帶心造成的畸形上命下從、志願役背景造成的文化代溝、缺乏監督機制造成的習慣性詐欺,種種的問題都代表著歷史上軍國主義的痕跡,而這是我們要面對,卻無法用法律解消的問題。誠然,廢除禁閉制度,或者將禁閉交由法官審查(提審)將會是法律制度的里程碑,但是如果文化的問題不解決,是不是會有別的制度來替代禁閉制度?是不是會有新的手段來「整」兵?最後仍會有新的幽靈取代原本法律的幽靈,看似法律的勝利,最後卻是將軍中犯罪與被害者打入深淵。
講白話一點,當我們遇到一個犯罪事件,所要思考的是如何解決和預防,而不是眼不見為淨。洪案回歸一般司法審判,25萬人訴求的並不是實質正義,而是形式上的眼不見為淨;但就是因為訴求的是將犯罪人送入地獄,所以才能有25萬人上街頭。這就是社運的妥協,在成功之餘必須要戰略極佳化,但戰略極佳化所順從的二分法,卻造成無可避免的傷害。同樣的邏輯也可以套用在軍中冤案審理委員會之設立,照理說轉型正義的制度必須要能夠作個案的訪談,使得個案正義得到救贖,然而1985採取的策略是與其保持適當距離,站在中立的角色呼籲委員會的成立(理由請容許我略過):人民並不想再接受洪案以外的資訊,更不願意對以前的冤案再作判斷(媒體也不報),在這樣的氛圍下,訴求過往冤案的正義無法打動人民,但站在中立的角色說:「我們訴求成立一個制度、召集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來調查以前的案件」時,就會獲得台灣人民的支持,因為這樣的論述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只要訴求「良善的法律制度」,訴求即可結束,大家拍拍屁股回家,慶祝人權勝利。最後可以想見的是,政府虛應故事,隨便成立一個在行政院底下的委員會,召集一些莫名其妙之人士,然後再用「證據不足」這個萬能的法律名詞打消一切,既不用為歷史遺毒負責,也讓人民使用人權爽了一番,雙贏之下,悲的還是冤案家屬。如果各位讀者發現這與歷史上的社運教訓不謀而合,那不是巧合,而是必然。
然而若不做這種中立、二元論述,1985無法「成功」,而正是因為1985成功,所以它失敗。本文並無批評1985之意,因為社運在歷史上一定伴隨著失敗,重點在於要能為失敗承擔責任,再為失敗收拾殘局,然後準備面對下一個失敗。社運為了吸引多數人所伴隨的妥協和犧牲,必須要能夠坦然面對。
絕非困境
然而要強調的是,法律改革伴隨的法律霸權並非不能破解。以FGC為例,如果夠多的當地文化被傳達,則法律可以創造文化的例外,刻意讓法律的執行和制定出現代溝(GAP),換言之,讓法律出現讓人呼吸的空間。反觀洪案為例,原本我們需要的是「范佐憲們」的故事,讓法律制定者和人民得知是否其亦為體制下的犧牲者。媒體不乏對范佐憲們的報導,卻都是注重品格、操守和生活習慣,而對洪仲丘的報導也是一樣扁平,對於其入伍後有所衝突的文化因素隻字不提(只著重「揭發除惡」這種好萊塢面向),最後兩個缺乏深度的故事合在一起,創造了最大的對立和厭惡情緒,使得反動聲音衝到最高點,最後卻擱置軍中文化和志願役問題(關於軍中文化可參見黃丞儀老師<千萬風吹過的夏天──軍隊必須重新與台灣社會和解>一文) 。最後我們看到的是:軍中不願放棄權力、軍官利用修法惡鬥、國防部不肯交出軍監、立法院讓國防部持續握有人事權。
要解消這些後遺症,我們就必須確保反霸權的故事(fiction)不斷地被傳遞,才能觸及被忽略的文化。軍中的既得利益者,與體制下的順從者,應該是前者負責而不是讓後者與被害人弱弱相殘,然而最後,我們看到的卻是既得利益者再次的勝利。要對抗這個結構,不管用什麼形式,我們必須要讓後代看到軍國歷史的痕跡,因為唯有了解歷史,才有辦法知道誰在歷史上的聲音被消除,唯有了解歷史,我們才可以知道既得利益者掌握的權力在哪裡。然而要傳遞故事、要講述歷史,我們必定不能站在主流位置,因為只有這樣,不能講的故事才能被傳達(tell the story that cannot be told)。我嘗試使用了媒體,卻差點被媒體的選擇吞沒。而1985已經站在主流位置,那就必定拙於傳達這些故事,這是批評1985者必須要接受的事實。而法律的語言既然永遠代表著主流,那麼走法律的途徑將永遠不是唯一解。
可以的話,我們需要更多的人,站在法律外面,講述著非洲的故事、范佐憲們的故事、冤案的故事與228的故事,只要在這樣的環境下,我們社會才有可能誕生出真心處理霸權問題的法律人,而在那個時候,我們才有可能如德西達(Jacques Derrida)說的,「接近」正義。而批評1985之前,或許可以考慮,用各位自己的能力,去了解並講述足以傳遞後代的寓言──這或許才是所謂的啟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