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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藍圖—改革方向—訴訟程序

劉豐州草擬

貳、 訴訟程序
劉豐州律師草擬
*本文尚未定案,正由本會司改藍圖小組討論中

一、刑事訴訟案件應否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起訴狀一本主義
(一)目的
1、當事人進行主義方面
(1)就人權保障而言:
使國家訴追機關(行政機關)與犯罪嫌疑人立於完全平等之地位,僅享有與犯罪嫌疑人同等之權限,徹底成為訴訟之一造,人民方能免於國家訴追機關的侵害;此外,唯有從事審判之法院完全不負闡明案件真相之義務,方能使其立於絕對超然公正之地位,而不會令審判成為行政機關偵查(攻擊)工作之繼續,以致法院角色混淆,而有糾問主義復活之疑慮。
(2)就促進其實之發現而言:
任何人皆是自己的最佳利益代表者,國家訴追機關則是公共利益的最佳代表人,因此,在利己(原)心的驅使之下,其必會對自己所代表的利益做最大的維護與主張,從而亦能自行衡量真實的發現與減免程序的勞費何者孰要。因此,若其認為減免程序的勞費較為重要,其固得選擇認罪或不為起訴;若其認為其實的發現較為重要,透過武器平等的兩造對立,各極盡功擊防禦之能事,亦將使事實真相越辯越明而有助於真實之發現。
2、起訴狀一本主義方面 :
避免法院於審判前接觸不利於被告之證據,產生偏見,造成不公平。
(二)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內容及範圍,依學者見解,包括
1、在偵查程序方面
不承認偵查為國家機關之專利。對於犯罪事實之解明,乃雙方當事人之權責,因此,其各得獨立蒐集證據,國家既無義務蒐集有利於犯罪嫌疑人之證據,亦不得以犯罪嫌疑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理由,限制其自由。同時,因雙方地位平等,所以均不具有強制處分權 。
2、在證據蒐集方面
提供證據以發現真實為當事人之義務,法院既無義務蒐集證據,亦無義務調查證據。
3、在起訴與否方面
當事人得自由處分訴訟標的。因此 ,就某一案件是否起訴乃採完全之起訴裁量主義,國家訴追機關得完全不附理由即不起訴,起訴後亦得經被告之同意撤回起訴。
另一方面,被告亦得不受證據之拘束,任意承認起訴事實而答辯有罪。因此,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制度下,於審判之前,通常設有一道罪狀認否程序,使被告對起訴事實作承認與否之答辯。被告倘於該程序答辯有罪,法院即得不舉行審判,直接對被告就其所答辯之罪科刑。另外,被告亦得在審判中為有罪之答辯,以終結審判程序。
4、在閱卷方面
近年來為平衡犯罪嫌疑人與國家機關蒐集證據之能力,乃准許犯罪嫌疑人於起訴後審判前閱覽國家訴追機關所蒐集之證據。
5、在起訴方面
因認審判前法院若對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文書有所接觸,將可能產生偏見而造成不公平,故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國家訴追機關提出之起訴書僅得敘述起訴事實,不得為證據說明,當然更不得提出任何證據。
6、在審判程序之進行方面
關於審判程序之進行,除審判期日由法院指定外,一切皆取決於當事人,有爭執時方由法院裁定。
7、在調查證據方面
調查證據之權責屬於當事人,除顯以拖延訴訟為目的者外,法院無權干涉當事人對於證據調查之順序、範團與方法之安排。
(三) 認罪協商制度之概要
1、可能參與協商之人員 :
(1)被告(或其辯護人)與警察;或
(2)被告(或其辯護人)與檢察官;或
(3)被告(或其辯護人)與檢察官及法官
關於上面三種模式,依學者所引美國的60、 70年代之文獻顯示,一般判例皆認察之承諾並無拘束力,檢察官之承諾通常有拘束力,至於法官之承諾,則具有完全之拘束力,如有違背,即構成撤銷判理由。
2、協商之時點 :
起訴前或審判中均可。
3、協商之範圍 :
包括事實爭點、罪名及量刑。其中關於量刑部分,如僅由檢察官與被告協商,當然只能保證「最高刑期」。
4、協商過程是否作成書面 :
依學者所引美國的60、 70年代之文獻顯示,當時就協商過程並未作成書面,惟此點頗受批評。
5、法院是否應審查被告之認罪聲明與事實相符:
1969年版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及1年版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均規定,法院應審查被告之認罪聲明是否具有事實基礎,方可決定是否接受。至於現制,則尚待研究。
6、協商成立後,法院審理之程序大多在被告之認罪聲明是否出於自由意思,至於被告與檢察官如何達成協商,則非法院所問。
茲轉引學者所舉60年代M ich igan州某法院所行的有罪答辯程序如下:
法院: 「你在日間因破壞他人的門而侵入他人住宅等兩個訴因所組成的罪而被檢察官向本法院提起公訴。你瞭解被提起公訴的意思嗎? 」
被告: 「瞭解。」
法院: 「你對這個公訴,做如何的答辯? 」
被告: 「有罪。」
法院: 「你認為自己真正有罪才答辯有罪嗎? 」
被告: 「對。」
法院: 「你是不是因為受到檢察官或院的職員,或者其他人脅迫你非做有罪答辯不可,或者利誘你做有罪答辯才做有答辯嗎? 」
被告: 「不是。」
法院: 「換一句話說,你的確依照你自己的自由意思而答辯有罪嗎? 」
被告: 「對。」
法院: 「在做有罪答辯之前,你知不知道你具有受陪審審判的權利,以及如果你沒有財力雇用律師,本法院自會為你指定一個律師來當你的辯護人嗎? 」
被告: 「知道。」
法院: 「你要不要舉行審判,或者要不要一個律師? 」
被告: 「不要。」
法院: 「你知不知道我受理了你的有罪答辯以後,我在職務上,就非對你科刑不可這回事嗎? 」
被告: 「知道。」
法院: 「你也知道 ,按照這有罪 ,我最高可以科你五年有期徒刑? 」
被告: 「是。」
法院: 「好 ,那我就受理你的有罪答辯。從今天算起三個禮拜後,也就是以月 1 0日為宣告判決的日期 。 」

二、檢察官應否專司提起公訴及實行公訴,而將犯罪偵查歸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負責?
(一)目的:
合切實際,並使檢察官力專司提起公訴及實行公訴兩項職務,能到庭克盡舉證之責。
(二)討論:
就此議題,本會刑事訴訟法研修會作有如下建議:
在不影偵查主體之原則下,同意採納立法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及一條之一所建構之檢察官立度。

三、刑事訴訟第二審應否改採事後審制
目的:疏減訟源,並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本文作者為本會律師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