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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法官與憲法保持距離,以策「安全」?

高榮志

特偵組監聽引發倒閣的憲政危機,《大法官案件審理法》修正案在10月16日一讀審查,雖然沒有受到媒體多的報導,卻是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憲政問題。大法官維護《憲法》基本人權,也常要劃定政治和司法的敏感交界,一槌定音。《大法官案件審理法》是案件的入口,重要性不言而喻。
官方版草案,放寬立法委員、地方自治團體的聲請要件,人民的案件也不必打到定讞,審理中就可以請法官轉送給大法官釋憲,司法院自認已經「非常進步」。但是,法官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幫人民轉送,依目前的現況,如果無法提供誘因,在結案壓力下,法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結果只是讓法官更添民怨,並非十分公允地增加了法官的壓力。況且,如果法律違憲,法官大可以在裁判裡,依據《憲法》的優位、拒絕適用法律。草案要求法官「只能」轉送,似乎暗示著,法官不該依據《憲法》,以自己對《憲法》的確信來裁判,再度限縮一般法官(本來就不高)的運用憲法空間。
降低表決門檻
真正該修的重點是「降低表決門檻」與「建立憲法訴願」。因為,大法官最被詬病的,就是「有講等於沒講」,解釋文支離破碎,每個人都能各執一詞,無法明確地解決問題。這是我國所特有3分之2高門檻的結果,無論合憲或違憲解釋,都需要大法官3分之2以上同意,導致想讓解釋文出爐的大法官,不得不部份妥協或放棄,解釋文的邏輯與論理難免斷裂,甚至前言不對後語。世界各國多採2分之1多數決,大法官才比較有揮灑的空間,高門檻的結果就是過度保守,牽制開明派的大法官。
建立憲法訴願
真正與人民息息相關的是「憲法訴願」,這個制度說穿了,就是指大法官不僅可以審查「法律本身」有無違憲,更可以審查「法官適用法律」是否違憲。再講的白話一點,大法官不只是審查「抽象的法律」,還可以審查「具體的個案」(請不要問我個案和個案中的法律要怎麼「油水分離」,只有聰慧的大法官才辦得到)。官方視此如同瘟疫,理由是不希望大法官變成第四審,最高法院將被貶低。機關本位、各佔山頭。人民《憲法》權利的層層保障,不是官方考量的重點。而且,我國的狀況是,法律本身往往沒有太大的問題,有問題的多是如何適用法律,積習難解的保守文化與迂腐解釋,最高法院難辭其咎。《憲法》保障人民不受立法、行政兩權的侵害,而司法權當然也可能侵害人民。大法官不能審查司法權,奇也怪哉。
官方要修法改革,若不能有所突破,就仍是「空包彈」。更糟的是,架空一般的法官,牽制大法官,無法親近《憲法》,不如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