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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判決

詹順貴

八十五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台中地方法院宣示一個判決,立即成為往後二日新聞焦點,看得法界人士紛紛搖頭嘆息。
一、 判決內容簡述
長億高爾夫球場開發案涉嫌竊占國土罪,台中地檢署偵查後,將被告楊天生提起公訴。在台中地院審理期間,地檢署陸續偵查發現其中還牽涉有圖利罪嫌及偽造文書罪嫌,而且檢察官認為三個最彼此間互相牽連,在法律上應該是裁判上一罪,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必另行起訴,直接把最後發現的兩個罪移送台中地院併案審理,而台中地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楊天生並沒有犯竊佔國土罪,因此判決無罪,同時也認為圖利罪及偽造文書罪,罪證不足,便一併判無罪。
二、 烏龍何在
承審法官認為被告楊天生就檢方起訴的竊佔國土罪,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此部分尚未確立,不予置評),是屬於法官本身自由心證的職權,只有妥適與否的問題,並無違法問題,但法官一併將圖利罪及偽造文書罪判決無罪,便是一個極明顯的大烏龍。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不可以對未經起訴的案件,直接予以審判。而所謂移送併案審理,以本案為例,是因為那三件案件,檢察官都認為有罪,而且又互相牽連而成為裁判上的一罪,此時刑事訴訟法規定一部分罪起訴的效力及於全部,所以法院可以一併審判,並非不可以對未經起訴的犯罪予以審判的例外。如果起訴的犯罪,法院認為無罪,便和其他未經起訴的併案罪嫌毫無關係可言(白話一點比喻,無罪就是不存在犯罪,不存在的事,便不可能和存在的事發生牽連),也就是不再構成裁判上一罪,因此檢方起訴竊佔國土的效力,便不可能及於圖利罪及偽造文書罪,圖利罪及偽造文書罪既然未經起訴,法院更不可以加以審判,而應該把這二罪退回檢方重新起訴才對,法院一併把這兩罪判無罪便是訴外裁判。
訴外裁判在一個飽讀法律的法官而言,不啻是一項大烏龍,由其承審法官是司法訓練所第二十一期結業的資深法官(現已至第三十三期),更難想像會發生如此離譜的錯。台中地院的襄閱庭長蕭錦鍾已表示內部會做檢討,至於有無案外因素,等院長休假回來再研究,本基金會予以肯定,並希望屆時能公告周知。
三、 後語
所幸據報載,承審的柯法官隔天既已勇於認錯,並表示將請檢察官上訴。如此判決固然非常烏龍,但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雖然我們不能接受柯法官以案件太多,難免有錯做為烏龍判決的藉口,如將來台中地院研究結果確實無案外因素,而柯法官又勇於認錯,便有可取之處,希望他能記取教訓,日後做個認真細心負責的好法官。(本文作者為本會籌備委員)