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司法改革藍圖—改革方向—司法組織

程春益、孫迺翊草擬

壹、司法組織
程春益律師、孫迺翊律師草擬
*本文經本會研究委員會司改藍圖小組數次討論後初步定案

一、廢除司法行政體質之司法院,建立以行使審判權為核心之最高法院,並另設憲法法院。
(一)目的:改革司法行政凌駕司法審判之現況,建立以司法權為中心的司法體系,以確保司法審判不受行政干預。
(二)方法:
1.最高法院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及公務員懲戒庭,另設憲法法院專司違法解釋。
2.釋憲程序、公務員懲戒程序法庭。
3.最高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亦應由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法官兼任之。

二、司法預算獨立
(一)目的:避免行政機關藉預算手段操控司法權,確保司法權不受行政權之干預。
(二)方法:
1.司法預算由司法機關編列,向行政院提出,但行政院不得修改或刪除之 ,僅就司法預算總額加註意見,併入國家總預算,交立法院審議。
2.提升目前偏低之司法預算,不宜低於國家總預算之百分之二。

三、設立非訟法務官
(一)目的:減輕法官負擔,集中人力於審判事務,以強化裁判品質。
(二)方法:考用非訟法務官處理民事非訟事件,檢察官事務宜另設檢察官助理襄助之。(本文作者為本會籌備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